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石河子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细则
关于落实《石河子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石河子市卷烟零售资源配置,有效促进卷烟零售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升许可管理和政务服务水平,关爱帮扶弱势群体及优抚对象,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国烟法〔2024〕5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优化零售点布局规划适用工作指引的通知》(新烟专〔2024〕15号),对贯彻落实《石河子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作以下细化规定。
第一条 定期调整网格零售点指导数、网格属性。坚持零售户总量合理稳定的调控机制,将辖区内合理容量作为零售点布局规划的重要参考。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卷烟销量和盈利水平以及社会经济、持证户数量、卷烟销售额、真烟案件等因素,将辖区划分若干网格,并确定网格零售点指导数。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按照“退一进一”原则,根据排队轮候顺序依法受理。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零售户无序过度竞争,原则上市局(公司)至少应于每年12月底前,对网格零售点指导数、网格属性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并通过办证窗口或者政务服务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示。
第二条 新建小区或新的行政村未单独划分为网格;
(一)新建或扩建已交工小区。小区内部未规划设计建造商用店铺,所有商铺临街,在小区出入主要大门左右排列,长度100-200米。(以天筑云鼎为例)此类小区应根据《规划》中居民户数或人口户数设定办证户数予以公示,设置零售点应以小区主要出入大门两侧店铺为起始点,左右延伸。100米内办理不超过三户。(距离测量涵盖小区的小门、便门、过街通道)
办理方法:以申请点为起点,左右延伸50米内不超过三户(零售点隔壁不设零售点),但不能超过办证上限。
(二)新建或扩建已交工小区。小区内部规划设计建造有商用店铺,小区外面四周有临街门面,此类小区应根据《规划》中居民户数或人口数设定办证户数予以公示。
办理方法:临街商铺设置零售点应以小区主要出入大门两侧店铺为起始点左右延伸,小区内和临街商铺零售点之间间隔不得低于50米(距离测量涵盖小区的小门、便门、过街通道),但不得突破办证上限。
(三)改建、扩建集贸市场、商贸城、建材市场等区域,按照改建、扩建形成市场规模重新划分网格,在划定新的网格内按门点(固定摊位)数量设置卷烟零售点上限总数。原则上100户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50米。商户在新划分网格内依据“申请在先”的原则,有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过网格设置零售点上限的申请客户,按照“申请先后”和“退一进一”原则,实行排队轮候办理。
(四)其他区域仍按照《规划》相关规定继续实施总量+间距(50米)要求办理(距离测量涵盖小区的小门、便门、过街通道)。
第三条 轮候制度:指实施数量调控的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数量达到指导数量上限时,石河子市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遵循“退一进一”原则,根据申请办证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办理名额的管理制度。申请先后顺序以发证机关办证系统收到完整材料的时间为准。完整材料包括(网上申请):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材料。经营主体(法定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原申请人不再排队轮候,新负责人按新的申请时间进行排队轮候。
第四条 《规划》第七条第二款:行政村(连队)、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连队)、聚居区行政村(连队)、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连队)聚居区等农村聚居区的零售点设置标准为100人口以内设置1个,每增加100人增加一个零售点。
办理方法:连队(村庄)居民集中居住的,按照《规划》中人口数量设置零售点数量。由于团场、连队重组合并后条线分布的,零售点设置间距不得低于50米。
第五条 办证条件放宽幅度适用的对象(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数量、间距方面限制。
(一)以下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首次提出新办申请的,不设数量、间距限制。
1.烈士遗属。指的是烈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遗属指的是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需核对军人以及遗属相关证明;
2.伤残军人;
3.人民警察烈士遗属;
4.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
5.四级以上因公致残人民警察直系亲属。
(二)以下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提出新办申请的可在距离限制上放宽50%,在数量限制上放宽30%。
1.退役军人;
2.因重大疾病、变故致生活困难的民警直系亲属(家庭人均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残疾人。持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证(含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或肢体残疾);
4.低保户:指的是年均收入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年均收入水平人群,需当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相关证明;
5.孤寡老人。指60岁以上无子女且无配偶(丧偶)的老年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等相关证明;
6.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导致的先店后校、先店后门等情况,以及合理布局标准修订等客观原因造成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零售点不符合相关要求,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7.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征收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零售点,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8.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因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后30个自然日内,原持证人的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申请在原经营场所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集团客户。集团客户是指:与烟草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订购并使用烟草公司产品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如:中国石油、兵团石油、中国邮政等;
10.国家或当地政府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并经属地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本人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六条 在距离限制上放宽50%,在数量限制上放宽30%。
示例:在距离上放宽50%。
某区域合理布局零售点要求不得低于50米,放宽50%即不得低于25米。
示例:在数量上放宽30%。
某相对独立区域(二级网格)实际持证数量≥放宽后数量,则不满足条件。比如该网格规划零售店数量为20户,放宽后为20+(20*30%)等于26户,该区域实际已有持证户26户,则不满足条件;若该区域实际仅有23户,则只能新增3个符合放宽条件的零售点。放宽计算名额,出现小数点以整数计算(如网格数量为1放宽计算出为1.3,视为2,即可新增1个名额)。
第七条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或位置地处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学校、幼儿园周围等,限制规定不得放宽。
第八条 适用规则
(一)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不予许可情形的,不执行办证条件放宽政策。
(二)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在石河子市烟草专卖局辖区内本人首次申请零售许可证且经营场所为其唯一经营场所的,只享受一次办证条件放宽政策,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不再享受。
(三)在后续监管中如发现申请人存在不予放宽办证条件情形的,发证机关有权撤销并收回该证。
(四)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其经营场所由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
(五)对于同时符合两种(含)以上放宽情形的,放宽幅度不得累计。
(六)冒用特殊群体身份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等规定,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予发证;已经取得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1.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2.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八)符合享受放宽政策办理的申请人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二级网格实际持证数量大于或等于该二级网格预设数量放宽30%后持证数量的,该二级网格不再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
(九)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网格内享受放宽政策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计算在该网格办证名额内,且不作为周边新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参照。
第九条 后续监管规则
本着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对于发布本细则之前已经办理并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如不符合本细则规定中新增加的限制条件的,在经营主体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
第十条 零售点之间距离测量以申请点商铺大门中心点为起点到相邻持证户店铺大门中心点为终点。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石河子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疆区石河子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24年9月11日印发
标签: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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