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罗平花经营不合格花甲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罗平花经营不合格花甲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罗平花经营不合格花甲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6月6日,我局对罗平花摊位食用海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1批次花甲,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罗平花。检验机构: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7月4日,我局收到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罗平花经营的花甲,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未能符合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罗平花摊位,同时对该摊位现场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花甲已售罄,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花甲。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批次花甲,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4年7月10日我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
罗平花摊位属固定摊位,但经营规模较小,达不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根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有固定店铺但经营规模较小,达不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小餐饮店、小食品店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应参照《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监督管理。
罗平花摊位无法提供以上不合格花甲的进货单据、交易记录等相关进货凭证,未按规定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的规定。
罗平花摊位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五)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
罗平花摊位未按规定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行为,应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进行处罚,但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琼市监规【2021】3号文件的规定,拟不予行政处罚。
罗平花摊位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及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63,裁量阶次:轻微违法情形”的规定,给予罗平花摊位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没收罗平花摊位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零叁元贰角整(¥203.2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仟零叁元贰角整(¥1003.20)。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
附件: |
标签: 置情况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