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玉林市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责任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玉林市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责任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玉林市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责任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4-09-15 17:00 来源:玉林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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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现将《玉林市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责任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林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9月14日



玉林市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责任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方案

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政研发〔2018〕181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责任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交规〔2022〕6号)等文件的要求,为做好对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责任主体实行联合惩戒工作,结合玉林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信用理念和信 用手段着力解决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扎实做好 公路货物运输违法超限超载失信行为的收集、汇总,依法依规、 审慎认定严重失信行为,让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受到惩戒,逐步建 立健全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长效机制,确保全市公路货物运输安全有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对全市公路货物运输违法超限超载失信行为的收集、汇总,对公路货物运输违法超限超载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 公布、惩戒、修复实行全市覆盖,在全市公路货物运输领域建立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信用长效机制,并逐步建立守信激励机制,为加快交通强市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且达到严重程度的超限超载行为,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条件下准 确作出失信认定。

(二)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对失信行为的认定客观存在且符合事物发展规律,对认定的失信行为予以公开,体现失信责任 主体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监管区域内按照事权实行“谁 审批、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市、县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上下沟通和合作,共同完成对失信责任主体实行惩戒目标。

(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对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者多次发 生轻微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认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约谈、通报,并列入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 运输的责任主体实行惩戒。

四、组织机构

(一)玉林市成立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联合 惩戒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对全市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 法失信超限超载责任主体实行联合惩戒工作的决策和指导,研究 解决重大问题。

组长:刘 东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副组长:陈 玲 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办)科长(主任)

冯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秩序管理科科长

成 员:梁 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工业科科长

黎睿市自然资源局矿保科科长

李 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科科长

蒙彦秀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科科长

张 波市应急管理局综合监管协调科科长

黎婷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科科长

宁春基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

胡为龙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建设管理科科长

苏林波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管理科负责人

白 剑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督科科长

张 旭市交通运输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杨 涛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副主任

杨振统市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副主任

韩广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甘运德 市道路运输发展第一分中心主任

苏文斌市道路运输发展第二分中心主任

(二)玉林市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联合惩戒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玉林市公路货物运输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工作办 公室和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货物运输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工作办公室。

1.市公路货物运输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负责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下文明确10种情形中的第7、第8、第9、第10种情形)的认定,联合惩戒实施,信用修复的受理、核查、认定和处理,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任:陈 玲 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办)科长(主任)

成员:覃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秩序管理科中队长

梁 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工业科科长

卢光明市自然资源局法规科副科长

谭国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科科员

罗延斌 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科干部

满治成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监管协调科干部

梁许平 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科副科长

2.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货物运输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主要职责:负责市层级失信行为的收集、汇总,涉及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公示,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认定(下文明确10种情形中的第1、第2、第3、第4、第5、第6种情形)、报送、公布,联合惩戒实施,信用修复的受理、核查、认定和处理,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任:陈 玲 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办)科长(主任)

成员:张 颖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宣传科科长

刘新华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路政科科长

林宇雨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建设管理科副科级干部

梁耀中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管理科四级主任科员

沈贤年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督科副科级干部

罗 烈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副科级干部

高 伟市交通运输局机关党委副科级干部

潘 伟市道路运输发展中心货运科副科长

李 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路政科副科长

顾智劲 市道路运输发展第一分中心副主任

黎红中市道路运输发展第二分中心副主任

五、具体工作流程

(一)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以下简称: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1.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2.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3.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 货运车辆总数10%,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取消备 案的;

5.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 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 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7.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 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8.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9.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10.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的。

上述各项中的“超过”“以上”包含本数。违法行为以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为准,“1年”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二)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程序。

1.失信行为的收集。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收集管辖范围内在行政审批和事前监管中发现的失信行为信息;市、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收集管辖范围内执法、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的以及向公安机关了解到的失信行为信息。

2.失信行为的汇总。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明确一内设部门负责汇总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收集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1)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汇总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送的从自治区政务共享平台、自治区治超联网系统平台、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收集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和外省抄送的广西籍失信行为信息。

(2)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级各成员单位发现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3.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的公示。

(1)公示平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收集、汇总的涉及前述10种情形之一的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名单,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公众号等网络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同时应函告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责任主体。

(2)公示内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 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主要责任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列入涉及严 重失信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 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名单有效期等。

4.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失信责任主体具有前述10种情形之一,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有异议的,经作出认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不改变结论的,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改变结论的,不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失信责任主体作出认定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告知严重失信责任主体(附件1-1、附件1-2)。

5.严重失信行为的报送。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1日、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前,将上一季度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的相关信息上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3日、4月3日、7月3日、10月3日前,将上一季度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的相关信息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6.严重失信行为的公布。严重失信责任主体信息经交通运输部审核后,推送至国家信用网站进行公布。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采用国家信用网站公布的信息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予以公布,并将信息推送至有关信用管理系统进行共享。需在有关信用网站进行公布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三)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的惩戒。

1.受惩戒的严重失信责任主体。依据发改财金〔2017〕274号文件规定,公布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 体为受惩戒的责任主体,包括: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

2.对受惩戒责任主体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1)限制或禁止失信责任主体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①依法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对失信责任主体进入道路运 输市场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②限制企业经营的审慎性参考。对失信责任主体依法采取取消交通运输领域相关经营资质或限制性经营等措施。将失信状况 作为失信责任主体重新从事营业性运输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③依法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失信 责任主体参与投标活动。

④供新增项目核准时审慎性参考。为失信责任主体新增项目 的核准提供审慎性参考。

(2)对失信责任主体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

⑤加强货车生产和改装监管。对失信责任主体从事货车生 产、改装等经营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督检查,对失信责任主体加强 道路查纠。

⑥加强重点货源单位监管。对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 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进行排查, 加强上述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督检查,杜绝超限 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⑦在重要路段和节点加强对失信责任主体的监管。在货运运 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高速公路入口处等重要路段和节点,加强对失信责任主体超限超载情况的重点监测,禁止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和上桥行驶。

⑧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将失信责任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建立常态化暗 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⑨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对违反超限超载相关法律法规,被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失信责任主体,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有关部门推送,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包括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⑩向社会公布。失信责任主体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3)限制失信责任主体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和相关任 职。

?限制失信责任主体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审慎性参考。在实施 投资、运输绿色通道等相关优惠性政策时,将失信状况作为限制 失信责任主体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禁止失信责任主体参评文 明单位。对失信责任主体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 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其他措施。

(四)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的信用修复。

失信责任主体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 2 年的,或者在规定期限

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从“信用中国”等信息平台撤出,不再作为联合惩戒的对象,相关信息存档。

1.失信责任主体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并通过信用承诺或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参加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培训 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2.当事人自被列入失信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且按照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出修复申请,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交通运输 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2)、《单位信用修复承诺书》或《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3-1、附件3-2)。

(2)受理申请。认定部门(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认。对于不予受理的, 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核查申请。认定部门(单位)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 整改结果等进行核查。

(4)修复认定。认定部门(单位)根据核查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交通运输信用修复通知书》(附件 4),及时告知申请人信用修复处理结果。同时,将修复处理结果逐级报送至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上报交通运输部。

(5)修复处理。交通运输部将修复处理结果备案,并抄送全

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根据《交通运输信用修复通知书》处理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信用交通”和“信用中国”网站上该名单的公布信息,并将单位信用修复承诺书》《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在“信用交通”网站进行公示。《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应隐去个人隐私信息,公示时间与原认定公布的失信名单期限一致。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1)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2)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

(3)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 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4)依法依规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4.失信责任主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除出失信名单:

(1)失信名单有效期届满且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2)已开展信用修复并经认定部门(单位)审核同意的;

(3)列入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被依 法撤销的。通过前两条途径移除的失信名单主体,应立即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如在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内再次出现同类失信行为,应直接纳入失信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由相应领域的失信名 单制度确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 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责任主体实行联合惩戒工作,将其作为推 进交通强市、推进“信用交通”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工作部门和专门人员,不断夯实基础、补好短板,充分发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作用。

(二)加强科技支撑。学习借鉴先进省份、地市经验,强化大数据及云平台技术应用,将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定期汇总上报,并实现对失信责任主体信息自动生成、自动比对、自动抄告、自动提醒、处理结果自动反馈等功能,不断提升工作效率。

(三)加强考核监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严重违法 失信超限超载联合惩戒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强化对 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并予以推广; 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 用交通”平台、单位门户网站、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 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严重违法超限超载、严重失信行为的认 定、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内容,扩大影响力和震慑力,为推进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请各县(市)交通运输局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方案,制定相应的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责任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方案。

附件:1-1.严重失信责任主体认定告知书

1-2.严重失信责任主体认定告知书

2.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

3-1.单位信用修复承诺书

3-2.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

4.交通运输信用修复通知书



附件 1-1

严重失信责任主体认定告知书

单位名称:

信用代码:

你单位在 年 月至 年月期间,(违法车辆车牌号)货车违法超限运输并被处罚,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 货运车辆总数的10%,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 执法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等36部委《关于对严重违法失 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号)、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守信联合 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号)的相关规定,拟对你单位实行失信联合惩戒,有效期 年 月至 年 月。

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告知书送 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严重失信责任主体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 单之日起满半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出修复申请。

(认定单位名称)

年月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附件 1-2

严重失信责任主体认定告知书

驾驶人(货运车辆车主)姓名:

身份证证件号码:

你在 年月至年月期间,驾驶货车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 次。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等36部委《关于对严重违法失 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7〕274 号)、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 181号)的相关规定,拟对你实行失信联合惩戒,有效期 年 月 至 年月。

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告知书送 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 弃陈述、申辩权利。严重失信责任主体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之 日起满半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出修复申请。

(认定单位名称)

年 月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附件 2

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

单位名称

(个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申请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认定部门


违法失信情况

年 月日,因 行为被列入 。

整改情况

(可另附页)

补充材料目录


真实性承诺

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 效,否则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失信责任,并在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入信用记录。

签字 :

(盖章)

备注


说明: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单位(个人)、认定部门(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填报说明

一、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

1.除另有说明外,申请表中栏目不得空缺。

2.在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地方,自然人请填写个人身份证号。

二、整改情况

1.被纳入黑名单的失信行为完成整改情况;

2.本单位健全信用管理制度情况;

3.参加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培训情况(具体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财金〔2017〕1850号文、发改办财金〔2018〕893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4.其他信用修复情况(按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修复文件要求开展信用修复情况、参加文明交通志愿者等社会公益服务)。

三、需提供的材料

1.法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 件并加盖公章,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授权委托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自 然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本单位健全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3.参加政府信用培训的相关材料;

4.其他相关材料(如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修复文件等)。




附件 3-1

单位信用修复承诺书

年 月 日,我单位(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违反了 被列入 黑名单,给行业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再创诚信守信的良好形象,我单位已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并公开向行业及社会作出以下承诺:

一、原失信问题于年 月 日已完成整改,并且未发生新的交通运输 领域其他失信行为。申请对本单位在交通运输领域信用进行修复。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行业有关规章和政策规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三、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检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

四、加强单位内部信用管理,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弘扬单位诚信 文化,将信用责任、诚信文化落实融入每位员工工作中。

五、单位负责人带头遵守国家和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信用责任,树立诚信意识。

六、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七、我单位提交材料真实,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八、同意将本《单位信用修复承诺书》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日




附件 3-2

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

年 月 日,本人 (身份证号: )违反了 被列入黑名单, 给行业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我已积极开 展信用修复工作,现向行业和社会郑重承诺:

一、原失信问题于年 月日已完成整改,并且未发生新的交通运输 领域其他失信行为。申请对本人在交通运输领域的信用进行修复。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行业有关规章、政策规定, 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三、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检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

四、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树立诚信意识。

五、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六、本人提交材料真实,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签字):年 月 日

附件 4

交通运输信用修复通知书

信用修复申请人信息

单位名称(个人姓名)

(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日期


认定部门(单位)修复决定

修复认定情况

填写说明(供参考):

基本情况:

(单位/个人)于年 月日,违反了 被列入 黑名单。

修复情况:经核查, (单位/个人)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进行了以下信用修复措施:

1.

2.

3.

修复决定

□同意信用修复, 。

□不同意信用修复,。

(认定部门(单位)依据各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填写决定)

单位盖章: 日期:

备注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超限超载 方案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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