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门源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青海闫建框架(服务)2024-05-01
二、项目名称:门源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材集中统一采购配送服务(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海方厚微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示范园 邮编:******
法定代表人:孔繁花 联系电话:159*****605
代理人:汪娟邦 电话:182*****926
被投诉人:青海闫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金座唐道驿2号楼14楼*****室
邮编:******
联系人:马海盼 联系电话:0971-******
2024年8月15日,青海方厚微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门源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材集中统一配送服务(第二次)(青海闫建框架(服务)2024-05-01包:7)”的评标入围结果不满,向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8月8日作出了书面答复。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于2024年8月15日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有关当事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征集文件和评审过程。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青海闫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本次招标中严重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征集文件相关规定,致使青海润物商贸有限公司以优惠率95%的不合理报价入围。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经调查《门源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材集中统一采购配送服务(第二次)框架协议征集文件》(简称《征集文件》)、该项目的评标过程资料、电子澄清答疑以及政采云公司的回复。原评审专家组澄清报价后政采云平台支持专家组长修改供应商澄清后的报价,但原评审专家组长对青海润物商贸有限公司原优惠率95%(澄清后优惠率为5%)未做修改,公示入围结果优惠率仍为95%。故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部分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门源县人民政府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门源回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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