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博白县乡镇街道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博白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博白县乡镇街道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乡镇街道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综〔2024〕52 号)的要求,为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博白县乡镇街道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博白县乡镇街道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桂财综〔2022〕53号)制定,主要包括公共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2大类。各购买主体对纳入指导性目录内的服务事项,且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但下列事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本辖区乡镇街道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今后乡镇街道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如无特殊情况,自治区财政厅不统一组织更新,由各县(市、区)视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如目录增减调整内容在自治区指导性目录内容范围内的,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如需增加的目录内容不在自治区指导性目录内容范围内的,则按照目录增加的有关要求程序办理。
附件:博白县乡镇街道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博白县财政局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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