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旧城所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旧城所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旧城所********) | |||||||||
编号:2024-0007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利辛县旧城镇董塞塞粮食收购部 | 利辛县旧城镇董塞塞粮食收购部涉嫌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汽车衡案 |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旧城镇董庄村41-1户从事粮食收购。于2016年从利辛购进电子汽车衡1台,用于收购粮食。购买后未进行强制检定,也未申请强制检定。 | 罚款4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9-19 | 利市监处罚〔2024〕816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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