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西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西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宁政采公招(服务)2024-045号

二、项目名称:西宁五中物业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海青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砖厂路5号

邮编:******

授权代表:师侯平 联系电话:151*****556

被投诉人1:西宁市第五中学

地址:西宁市庄河路1号

邮编:******

联系人:牛先生 联系电话:0971-*******

被投诉人2:西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154号

邮编:******

联系人:尚女士 联系电话:0971-*******

2024年8月9日,青海青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西宁五中物业服务项目”(宁政采公招(服务)2024-045号)中标结果不满,向西宁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收到质疑后进行沟通于2024年8月15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9月6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分别向西宁市第五中学(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西宁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北京航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为小型企业,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应为中型企业,该公司虚假声明。影响了中标结果。

投诉人请求:“该公司中标结果无效,应予以废标,重新组织采购工作”。

五、调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经查阅投诉函相关资料并进行论证,论证结果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五条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物业管理类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为从业人员大于等于100人、小于300人,营业收入大于等于500万元。”的表述,北京杭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声明函中年收入为7084万元、从业人员为162人,满足物业管理类小型企业标准,该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存在虚假声明。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投诉事项依法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宁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0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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