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对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的投资意向征集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对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的投资意向征集公告
一、债权基本情况
资产所在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28号
债权概况:截至2024年3月20日,我公司持有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本金10,700.00万元,利息7,005.29万元,违约金9,789.79万元,其他权益60.27万元,债权总额为27,555.35万元。担保方式为质押、保证。
债务企业概况:
债务人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13日,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28号,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延和,股东王延和出资比例58.9068%,其余自然人股东45人。主要经营范围:五金交电、化工商品(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外)、机电产品、建筑材料、服装、百货、食品、副食品、家具、土畜产品、音像制品、水产品、粮油、烟、酒、饰品销售;餐饮,娱乐,商务咨询,商品展示,房屋、摊位出租;熟食品加工(涉及行政许可证的,须批准后方可开业经营)。
共同债务人大连金玛硼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2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5万元,法定代表人吴国义,主要经营范围:碳化硼新材料研发、生产与销售,硼产品、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外)研发与销售,防弹背心、插板、防护用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社会经济咨询,房屋租赁。
二、担保情况:质押担保、保证担保
质押物为王延和、王梓冰、王彦顺、石磊、白昌龙、刘云峰、曲亚军等7人持有的大连金玛硼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86,943,343股股权(占金玛硼业集团股份25.85%);
保证人王延和、白瑛,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王延和,1955年出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白瑛,1962年出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诉讼情况
已诉讼,现处于执行程序中,为终止本次执行状态。
四、资产亮点
共同债务人及质押股权标的企业大连金玛硼业集团目前是碳化硼行业的龙头企业,企业规模位居全球前列,产业链最为完整,是国家特种材料产业化基地的龙头企业,具有较大的战略投资及产业投资价值。
五、意向人投资方式:在分公司挂牌的公开交易平台竞价参拍,起拍价10,701.00万元,一次性付款方式。
六、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不属于专为向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转让而收购债权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七、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自公告刊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效。
八、特别提示
(一)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法律文件,亦不构成任何邀约或承诺, 欢迎符合上述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购买咨询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二)我分公司声明:上述拟转让的债权项目为不良债权,投资者在购买前应仔细审查该不良债权的瑕疵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并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获得。招商公告所列资产信息仅供参考,我分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九、联系人/电话:
姜经理,电话:159*****953
曹经理,电话:158*****311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花园广场1号
标签: 债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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