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本招标项目2016年云南昆明血液中心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1-6标包),项目业主为云南昆明血液中心,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范围: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
标包号 | 设备名称 |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 数量 | 采购预算(万元) | 1 | 1 | 车载发电机 | 是 | 1 | 4万元 | 2 | 1 | 纯水机 | 是 | 1 | 10万元 | 2 | 全自动血液细胞分析仪 | 是 | 1 | 50万元 | 3 | 速冻机 | 是 | 1 | 52万元 | 3 | 1 | 倒置显微镜 | 是 | 1 | 12万元 | 2 | 酸度计 | 是 | 1 | 5万元 | 4 | 1 | 低温操作台 | 是 | 1 | 8万元 | 2 | 低温冰箱 | 是 | 1 | 5万元 | 5 | 1 | 酶免分析系统 | 是 | 1 | 200万元 | 6 | 1 | 高速台式离心机 | 是 | 1 | 6万元 | 2 | 智能配液仪 | 是 | 1 | 3万元 |
2.2标包划分:本次招标设6个标包。 2.3交货地点:云南昆明血液中心用户指定地点。 2.4 交货期: 按招标人要求进行交货。 2.6服务要求: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 2.7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资格审查方式。 2.8投标人可按照包号对一个或多个包号的产品进行投标, 在购买招标文件时予以确认,投标时必须按照包号分别进行制作、封装及投递投标文件,投标人需对所投包内所有项目内容进行整体投标报价,不得缺项漏项,否则按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处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投标人如果是代理商或经销商 a.须提供制造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项要求; b.必须具有制造商或进口代理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原件);不接受重复授权,(不接受二级以下授权,如果授权是二级的,必须提供上一级别的授权) c.须提供投标单位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6)投标人如果是制造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 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生产或经营范围须覆盖所投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复印件加盖公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 (7)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 (8)投标人应严格执行昆监管联发【2014】3号关于印发《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促进廉洁诚信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投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人提供由检察机关出具的自本招标公告发布日前三年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