滨湖国际会展中心北广场西区租赁招标公告
滨湖国际会展中心北广场西区租赁招标公告
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基础低值耗材一批采购(三包)(三次)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基础低值耗材一批采购(三包)(三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9月30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0QT24H******
项目名称: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基础低值耗材一批采购(三包)(三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17.6万元
最高限价:17.6万元
采购需求:基础低值耗材一批采购,详见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执行之日起三年或采购费用总额达到该项目总成交价时,以先到者为准,在供货期内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分批供货,据实结算。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本项目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未按照规定预留采购份额的说明理由:
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故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若供应商对上述说明理由有异议,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出质疑,联系电话:0556-*******。
若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投诉,联系电话:0556-*******。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所投产品医疗器械生产或医疗器械经营资格。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9月25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
方式:(1)供应商须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查询、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首次登录须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https://ggzy.ah.gov.cn/ahggfwpt-zhutiku/dengludenglu)办理入库手续,办理入库不收取任何费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使用相关问题(如系统登录、信息登记、录入及提交、数字证书关联等)请拨打服务电话:010-******** 转 5-2(工作日)。
CA 数字证书有关问题请拨打服务电话:安徽 CA 客服400-880-4959(工作日)。
市场主体招标环节和投标环节系统使用服务电话:400-998-0000(8:00-21:00)。
(2)供应商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及其他资料(含澄清和补充说明等)。如在采购文件获取过程中遇到系统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服务热线400-*******,QQ:**********。
售价:免费。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9月30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五、开启
时间:2024年9月30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落实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2、供应商的联系人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等通讯方式在谈判过程中必须保持畅通,否则因上述原因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3、响应文件中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网址链接不视为响应文件组成部分,供应商须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的格式进行编制响应文件。
4、本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响应文件开启、谈判评审程序均在线完成。本项目实行远程解密。各供应商认真学习《安庆新系统投标单位操作手册v1.0》,务必掌握远程解密方法和在线回复询标方法。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地 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集贤北路与宜秀大道交叉口处
联 系 人:程老师
联系方式:055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庆市皖宜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52号
联 系 人:程小娜
联系方式:055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程老师
电 话:0556-*******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4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20%,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158*****773。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0512-********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场 地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场地的地址、面积、用途
场地坐落于
建筑面积: m2 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场地须符合场地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场地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整。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
(二)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三)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滞纳金等),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场地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 );递增情况:无。
(二)乙方将租金交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首期租金,计人民币 (¥ )。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30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场地交付
(一)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租赁场地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场地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原因推迟交付场地,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三)甲方交付租赁场地时应保证场地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场地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场地收回
(一)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场地归还甲方。
(二)乙方交还场地时应保证场地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对于该场地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四)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场地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场地。
第七条:装修改造
(一)场地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场地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场地主体结构,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二)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在场地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场地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场地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对场地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场地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四)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场地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场地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应保证租赁场地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场地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场地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四)乙方负责场地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场地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六)如场地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七)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场地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场地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场地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场地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场地拆迁范围的;
2.因场地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场地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场地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场地,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场地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30日的;
3.欠交各项费用达人民币壹万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场地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场地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场地,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间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二)甲方未及时对场地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整(¥*****)。
(四)如因该场地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10%。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场地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场地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三)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10%。
(四)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足外,每迟付一天应按31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五)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场地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31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六)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场地后,该处租赁场地、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以及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消防安全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滨湖国际会展中心。
本合同一式五份,其中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相关部门备查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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