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名称:沈阳航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 40号。联系人:姜先生电话:024- 26783198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朝阳区慧忠路 5号远大中心B座14 层项目负责人:王志鹏电话:18813088560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AR终端硬件及软件开发 |
1.2.1 | 资金来源 | 自筹资金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
*1.3.2 | 交货期 | 同第一章招标公告中交货期规定。 |
1.3.3 | 交货地点 | 同第一章招标公告中交货地点规定。 |
1.3.4 | 技术性能指标 | 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同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1、投标人提供的标的的原产地必须来自中国关境内。如投标人提供的标的的原产地来自中国关境外,其投标将被否决。2、详见总则1.4.3 须提供投标人声明(格式见第六章) |
1.9.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
1.9.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 | 形式:通过交易平台提出 |
1.9.3 | 招标文件澄 | 形式:通过交易平台发出 |
| 清发出的形式 | |
1.10.1 | 分包 | ■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1.11.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招标文件标注星号的条款或标明“投标将被否决”的条款。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品牌或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或超过招标文件的要求。 |
1.11.3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制造商网站截图作为技术支持资料或技术方案或技术描述作为技术支持资料。 |
*1.11.4 | 偏差 | 不允许■允许,偏差范围:鼓励正偏差,星号项不允许负偏差;最高项数:非星号一般技术条款负偏差 5项,指第五章供货要求中不可再分的最小项,表格中无序号的视此表格为1个最小项。技术条款负偏差多于 5项,投标将被否决。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日前。 |
| | 形式:通过航空工业电子采购平台提出,需澄清问题应加盖投标人CA电子印章或提供盖章扫描件。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形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航空工业电子采购平台发出。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收到书面澄清后 1个工作日内。 |
| | 形式:通过航空工业电子采购平台回复确认,未按时确认的,也将被视为收到该修改文件。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形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航空工业电子采购平台发出。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 | 时间:收到书面修改内容后 1个工作日。 |
| | 形式:通过航空工业电子采购平台回复确认,未按时确 |
| 件修改 | 认的,也将被视为收到该修改文件。 |
3.1.1 | 投标文件组成 | 投标文件-商务文件(1) 投标函(2)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 投标保证金(4) 商务偏差表(5) 资格审查资料(6) 其他商务资料投标文件-技术文件(7) 技术偏差表(8) 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和技术支持资料(9) 其他技术资料投标文件-价格文件(10) 分项报价表 |
3.1.4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其他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要求,但投标人认为对自己有益的辅助资料和文件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有,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含税价):15.2 万元。单套限价:7.6万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本次招标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有附加条件的报价。2)投标报价如依据评标办法 3.1.3 进行了修正,修正后投标报价与开标时投标报价不一致,投标人中标后,按照修正后价格确定中标价。3)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否决。4)报价应包括研制费用和单套产品采购价报价;5)研制费:地方报价单位按照 2019 年度下发的《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财防[2019]18 号规定进行报价;军队报价单位按照军办[2017]第8 号文《印发军队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进行报价,报价经费构成全面合理、内容详实、测算合理,与工作量、技术难度和周期匹配。6)研制经费不足时,承诺自行承担不足部分的研制经费。7)采购费:按照《军品定价议价规则(试行)》[国办函(2019)11 号文]规定进行报价并提供报价支撑材料, |
| | 采购价格仅作为评标及后续采购参考,后期单套采购价格不高于本次报价。8)采购费报价不得分摊研制经费。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90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人须以单位名义,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按照电汇方式汇至投标保证金收款子账户,否则投标将被否决(其他方式均不接受):登录【航空工业电子采购平台】,点击【获取文件及电子发票】菜单,点击【子账号查看】按钮,查看投标保证金收款子账户信息(为 14 位银行账号),该账户仅供本次投标使用。投标保证金为固定金额:人民币 1.5万元。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高于或者等于招标人规定的具体金额。*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内有效(需提供有效的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不要求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有,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1至3.5.6 |
3.5.1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营业登记证书 | 应附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或其它营业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
| 资质要求 | 同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 | 同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 | 同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 |
3.5.4 | 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 |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 / |
3.5.6 | 联合体情况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允许 |
3.7.3A(2)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正本份数:1份投标文件副本份数:4份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提交1份(需额外提供一份可编辑的 word 或者 PDF 格式,不可采用图片扫描形式,电子文件载体为 U 盘或光盘)其他要求: |
3.7.3A(3) |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 ■不需要□需要,分册装订要求:/其他要求:投标文件正副本应牢固胶装。 |
3.7.3(B)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或电子证照。 |
3.7.3(B)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签章。 |
3.7.3(B) | 投标文件的编制 | 投标人应使用航空工业电子采购平台投标文件编制客户端编制投标文件。否则将造成线上投标文件无法解密,视作投标无效。 |
4.1.1(B)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无法解密或无法审阅的电子投标文件均为无效文件,评标委员会将对此不予进行评标。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同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投标截止时间。 |
4.2.2A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同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是,退还时间:/ |
5.1A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5.2 | 开标程序 | 开标时,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或出现相关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读取,则不再开启其纸质版投标文件并予以退回。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不超过3名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第一章发布的媒介公示期限:不少于 3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否 |
7.6.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要求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是,具体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国航空工业电子采购平台要求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为准。 |
10.1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中标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单位收取服务费人民币15000元。 |
10.2 | 重新招标 | 1.如果在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后,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可推定投标人少于 3个,招标人可以立即组织重新招标。如因已领购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声明放弃投标而使潜在投标人少于 3个,可推定投标人少于3个,招标人可以立即组织重新招标。2.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 |
| | 的;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4.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
10.3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电子开标 | (1)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电子开标,投标人登陆航空工业电子采购平台,进入投标管理/我的项目/开标阶段的项目/虚拟开标大厅或网页版开标网上开标大厅参加开标;(2)开标解密时,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投标人在系统规定时间内使用加密投标文件所用 CA 或加密投标文件时生成的密码信封在线解密;(3)解密全部完成或系统规定时间到达后,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公布开标记录;(4)投标人使用投标人 CA对开标记录进行电子签名,系统规定时间内未签名的,视为已签名。 |
10.4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CA | CA 用于确保招标投标过程文件合法性和投标文件保密性。如未办理CA,将无法对投标文件签章和加密。办理方式详见航空工业电子采购平台/帮助中心/招投标指南 / 办 理 CA ( 网 址 :http://ebid.eavic.com/cms/channel/help1tb/68899.htm),CA办理需5 个工作日,请及时办理。咨询电话:400-890-0880投标人需确定 CA 是否可以正常使用,并与账号进行绑定。 |
条款号 |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投票决定,得票多的优先。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字章)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 投标设备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 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 交货地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 技术支持资料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3 项规定 |
条款号 |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 分值构成(总分100 分) | 商务部分:15分技术部分:50分投标报价:35分其他评分因素:/分(如有) |
2.2.2 |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平均报价为基准价。 |
条款号 | | 评分因素(偏差率) | 评分标准 |
2.2.3(1) | 商务评分标准(15分) | 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评价(4分) | 根据投标人财务状况(提供2022-2023年度财务报告)等进行评价,优得3~4分,良得2分,一般得0~1分。 |
| | 进度安排(4分) | 横向对比各投标人进度安排,优得3-4分;良得1-2分;一般得0-1分。 |
| | 文件完整性(2分) | 根据投标文件的制作整体美观性、分项报价的详细合理性、应答内容的全面清晰性,是否逐条响应招标文件内容及格式的要求,进行横向对比得 |
| | | 0-2分 |
| | 业绩(5分) | 近 3年(2021年1 月1 日至今)卖方具备类似项目经验,并提供证明材料(合同复印件或验收单等证明文件)。每提供一个类似项目业绩得 1分,最高得5分。 |
2.2.3(2) | 技术评分标准(50分) | 对投标设备整体评价(25分) | 根据投标方案中整个项目设计目标系统的体系结构合理、实用,投标人的设计水平和目标产品性能、先进性、实用性等进行综合对照比较,优秀得16~25分,良好得6~15分,一般得0~5分。 |
| | 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符合程度(20分) | 依据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第五章全部条款的程度进行评价,满足全部技术性能指标得20分;每负偏离1项扣4分,扣完为止。一般项负偏离≥6项投标被否决。 |
| | 对投标人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能力的评价(5分) | 对投标的实施方案包括供货周期、安装、调试、验收、培训、售后服务进行横向对比和评议:实施方案优的投标人,评议分值得4~5分;实施方案良好的投标人,评议分值得2~3分;实施方案一般的投标人,评议分值得0~1分。 |
2.2.3(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35分) | 投标报价(35分) | 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平均报价为基准价,投标价得分按照:每高于投标基准价 2%扣 0.2 分,每低于投标基准价2%扣0.1分,不足2%按2%计算。 |
1 | 项目名称:AR终端硬件及软件开发 |
2 | 招标编号:0730-2411020587/01 |
3 |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 B/XXFZY-4穿戴式智能维修辅助设备外包生产的 AR终端硬件及基础软件开发的质量技术要求,是合同内容的补充说明,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文件对 B/XXFZY-4穿戴式智能维修辅助设备 AR终端硬件及基础软件开发的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要求、过程控制要求、服务保障要求、检验要求、质量责任界定、经济处罚、法律追究等进行了明确,以确保 B/XXFZY-4穿戴式智能维修辅助设备 AR终端硬件及软件开发的质量。本文件适用于 B/XXFZY-4穿戴式智能维修辅助设备 AR 终端硬件及基础软件开发的研制、生产及验收工作。 |
4 |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JB 145A-1993 封存包装通则GJB 150.3A-2009 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 第3部分:高温试验GJB 150.4A-2009 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 第4部分:低温试验GJB 150.9A-2009 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 第9部分:湿热试验GJB 150.10A-2009 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 第 10 部分:霉菌试验GJB 150.11A-2009 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 第 11 部分:盐雾试验GJB 150.16A-2009 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 第 16 部分:振动试验GJB 151B-2013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和测量GJB 368B-2009 装备维修性工作通用要求GJB 450A-2004 装备可靠性工作通用要求GJB 467A-2008 生产提供过程质量控制GJB 571-1988 不合格品管理GJB 841-1990 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 |
| GJB 90A-2012 装备安全性工作通用要求GJB 906-190 成套技术资料质量管理要求GJB 907A-206 产品质量评审GJB 908A-208 首件鉴定GJB 182-191 防护包装和装箱等级GJB 1269A-20 工艺评审GJB 1310A-204 设计评审GJB 1406A-205 产品质量保证大纲要求GJB 142A-206 检验工作要求GJB 143-192 产品包装、装卸、运输、贮存的质量管理要求GJB 162-193 航空电气和电子设备的测试设备通用规范GJB 1710A-204 试制和生产准备状态检查GJB 1909A-209 装备可靠性维修性参数选择和指标确定要求GJB 210-194 飞机地面保障设备颜色要求GJB 2489A-2023 航空机载设备履历本及产品合格证编制要求GJB 2547A-2012 装备测试性大纲GJB 2948-197 运输装载尺寸与重量限值GJB 3206B-202 技术状态管理GJB 3493-198 军用物资运输环境条件GJB 3872-19 装备综合保障通用要求GJB 4239-201 装备环境工程通用要求GJB 901C-2017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JB/Z 14A-2015 产品标准化大纲编制指南GJB 438B-209 军用软件开发文档通用要求GJB 2786A-209 军用软件开发通用要求GJB/Z 141-204 军用软件测试指南 |
5 | 产品技术要求 |
5.1 | 功能要求AR 终端及基础软件开发的功能要求如下:a) 依据机务维修保障任务的全使用流程,配合服务器及其他保障设备进行任务的下发、完成、检查、复查、批准等操作,涵盖机务保障、周期性工作和定检工作;b) 支持与海军航空装备保障业务信息系统进行维修保障的数据交互(接收任务数据等);c) 能够对维修保障的操作数据进行记录,并提供日志查看功能;d) 具有视频图像采集传感器和姿态传感器,可实时采集地勤保障工作真实作业场景的视频信息、图片信息,并输出到数据存储设备,支持视频回放;存储最近 6 个月的视频、图片,自动迭代更新;e) 可以提供图像数据信息、图像识别、空间位置识别功能; |
| f) 具有工具箱自动清点功能,能够准确识别保障工作中所使用的工具箱中工具,并提供异常提示信息(如提示缺少);g) 具有手势交互功能,可以覆盖虚拟场景中所有功能的交互操作,手势动作简单易学,识别准确率高,响应速度快;h) 具有流程智能引导提示功能,依据提供地勤保障作业流程虚拟画面提示功能,按照作业工序进行逐步指引,通过手势动作指令进行流程步骤切换;i) 具有作业过程记录功能,实时反馈飞机状态及位置、人员位置和工作状态;j) 具有任务监控功能,可以将头显设备采集的视频图像信号实时传输给后端工作人员,满足后端人员的监控需求,后端人员可以将指导信息提供给头显设备使用人员;k) 具有用户管理功能,对系统用户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包括登录账号、登录口令、用户岗位、用户所属部门等;l) 具有权限管理功能,具备灵活而周密的权限控制机制来保障对业务数据的安全管理,支持不同角色人员对系统具有不同的访问权限;m) 具有故障现象记录功能,机务保障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能够实时记录发现的故障现象,故障记录形式包括拍照、录像、文字等。作业人员发现装备故障时,可以激活故障记录模块,提供故障记录单,作业人员可以录入故障的文字描述、图像、视频信息;n) 通过采集地勤保障工作人员在位置信息,作业进度情况,根据其与装备及部件的位置关系、作业规程,自动提示可同步开展的地勤保障工作任务,随着作业数据的不断积累;o) 能够在使用过程中根据位置信息判断使用者是否处于发动机、雷达等设备的危险区域,并在使用者接近或处于该位置时给予声音和图像的警示提示;p) 能够具备接收故障诊断数据的功能,能够将故障诊断逻辑以图形化的形式在设备中推送给使用者,并在排故引导流程的推进过程中辅助进行设备的识别、操作的提示和资料的查询等功能;q) 能通过线路实现无线网络状态下的数据传输; |
5.2 | 性能要求AR 终端硬件及软件开发的性能要求如下:a) 硬件可在外场较苛刻的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具有良好的防尘防水能力,零部件不会出现脱落、爆裂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隐患;b) 手势识别响应时间:≤0.5秒;c) 图像识别响应时间:≤0.5 秒;d) 虚拟图像刷新率:≥30帧/秒;e) 视场范围:水平方向不小于 40°; |
接口信息 | 信息内容 | 传输时机 |
穿戴式维修辅助设备向后端设备服务器传输 | 工作指令执行情况 | 在机务准备、周期性检测、预防性维修、修复性维修等工作时机中,穿戴式维修辅助设备向后端设备服务器传输工作执行情况。 |
| 视频图像信息 | 在机务准备、周期性检测、预防性维修、修复性维修等工作时机中,穿戴式维修辅助设备向后端设备服务器传输实时采集的地勤保障工作的视频信息、图片信息。 |
| 故障记录信息 | 在机务准备、周期性检测、预防性维修、修复性维修等工作时机中,穿戴式维修辅 |
| 助设备向后端设备服务器传输实时发现的故障现象。在机务准备、周期性检测、预防性维修、后端设备服 修复性维修等工作时机中,后端设备服务工作指令务器向穿戴 器向穿戴式维修辅助设备传输下发工作指式维修辅助 令。设备传输 故障诊断 在修复性维修工作中,后端设备服务器向信息 穿戴式维修辅助设备传输故障诊断信息。d) 产品应具备可扩展军用4G/5G 加密网络的能力; |
5.4 | 硬件要求a) 处理器:RK3588或以上;b) 内存容量≮8GB;c) 固态硬盘容量≮64GB;d) 其他:1) 显示方式:双目显示;2) 显示亮度:单眼≮250nit;3) 摄像头:≮200万像素;4) 姿态传感器:9轴传感器;5) 空间定位:双目视觉 SLAM;6) 补光灯:LED光源,考虑强弱光下的可视性。 |
5.5 | 软件要求a) 操作系统允许选择 Android 操作系统等,并具备后续可移植到国产鸿蒙操作系统的能力;b) 开发环境应选用 JAVA 语音,可配置 SQlite 数据库和其他办公软件等,并具备后续应用国产化数据库的能力;c) 软件设计应具有良好的人机界面;d) 软件研制应按照GJB2768A-2009、GJB438B-2009、GJB439A-2013和 GJB5000A-2008 等国军标以及上级机关颁布的军用软件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型号专用文件等执行。 |
5.6 | 软件配置项 |
5.6.1 | 穿戴式智能维修辅助设备软件穿戴式智能维修辅助设备的软件分为基础软件、业务软件、模型库三个部分构成,乙方需要向甲方提供的 VR 终端产品具备基本的控制能力并预装基础软件;设备需具备应用软件二次开发的能力;设备需要符合甲方提供的整机及部件数模进行解析、匹配及加载的能力。 |
5.6.2 | 基础软件基础软件应具备手势交互识别功能、工具箱清点功能、危险区域识别功能等,软件应具备图像识别、空间位置识别功能,能够准确的识别机务准备工作中常用的工具箱中的工具,并提供异常提示信息(如提示 |
| 缺少);手势交互可以覆盖虚拟场景中所有功能的交互操作;危险区域识别需要根据图像信息或信标对操作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提示。 |
5.6.3 | 该软件需要具备与甲方提供的飞机部件模型库文件进行加载适配的能力,并结合工单文件对维修过程中的相关步骤进行模型匹配。 |
5.6.4 | 任务管理软件任务管理软件包含:任务流程管理模块、数据交互模块、数据记录及查看模块、现场数据采集回放模块、流程引导提示模块、作业过程记录模块、任务监控和指导模块、故障记录模块、故障诊断数据引导模块、用户管理模块。该软件需要满足地勤维护、维修工作的需要,与后端服务器工单系统进行对接,通过 TCP协议对记录的数据进行传输,实时作业现场远程指导等功能。 |
5.7 | 通用质量特性要求 |
5.7.1 | 可靠性 |
5.7.1.1 | 定量要求a) 产品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规定值应≮4000h;b) 设计定型最低可接受值应≮2000h。 |
5.7.1.2 | 定性要求a) 产品应对相似设备的常见故障模式、薄弱环节及对可靠性有显著影响的因素进行分析,确定提高产品可靠性的有效措施;b) 产品结构应保证有足够的柔度,避免因反复热胀而产生裂纹;c) 产品所有可卸零件应固定可靠;d) 产品应该减少可能导致应力集中的因素,如刚度突变、尖角、锐边、表面光洁度低等;e) 产品转动接头、轴承等部位应保证有良好的润滑条件;f) 产品相邻部件有相对运动时应有适宜的防磨损和防卡滞措施;g) 产品运动部件及其支持结构应该有足够的刚度,以防受力变形影响运动;h) 产品的紧固件应有可靠的防松措施; |
| i) 产品连杆、接头类的易磨损零件应加衬套,以便在发生磨损时只更换衬套;j) 产品应避免积水、结冰,阻碍机构工作;k) 电气系统应对可能产生危及安全和产品可靠工作故障的成品和部件设置保护功能;l) 电路设计应考虑到各部件的击穿电压、功耗极限、电流密度极限、电压增益的限制、电流增益的限制等有关因素,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电路中瞬变现象及静电放电而造成部件或设备的损坏。 |
5.7.1.3 | 软件要求软件的可靠性要求如下:a) 系统应能够不间断运行和在线维护,正常负载情况下,连续运行72小时,无致命故障情况;b) 具备错误提示、操作结果提示能力,尽量减少因误操作、网络中断、非正常退出带来的数据破坏,提供本地和异地容灾备份,具有较强抗毁能力;c) 系统须在正常情况下运行稳定、可靠,具有很好的容错机制,具有对突发事件、故障的及时响应和快速服务能力,软件故障后,应能在10min内重新加载,且不丢失历史数据;d) 能够对关键业务和数据的合法性、一致性进行检查、提示和辅助审核。 |
5.7.2 | 维修性 |
5.7.2.1 | 硬件要求硬件的维修性要求如下:a) 产品应尽量采用不需要进行预防性维修的零部件,以减少维修的内容和频度;b) 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产品原则上不需要大修,而只需要排故修理和调整;c) 产品标识标牌(二维码)应设置在便于维护人员观察的位置,并保证在产品寿命期内不脱落或掉色; |
| d) 产品检查点、测试点、检查窗、润滑点,以及燃油、液压油等加注点应布置在便于接近的位置,采用数字、字母、铭牌、彩色编码或发光技术等作为标记;e) 产品内部的连线应符合 GJB 162-193关于电线和电缆的规定,内部电路的设计应考虑到设备使用、校准、维修和拆装时快捷方便;f) 产品的开关应尽可能布置于可达性较好的位置上;g) 产品应在需要经常检修的部位设置专用口盖;h) 产品的插头座和接线盒等应布置在不易受潮的位置;i) 敷设管路、线路时,两者应相隔一定的距离,线路置于管路上方;j) 不易接近和检查的部位,不应敷设管接头和接插件;管路应排列整齐,尽量避免里外重叠,以便观察和维护;k) 产品应考虑给维修人员在检查、测试和拆装部件时,提供必要的维修空间或通道;l) 产品的指示灯(非发光二极管)和熔断丝应能从外部进行更换;m) 同型号、同功能的部件、组件应具有互换性;n) 产品应优先采用标准化设计和选用标准化的部件、组件和零件;o) 对于有固定操作程序的操纵装置都应有操纵顺序号码和运动方向标记;p) 产品重要设备或部位应采用“错位装不上”的特殊措施;q) 产品应防止在连接、装配时发生差错,做到即使发生操作差错也能立即发现,避免导致损坏装置和发生事故等后果;r) 产品的电气、液压、机械等连接处应有物理上的区别,防止两者互换或装错。 |
5.7.2.2 | 软件要求 |
| 软件的维修性要求如下:a) 软件安装。维修保障分系统应易于安装,并提供直观、简洁、可靠的安装帮助。b) 软件平均修复时间(MTR)不大于1小时,单点故障不影响平台正常运行;c) 提供详实清晰的使用说明、操作提示和工作状态记录,便于用户快速掌握和操作使用;d) 维修性设计。维修保障分系统应支持可维护和持续升级的能力。采用标准化、模块化、服务化的软件设计,便于开发人员纠错和功能扩充。 |
5.7.3 | 测试性测试性要求如下:a) 设备应具有自动保护能力。当被测设备发生可能导致检测设备损坏的破坏性情况(如过压、过流、短路等)时,检测设备应设有自动保护装置;b) 产品应具有自检测功能,完成故障检测、隔离和校验测试;c) 产品发生的关键故障应给予明确的指示。 |
5.7.4 | 安全性安全性要求如下:a) 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应对外接设备的安全状态造成破坏;b) 产品在使用与维修活动中不应对执行操作的人员造成伤害;c) 产品应将危险的物品、部件和操作与其他的操作、区域、人员和材料隔离开;d) 严重危及安全的机件应有故障自动防护措施;e) 产品边缘锐边必须倒圆,以防划伤碰伤;f) 在安装、操作、维修的技术文件资料中,凡与安全有关的都应提出注意事项并在明显位置有警示标识;g) 当发生可能导致产品损坏的破坏性情况(如过压、过流、短路等)时,产品应具有自动保护能力。 |
5.7.5 | 保障性保障性要求如下:a) 原则上不允许配备专用检测设备和专用维护工具,需检测时应尽量采用通用仪器,调整和拆卸时尽量使用通用工具;b) 产品与被保障对象的对接应快速、简便、安全、可靠,且定位准 |
| 确;c) 检测设备的显示方式选择,应保证检测设备在本通用要求规定的使用条件下显示清晰、易读,数据显示应尽量采用数字式显示。 |
5.7.6 | 软件维护性软件的维护性要求如下:a) 满足软件安装位置、内部模块的可达性;b) 采用标准化、互换性、模块化设计;c) 在维修升级时应留有足够的存储空间;d) 提供典型故障说明和修复操作提示;e) 产品交付后,需对软件及数据模型进行升级和维护,以满足最终客户使用需求。 |
5.7.7 | 环境适应性要求1)低温:头戴式 AR终端设备应能在-55℃地面低温环境下贮存不损坏,能在-10℃稳态地面低温环境下正常启动和工作。贮存后及工作期间产品功能性能应满足要求;2)高温:头戴式 AR 终端设备应能在+70℃地面高温环境下贮存不损坏,在+65℃稳态地面高温环境下正常启动和工作。贮存后及工作期间头戴式AR终端设备功能性能应满足要求;3)湿热:保障设备应能在露点温度-53.1℃~33.5℃湿度环境下贮存,不发生导致不可逆的损坏或永久性性能降级;应能在露点温度-49.7℃~31.4℃湿度环境下正常工作;4)霉菌:产品应能耐受霉菌的侵蚀,不产生物理性损坏,且能正常工作,发霉等级优于 2级;5)盐雾:产品应能耐受浓度为 45%(PH 值 3.5)的盐雾腐蚀,并能在浓度为37%(PH 值3.5)的盐雾环境下正常使用;6)砂尘: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有可能长期暴露于干燥的吹砂、吹尘条件下的1类保障信息系统设备应能耐受 18m/s风速下,砂尘含量2.19g/m3,砂尘尺寸 1μm~1000μm的砂尘,并能正常工作;7)太阳辐射:运输和使用过程中有可能长期暴露于户外阳光直接照晒环境的1类 |
时间 | 太阳辐射W/㎡ | 温度℃ | 时间 | 太阳辐射W/㎡ | 温度℃ |
01 | 0 | 35 | 13 | 1120 | 47 |
02 | 0 | 34 | 14 | 1040 | 48 |
03 | 0 | 34 | 15 | 915 | 48 |
04 | 0 | 33 | 16 | 730 | 49 |
05 | 0 | 33 | 17 | 505 | 48 |
06 | 55 | 32 | 18 | 270 | 48 |
07 | 270 | 33 | 19 | 55 | 46 |
08 | 505 | 35 | 20 | 0 | 42 |
09 | 730 | 38 | 21 | 0 | 41 |
10 | 915 | 41 | 22 | 0 | 39 |
11 | 1040 | 43 | 23 | 0 | 38 |
12 | 1120 | 44 | 24 | 0 | 37 |
序号 | 供电类型 | 一般要求 |
1 | 蓄电池供电 | CS112、CS114、CS116、RE102、RS101、RS103 |
2 | 地面电源供电 | CE101、CE102、CS101、CS106、CS112、CS114、CS116、RE101、RE102、RS101、RS103 |
| 产品的规定性能不下降;d) 电源连接的设计应符合GJB162-193的3.6.2中的规定,并根据所选电源,应用合适的连接器。 |
5.8 | 寿命使用保证期 5年,贮存期5 年。 |
5.9 | 人机工程根据使用条件和 GJB2873-1997 等相关标准,制定人机工程设计要求,采取相关人机工程设计措施。a) 头戴AR智能终端具有头围松紧调节机构,通过调节轮调节;b) 头戴AR智能终端头围部分采用可拆卸软质亲肤材料包裹,佩戴舒适;c) 头戴AR智能终端具有目镜向上翻转功能;d) 按键布置合理,操作简单,可单手戴手套操作。 |
5.10 | 一般指标要求 |
5.10.1 | 重量a) 头戴AR智能终端重量要求:≯0.8kg(不含设备箱重量);b) 设备总重量(含设备箱):≯4kg;c) 综合控制器及附件总重量:≯3.2kg。 |
5.10.2 | 尺寸a) 头戴AR智能终端尺寸要求:≯长度 300mm×宽度 200 mm×高度150 mm;b) 主机连接线缆长度要求:线缆长度≮1000 mm; |
5.10.3 | 外观和标识要求a) 外观:设备整体外观应充分考虑美学设计要求,除符合规定的油漆颜色外,油漆应光滑明亮,不易掉漆,不易退色,采取烤漆工艺喷涂。b) 主体颜色为中灰(颜色代码:B02),搭配使用GJB 2100-1994规定的颜色作为辅助色或警示色。 |
5.11 | 保密性要求 |
5.11.1 | 整体要求a) 产品应禁止未经同意或授权的人员接触敏感的系统/设备、资料和信息;b) 产品应具有信息传输加密功能,当无线传输功能必须要求时,应具备无线信息传输的加密与低截获功能;c) 产品应具备软件安装和数据维护严格权限控制功能,防止非法者进入系统以及访问、窃取或破坏信息资源,并保证合法用户访问到它有权访问的信息资源。 |
5.1.2 | 软件要求软件应满足以下保密性需求:a) 计算环境保密性:主要采用户证书、主机安全防护、病毒防护、终端密码保密和服务器密码保密等技术,保证计算环境的安全;b) 应用保密性:采用业务应用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和信息交换密码保密等技术,保证应用系统的访问安全;c) 数据安全保密性:采用存储加密、主机安全管理和数据备份等技术,防止非法拷贝等安全隐患。 |
5.12 | 零件、材料和标准件a) 零件、材料和标准件应100%国产化。b) 零件、材料和标准件的选用应符合 GJB 1132-1991 中3.1规定、GJB 1622-1993《航空电气和电子设备的测试设备通用规范》中3.1规定的要求。c) 设备内部配线应选用低烟、无卤、阻燃软线,设备外部接线端子有明确标记。d) 方案阶段应向委托方提供主要零件、材料和标准件清单,标明名称、牌号、质量等级、生产厂家。 |
5.13 | 元器件a) 设备应100%使用国产化电子元器件。b) 方案阶段应向委托方提供元器件清单,标明名称、型号、质量等级、生产厂家。 |
5.14 | 标准化要求应开展“通用化”、“小型化”、“组合化(模块化)”设计。 |
5.15 | 使用保障要求 |
5.15.1 | 使用对象产品应适合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人员的使用。 |
5.15.2 | 包装a) 应具备防护包装,防止变质、损坏。防护包装和装箱等级应按GJB1182确定,防护包装方法和材料选择等按照 GJB145A 相关规定执行;b) 运输包装系以运输贮存为目的的包装,它具有保障产品的安全,方便储运装卸,加速交换、点验等作用。保障设备的运输包装的 |
| 设计可参照 HB761 执行。 |
5.15.3 | 运输a) 应符合国军标(包括 GJB1181、GJB1443、GJB2948、GJB3493)的运输性准则要求;b) 在运输前应对包装箱编制运输箱号、装箱号和产品序号对照表;c) 包装箱应尽量与运输箱合一,必要时应采取密封设计。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运输中有特殊要求的保障设备,应按 GB/T191 作标志;d) 包装应适合与公路、铁路、水路和空运等单一和任意组合运输方式;e) 搬运特性设计应按GJB1132-1991中3.2.4节的要求进行。 |
5.15.4 | 装卸a) 设备应有人工搬运接口,可满足单人搬运的需要;b) 设备应能堆码方式固定。 |
5.15.5 | 贮存设备应能在规定的环境下贮存,在贮存期内性能不应下降。 |
5.16 | 关键过程、特殊过程识别加工过程中的关键过程由乙方识别,甲方与乙方双方共同确认。所含的特殊过程至少包括喷漆、表面处理、印制板焊接、三防漆喷涂等。 |
6 | 质量保证要求 |
6.1 |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乙方应当依据 GJB 9001C-2017 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发生组织机构变化、资格审查机构变化、生产设备场地变更等情况时,应当在3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
6.2 | 一般要求 |
6.2.1 | 质量策划要求乙方应依据 GJB 1406A-2005 要求确定质量工作原则和质量目标,明确管理职责、开展文件和记录的控制、质量信息的管理、技术状态管理、人员培训和资格考核管理、沟通管理、设计过程质量控制、试验控制、采购质量控制、试制和生产过程控制、售后服务等质量策划工作,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大纲。 |
6.2.2 | 甲方财产控制要求甲方向乙方提供文件清单详见表 4,表中所列文件为甲方具有独立知识产权,乙方应予以保护,上述文件,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
序号 | 名称 | 备注 |
1 | AR终端硬件及基础软件开发技术要求 | 电子或纸质文件 |
2 | 任务管理流程文件 | 电子 |
3 | 整机及部分设备模型文件 | 电子数模 |
| 初步处理意见等质量信息,并积极指导、配合乙方做好调查取证和问题处理工作。 |
6.2.6 | 标准化管理要求乙方应当按照 GJB/Z 114A-2015 编制合同标项目的标准化大纲,并按要求开展工作。乙方应制定合同项目标准选用目录,提交甲方认可,当选用超出目录的标准时,应当经甲方确认。 |
6.2.7 | 计量保证要求乙方应按照 GJB5109-2004要求,确保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测试仪器、设备按照规定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以及数据记录的完整和可追溯,甲方有权监督检查。本要求相关的计量器具和测试仪器、设备的检定应当在国家、国防计量资质要求的机构中选择。专用测试设备在试用前应当验收合格并进行检定。 |
6.2.8 | 乙方人员培训和资格考核要求对涉及本项目的生产、检验人员,乙方应当对其进行相关培训,并取得乙方认可的资质,确保人员技艺水平能力满足岗位要求,同时向甲方提供生产、检验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人员发生与策划不一致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进行说明。 |
6.2.9 | 外协外购质量保证要求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本项目相关的配套供应商名录,如配套供应商名录变化,应当在 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备案;乙方应当将本项目的质量要求逐项传递或分解至二次外包的合同中,并对配套供应商实施有效控制。乙方若发现选择的供应商是不可靠实体,应及时予以更换。 |
6.2.10 | 通用质量特性工作要求通用质量特性指标分别为:可靠性、维修性、测试性、保障性、安全性、环境适应性,乙方应按照 GJB 450A-2004、GJB 2547A-2012、GJB4239-2001、GJB 368B-2009、GJB 900A-2012、GJB 3872-1999、GJB 1909A-2009 相关要求,对产品设计加工的过程进行设计保证,本项目中不要求乙方完成相关实验工作。 |
6.2.11 | 软件质量控制要求 |
6.2.11.1 | 软件需求分析阶段要求承制方应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要求,确定被开发软件的功能、性能、接口以及运行环境等要求,编制软件需求规格说明、接口需求规格说明、软件开发计划、软件配置管理计划、软件质量保证计划等文档。 |
6.2.11.2 | 软件设计阶段要求 |
测试项目 | 测试项目选择(√) | 备注 |
文档审查 | √ | 必选项 |
静态分析 | | |
代码审查 | | |
单元测试 | | |
部件测试 | | |
配置项测试 | √ | 必选项 |
系统测试 | √ | 交付至委托方后,由委托方组织完成系统测试,承制方配合 |
序号 | 监控节点 | 监控工作产品 | 监控要求 |
1 | 方案评审/软件计划评审 | 1)2)设计方案,软3)件开发计划,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软件配4)置管理计划5)6)7) | 方式:委托方参加评审要求:1)工作产品内容和格式满足GJB438B-2009要求;2) 产品及评审满足协议 软件任务书要求;3) 软件计划时间、进度、质量、交付产品等满足协议要求;4)软件风险可控;5)软件承制资源配置合理。软件计划具备可实施性;6)分承制方选择满足协议要求;提交产品:评审结论及问题处理措施 |
2 | 验收评审 | 见交付产品清单 | 方式:委托方参加评审,现场验收要求:1)工作产品内容和格式满足GJB438B-2009要求;2)产品及评审满足协议要求。 |
| 分承制方,并要求分承制方按照承制方软件研制任务书或合同要求进行软件研制;软件承制方需按本合同要求对分承制方软件研制过程进行监督,对分承制方交付的软件产品进行验收。 |
6.2.12 | 元器件、原材料质量保证要求乙方应当依据 5.11、5.12节中的要求,开展元器件、标准件和原材料的采购工作。元器件筛选应当在有资质(或甲方认可的)的机构进行。 |
6.2.13 | 质量证明文件要求乙方应当依据GJB 2489A-2023的要求编制成品合格证,并随产品提交甲方。在交付产品时,乙方应附带如下质量证明文件:a) 装箱单/交付产品清单;b) 产品制造记录及相关质量合格文件;c) 产品合格证。 |
6.3 | 过程质量保证要求 |
6.3.1 | 设计质量保证要求 |
6.3.1.1 | 设计和开发策划要求乙方应当根据自身的技术积累、项目复杂程度,明确设计和开发所需阶段,策划各阶段的评审、验证和确认活动,识别关键因素和薄弱环节,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并确定风险控制措施,对标准化要求、通用特性技术应用、元器件的选用、特性分析、保障资源、外购器材控制等进行策划,编制项目实施策划书或项目实施方案,并提交甲方备案。 |
6.3.1.2 | 设计评审要求乙方应依据 GJB 1310A-2004 要求,组织开展设计方案评审,并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邀请甲方参加方案评审工作,评审后 15个工作日内将方案评审报告、存在问题及建议登记表、评审结论等提交甲方,对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应当提交甲方确认。转阶段前乙方应完成技术状态确认。 |
6.3.1.3 | 设计验证要求不要求。 |
6.3.2 | 试验鉴定质量保证要求 |
6.3.2.1 | 试验质量保证要求交付甲方后随整机开展,产品如达不到设计要求,乙方应进行适应性设计更改。 |
6.3.2.2 | 技术鉴定要求交付甲方后随整机开展,产品如达不到鉴定要求,乙方应进行适应性设计更改。 |
6.3.3 | 生产质量保证要求 |
6.3.3.1 | 工艺控制要求乙方应当依据甲方的制造技术要求,编制工艺总方案,并提交甲方确认。 |
6.3.3.2 | 工艺评审要求乙方应当依据甲方的制造技术要求,GJB 1269A-2000 要求编制工艺总方案,并提交甲方确认。 |
6.3.3.3 | 试制、生产准备状态检查要求试制前乙方应按照 GJB 1442A-2006编制检验规程,按 GJB 1710A-2004要求,组织试制和生产准备状态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进行跟踪归零。 |
6.3.3.4 | 关键过程、特殊过程质量控制要求乙方应当依据 GJB 467A-2008 相关要求对 3.17 章节甲方提出的关键过程、特殊过程以及乙方识别的关键过程、特殊过程开展质量控制,产品交付时提供关键过程、特殊过程加工记录。 |
6.3.3.5 | 首件鉴定要求乙方应当按 GJB 908A-2008要求编制首件鉴定目录,首件检测记录报告,组织首件鉴定并邀请甲方参加,确认工艺可行性,鉴定结论在 10个工作日内提交甲方备案。 |
6.3.3.6 | 不合格品的管理要求乙方应按 GJB 571A-2005要求,进行不合格品的管理,涉及让步接收、降级使用的不合格品需经甲方签字确认;如果乙方有意隐瞒质量缺陷和故障,情节严重,甲方将终止合同,且保留对乙方因此造成损失的索赔权力。 |
6.3.3.7 | 产品包装及防护要求乙方应按照 GJB 1443-1992的相关要求,进行产品的防护,产品的防护、包装应适用于产品的运输及周转,避免运输、周转过程中发生损坏或变形等影响产品质量的现象。 |
6.3.4 | 质量评审要求 |
序号 | 验收项目 | 验收具体内容 | 接收判据准则 | 验收地点 | 验收结论 | 验收人员 |
1 | 设 计过 程中 受托 方应 提供 给委 托方 的文 件资 料是 否齐 全 | 质 量 保证大纲 | 所提供的文件,完成审批,现行有效,满足技术要求 | 在 委托 方现 场验收 | 合 格□不合格□ | |
| | 标 准 化大纲 | 所提供的文件,完成审批,现行有效 | 在 委托 方现 场验收 | 合 格□不合格□ | |
| | 技 术 状态 管 理计划 | 所提供的文件,完成审批,现行有效 | 在 委托 方现 场验收 | 合 格□不合格□ | |
| | | 有效 | | | | | | |
| | 2 | 生 产过 程中 受托 方应 提供 给委 托方 的记录、试 验结 果记 录是 否齐 全有效 | 首 件 鉴定/检验记录、首件 鉴 定报告 | 完成审批,齐套完整 | 在 委托 方现 场验收 | 合 格□不合格□ | | |
| | | | 关 键 过程、特殊过 程 加工记录 | 记录是否完整 | 在 委托 方现 场验收 | 合 格□不合格□ | | |
| | | | 质 量 评审结论 | 完成审批,齐套完整 | 在 委托 方现 场验收 | 合 格□不合格□ | | |
| | 3 | 合 格证 明资料 | 履历本 | 是否规范、记录是否完整 | 在 委托 方现 场验收 | 合 格□不合格□ | | |
| | 4 | 物 理特 性验收 | 外观 | 设备整体外观应考虑美学设计要求,充分进行工业设计,整体美观大方,对除符合规定的油漆颜色外,油漆应光滑明亮,无掉漆,无褪色情况。 | 在 委托 方现 场验收 | 合 格□不合格□ | | |
| | | | 颜色 | 整体颜色以中灰色(B02)为主。 | 在 委托 方现 场验收 | 合 格□不合格□ | | |
| | | | 尺寸 | 外廓尺寸(长×宽×高):≯300mm×200mm×150mm运输尺寸(长×宽×高):≯400mm×400mm×300mm | 在 委托 方现 场验收 | 合 格□不合格□ | | |
| | | | 重量 | 重量(含设备箱):≯4kg;主 机 重 量 : ≯ | 在 委托 方现 场 | 合 格□不合格 | | |
| | | | | 0.8kg;附 件 重 量 : ≯3.2kg。 | 验收 | □ | | |
| | | | 配 套 齐全性 | 配套清单对照表8、表9,齐全无缺失 | 在 委托 方现 场验收 | 合 格□不合格□ | | |
| | 5 | 硬件 | 处理器 | RK3588 或以上 | 在 委托 方现 场验收 | 合 格□不合格□ | | |
| | | | 内存 | ≮8GB | 在 委托 方现 场验收 | 合 格□不合格□ | | |
| | | | 固 态 硬盘 | ≮64GB | 在 委托 方现 场验收 | 合 格□不合格□ | | |
| | 6 | 电源 | 直 流 电源供电 | 28V | 在 委托 方现 场验收 | 合 格□不合格□ | | |
| | | | 交 流 电源供电 | 220V、50Hz | 在 委托 方现 场验收 | 合 格□不合格□ | | |
8.2 | 拒收准则有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拒收乙方交付的产品:a) 所交付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b) 所交付产品含有假冒伪劣零件的;c) 提交产品尚未完成甲方所要求的全部试验,或未完成全部的生产工作,且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的;d) 乙方对甲方的纠正措施要求未作答复或提供的纠正措施不能接受的;e) 在甲方要求不得让步接收和超差代用的产品中存在让步接收、超差代用情况的;f) 未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文件、记录以及合格证明资料。 | | | | | | | | |
8.3 | 检验验收结果处理乙方对收到的不合格通知单或检验验收不符合存在异议,应当在 5 | | | | | | | | |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交付形式 | 备注 |
1 | 软件设计方案/技术方案 | 1套 | 纸质签字版、PDF扫描版及Word版 | |
2 | 软件需求规格说明 | 1套 | PDF扫描版及Word版 | |
3 | 软件设计说明 | 1套 | PDF扫描版及Word版 | |
4 | 软件配置项测试说明 | 1套 | PDF扫描版及Word版 | |
5 | 软件配置项测试报告 | 1套 | PDF扫描版及Word版 | |
6 | 用户手册 | 1套 | 纸质签字版、PDF扫描版及Word版(按需,有界面的软件提供) | |
7 | 软件产品规格说明 | 1套 | PDF扫描版及Word版 | |
8 | 软件可执行码/动态链接库 | 1套 | 光盘 | |
9 | 配置文件及数据文件(如果有) | 1套 | 光盘 | |
9 | 质量责任界定及违约处罚 |
9.1 | 质量责任界定因甲方产品相关质量要求提出和传递不正确或不明确,且法规标准无强制性要求,导致产品质量问题的,甲方承担全部质量责任。甲方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或法规标准有强制性要求的,乙方执行不到位,导致产品质量问题的,乙方承担全部质量责任。甲方未提出质量要求,但法规标准有相关要求,乙方执行不到位,导致产品质量问题的,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质量责任。甲方在软件交付验证、集成调试和系统测试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求时通知乙方分析处理。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如确认是交付软件自身问题,乙方应采取纠正措施,及时进行改进。 |
9.2 | 质量责任追究 |
9.2.1 | 经济惩罚经济惩罚如下:a) 甲方质量责任导致的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b) 乙方出现交付产品批量不合格或使用中出现批次质量问题,质量问题导致甲方顾客抱怨或索赔情况时,乙方应当负责更换、处理费用,向甲方赔偿合同总额的 10%。乙方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零部件情况时,甲方有权采取终止合同(或如暂停交付、取消供应商资格)措施。 |
9.2.2 | 法律追究乙方出现在研制、生产中弄虚作假,隐瞒重大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质量问题或隐患,出具虚假数据或结论,致使产品在甲方用户使用过程中引发重大质量事故的。或者故意将不合格品交付,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情形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招标文件条款内容 | | 投标应答 | 偏差说明 |
1 | 交货期 |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
2 | 交货地点 |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
3 | 投标有效期 |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1 | | |
4 | 投标保证金 |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 | | |
5 | 付款条件 | 见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 | | |
6 | 质保期 | 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 | |
投标人名称 | | | | |
注册资金 | | | 成立时间 | |
注册地址 | | | | |
邮政编码 | | | 员工总数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网址 | | 传真 |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 电话 | |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人需具有的各类资质证书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 | | | |
近三年营业额 | | |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 | | |
投标设备制造商名称 | | | | |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设备制造商需具有的资质证书 | | | | |
备注 | | | | |
设备名称 | |
规格和型号 | |
项目名称 | |
买方名称 | |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
合同价格 | |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约情况 | |
备注 | |
序号 | 招标文件章节、条款号及内容 | | 投标文件章节、条款号及内容 | 偏 差说明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11. | | | | |
… | | | | |
序号 | 分项名称 | 制造商 | 规格型号 | 数量/单位 | 单价(含税) | 总价(含税) |
1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最终报价(含税) | | | | | | |
AR 终端硬件及软件开发
国内项目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0730-2411020587/01
招标人:沈阳航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23 日
目录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卷
第五章供货要求
第三卷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 AR 终端硬件及软件开发 ,招标人为沈阳航盛科技有限责任公
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资金。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AR 终端硬件及软
件开发 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编号:0730-2411020587/01
2.2 招标项目名称:AR 终端硬件及软件开发
2.3 数量:2 套(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2.4 交货地点:沈阳航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5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 1 个月内
*2.6 投标限价(总价,含税价):15.2 万元。
单套限价:7.6 万元。
(投标人所报设备单价及总价均不得超过其限价,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资质要求如下:
(1)投标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国内企业及事业单位(法人代表
为中国国籍),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投标人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非外籍人士,未拥有
境外永久居留权,提供声明文件。
(3)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
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声明文件。
(4)投标人具有有效的由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颁发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
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对于尚未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含过期复审),
但已通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企业,须出具军委或军兵种装备部装备承制单位
资格审查主管部门证明其已审查通过的证明文件。
(5)投标人具有国标或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证书处于有效期内(装
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已包含的,提供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
(6)投标人具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三级及以上),且证书处
于有效期内,提供证书复印件。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登陆航
空工业电子采购平台(https://ebid.eavic.com/cms/index.htm)进行注册、办理
会员、购买 CA 数字证书。航空工业电子采购平台服务电话 400-890-0880。
4.2 登陆中航招标网标书费付款专用链接线支付对应项目标书费(无须办理会
员 及 CA ), 标 书 费 1000 元 。 本 项 目 购 买 标 书 专 用 链 接
https://www.avicbid.com/zhj/ananymous/xm/gcdd/bptsf?ywbh=MmViZTM1YjZhODZ
lNDIzYTliYTNkNmIyOTY1YmQ3Njk=。中航招标网服务电话 4006-722-788。
4.3 在航空工业电子采购平台(https://ebid.eavic.com/cms/index.htm)购
买对应项目文件,付款方式选择“电汇”并上传标书费支付成功截图(见步骤 2)。
4.4 待 审 核 通 过 后 , 投 标 人 可 在 航 空 工 业 电 子 采 购 平 台
(https://ebid.eavic.com/cms/index.htm)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即完成全部购
买流程。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 10 月 17
日 09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航空工业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专
区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逾期送达、未送达制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密封纸质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招标人只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
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未成功上传加密的电
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其纸质投标文件也将被拒收。
5.3 纸质投标文件 1 正 4 副,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7 日 09 时 00
分,地点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瀚翔宾馆。
5.4 投标人请于递交截止时间前登陆航空工业电子采购平台进入投标文件
递交页面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的电脑和网络环境应当按照航空电子采购平台
的要求自行准备,因投标人电脑配置或网络环境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导致递
交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其他公告内容
本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项目,与本项目有关的电子招标、投标、开标、评
标和中标均在航空工业电子采购平台(网址:http://ebid.eavic.com,建议使
用 360、Google Chrome、Firefox 火狐浏览器)进行。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中国航空工业电子采购平台
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沈阳航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 40 号
邮编:110035
联系人:姜先生
电话:024- 26783198
招标代理机构: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朝阳区慧忠路 5 号远大中心 B 座 14 层
邮编:100101
联系人:王志鹏、周磊
电话:010-84892530、010-84892580
传真:010-84892589
电子邮件:18813088560@163.com
2024 年 9 月 23 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1.1.2 招标人
编列内容
招标人名称:沈阳航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 40 号。
联系人:姜先生
电话:024- 26783198
1.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称: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朝阳区慧忠路 5 号远大中心 B 座 14 层项目
负责人:王志鹏
电话:18813088560
1.1.4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AR 终端硬件及软件开发
1.2.1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1.2.2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1.3.2 交货期
1.3.3 交货地点
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同第一章招标公告中交货期规定。
同第一章招标公告中交货地点规定。
1.3.4
*1.4.1
1.4.2
1.4.3
技 术 性 能 指
标
投 标 人 资 质
条件、能力、
信誉
是 否 接 受 联
合体投标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的 其 他
情形
1.9.1 投标预备会
1.9.2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预 备 会 前
提出问题
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同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投标人提供的标的的原产地必须来自中国关境内。
如投标人提供的标的的原产地来自中国关境外,其投标
将被否决。
2、详见总则 1.4.3 须提供投标人声明(格式见第六章)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时间:/
形式:通过交易平台提出
1.9.3 招 标 文 件 澄 形式:通过交易平台发出
清 发 出 的 形
式
1.10.1 分包
1.11.1
实 质 性 要 求
和条件
1.11.3
其 他 可 以 被
接 受 的 技 术
支持资料
*1.11.4 偏差
2.1
2.2.1
2.2.2
2.2.3
2.3.1
2.3.2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资
料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发 出 的 形
式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澄清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发 出 的 形
式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招标文件标注星号的条款或标明“投标将被否决”的条
款。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
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品牌或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
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品牌
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或超过招标文件的要
求。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
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
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
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制造商网站截图作为技术支持资
料或技术方案或技术描述作为技术支持资料。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鼓励正偏差,星号项不允许负偏差;
最高项数:非星号一般技术条款负偏差 5 项,指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不可再分的最小项,表格中无序号的视此表
格为 1 个最小项。技术条款负偏差多于 5 项,投标将被
否决。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形式:通过航空工业电子采购平台提出,需澄清问题应
加盖投标人 CA 电子印章或提供盖章扫描件。
形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航空工业电子采购平
台发出。
时间:收到书面澄清后 1 个工作日内。
形式:通过航空工业电子采购平台回复确认,未按时确
认的,也将被视为收到该修改文件。
形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航空工业电子采购平
台发出。
时间:收到书面修改内容后 1 个工作日。
形式:通过航空工业电子采购平台回复确认,未按时确
件修改
3.1.1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3.1.4
3.2.1
3.2.4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资
料
增 值 税 税 金
的计算方法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3.2.5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认的,也将被视为收到该修改文件。
投标文件-商务文件
(1) 投标函
(2)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或授权委托书
(3) 投标保证金
(4) 商务偏差表
(5) 资格审查资料
(6) 其他商务资料
投标文件-技术文件
(7) 技术偏差表
(8) 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和技术支持资料
(9) 其他技术资料
投标文件-价格文件
(10) 分项报价表
其他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要求,但投标人认为对自己有益
的辅助资料和文件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增值税税金按
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含税价):15.2 万元。
单套限价:7.6 万元
1)本次招标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2)投标报价如依据评标办法 3.1.3 进行了修正,修正
后投标报价与开标时投标报价不一致,投标人中标后,
按照修正后价格确定中标价。
3)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
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
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否决。
4)报价应包括研制费用和单套产品采购价报价;
5)研制费:地方报价单位按照 2019 年度下发的《国防
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财防[2019]18 号规定进行报价;
军队报价单位按照军办[2017]第 8 号文《印发军队单位
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进行报价,报价经费构成全面
合理、内容详实、测算合理,与工作量、技术难度和周
期匹配。
6)研制经费不足时,承诺自行承担不足部分的研制经
费。
7)采购费:按照《军品定价议价规则(试行)》[国办
函(2019)11 号文]规定进行报价并提供报价支撑材料,
采购价格仅作为评标及后续采购参考,后期单套采购价
格不高于本次报价。
8)采购费报价不得分摊研制经费。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天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
*投标人须以单位名义,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按照电汇
方式汇至投标保证金收款子账户,否则投标将被否决
(其他方式均不接受):
登录【航空工业电子采购平台】,点击【获取文件及电
子发票】菜单,点击【子账号查看】按钮,查看投标
保证金收款子账户信息(为 14 位银行账号),该账户
3.4.1 投标保证金
仅供本次投标使用。
投标保证金为固定金额:人民币 1.5 万元。投标人所
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高于或者等于招标人规定的具
体金额。
*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有效
期截止日内有效(需提供有效的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
证扫描件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
□不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1 至 3.5.6
应附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
复印件或其它营业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3.4.4
3.5
3.5.1
其 他 可 以 不
予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情
形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的 特 殊 要
求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或 其
他 营 业 登 记
证书
资质要求
同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
3.5.2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同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
3.5.3
3.5.4
3.5.5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正 在 供 货 和
新 承 接 的 项
目情况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况
3.5.6 联合体情况
同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
/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
体各方相关情况。
3.6.1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A(
2)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份 数 及 其
他要求
3.7.3A(
3)
3.7.3
(B)
3.7.3
(B)
3.7.3
(B)
4.1.1
(B)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需 分 册 装
订
投 标 文 件 所
附 证 书 证 件
要求
投 标 文 件 签
字 或 盖 章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的
编制
投 标 文 件 加
密要求
4.1.2
封 套 上 应 载
明的信息
投标文件正本份数:1份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4 份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提交 1 份(需额外提供一份
可编辑的 word 或者 PDF 格式,不可采用图片扫描形式,
电子文件载体为 U 盘或光盘)
其他要求:
■不需要
□需要,分册装订要求:/
其他要求:投标文件正副本应牢固胶装。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或电子证照。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签章。
投标人应使用航空工业电子采购平台投标文件编制客
户端编制投标文件。否则将造成线上投标文件无法解
密,视作投标无效。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
要求加密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无法解密
或无法审阅的电子投标文件均为无效文件,评标委
员会将对此不予进行评标。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文件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4.2.1
4.2.2A
4.2.3
5.1A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递 交 投 标 文
件地点
投 标 文 件 是
否退还
开 标 时 间 和
地点
5.2
开标程序
6.1.1
6.3.2
7.1
7.4
评 标 委 员 会
的组建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人的人数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媒 介 及
期限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中标人
7.6.1 履约保证金
同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投标截止时间。
同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
■否
□是,退还时间:/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开标时,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或出现相关问
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读取,则不再开启其纸质版投标文
件并予以退回。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4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不超过 3 名
公示媒介:同第一章发布的媒介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
□是
■否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不要求
□否。
9
是 否 采 用 电
子招标投标
10.1
招 标 代 理 服
务费
10.2
重新招标
■是,具体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国航空工业
电子采购平台要求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投标文
件正本为准。
中标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单位收取服务费人
民币 15000 元。
1.如果在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后,购买招标文件的潜
在投标人少于 3 个,可推定投标人少于 3 个,招标人可
以立即组织重新招标。如因已领购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
人声明放弃投标而使潜在投标人少于 3 个,可推定投标
人少于 3 个,招标人可以立即组织重新招标。
2.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
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4.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
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1)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
行电子开标,投标人登陆航空工业电子采购平台,进入
投标管理/我的项目/开标阶段的项目/虚拟开标大厅或
网页版开标网上开标大厅参加开标;
(2)开标解密时,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投标
人在系统规定时间内使用加密投标文件所用 CA 或加密
投标文件时生成的密码信封在线解密;
(3)解密全部完成或系统规定时间到达后,招标代理
机构向投标人公布开标记录;
(4)投标人使用投标人 CA 对开标记录进行电子签名,
系统规定时间内未签名的,视为已签名。
CA 用于确保招标投标过程文件合法性和投标文件保密
性。如未办理 CA,将无法对投标文件签章和加密。办理
方式详见航空工业电子采购平台/帮助中心/招投标指
南 / 办 理
CA ( 网 址 :
http://ebid.eavic.com/cms/channel/help1tb/68899
.htm),CA 办理需 5 个工作日,请及时办理。
咨询电话:400-890-0880
投标人需确定 CA 是否可以正常使用,并与账号进行绑
定。
10.3
需 要 补 充 的
其他内容-电
子开标
10.4
需 要 补 充 的
其他内容-CA
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完善,当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内容与投标人须知内容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1.1 招标项目概况
1.总则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备采
购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
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
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核心产品
投标;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
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
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
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
为的;
(1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
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
1.10.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
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
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
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
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
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
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
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
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
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
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
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
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
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
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
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
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文件-商务文件
(1) 投标函
(2)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或授权委托书
(3) 投标保证金
(4) 商务偏差表
(5) 资格审查资料
(6) 其他商务资料
投标文件-技术文件
(7) 技术偏差表
(8) 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和技术支持资料
(9) 其他技术资料
投标文件-价格文件
(10)分项报价表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
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
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
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
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
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
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
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
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
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
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
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
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
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
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
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
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
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
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设备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
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
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
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
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
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设
备进场验收证书等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
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
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备买卖合同的相
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
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
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
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
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
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
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
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A)(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
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
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
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
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
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
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
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
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3(B)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
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
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
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投标
4.1.1 (A)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
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1 (B)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
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
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4 (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
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A)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5 (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
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2 (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
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
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
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A)
5.开标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准时参加。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
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
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A)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
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
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4)(B)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交
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A)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
签字确认;
(5)(B)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
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
记录。
6.1 评标委员会
6.评标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
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
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
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
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
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
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
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
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
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
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
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
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
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
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
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
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
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
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
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
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
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
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
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
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
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
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
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
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
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
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
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
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
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评标方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
1
法
法
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
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
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
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由评标委员
会成员投票决定,得票多的优先。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或签字章)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单
2.1.1
形式评
审标准
投标函签字盖章
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
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
委托书。
备选投标方案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
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
代码证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资质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2.1.2
资格评
审标准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
形
的任何一种情形
投标设备制造商的资
质要求(如有)
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
(如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交货地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技术支持资料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3 项规定
2.1.3
响应性
评审标
准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商务部分:15 分
技术部分:50 分
投标报价:35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平均报价为基准价。
其他评分因素:/分(如有)
条款号
评分因素(偏差率) 评分标准
商务评
2.2.3
分标准
(1)
(15
分)
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
评价(4 分)
根据投标人财务状况(提供 2022-2023 年度财务
报告)等进行评价,优得 3~4 分,良得 2 分,
一般得 0~1 分。
进度安排(4 分)
横向对比各投标人进度安排,优得 3-4 分;良得
1-2 分;一般得 0-1 分。
根据投标文件的制作整体美观性、分项报价的详
文件完整性(2 分)
细合理性、应答内容的全面清晰性,是否逐条响
应招标文件内容及格式的要求,进行横向对比得
业绩(5 分)
0-2 分
近 3 年(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卖方具备类似
项目经验,并提供证明材料(合同复印件或验收
单等证明文件)。每提供一个类似项目业绩得 1
分,最高得 5 分。
根据投标方案中整个项目设计目标系统的体系
对投标设备整体评价
结构合理、实用,投标人的设计水平和目标产品
(25 分)
性能、先进性、实用性等进行综合对照比较,优
秀得 16~25 分,良好得 6~15 分,一般得 0~5
分。
2.2.3
技 术 评
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
依据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第五章全部条款的
分标准
标符合程度
程度进行评价,满足全部技术性能指标得 20 分;
(2)
(50
分)
(20 分)
每负偏离 1 项扣 4 分,扣完为止。一般项负偏离
≥6 项投标被否决。
对投标人技术服务和
对投标的实施方案包括供货周期、安装、调试、
质保期服务能力的评
验收、培训、售后服务进行横向对比和评议:实
价
(5 分)
施方案优的投标人,评议分值得 4~5 分;实施
方案良好的投标人,评议分值得 2~3 分;实施
方案一般的投标人,评议分值得 0~1 分。
投标报
2.2.3
价评分
(3)
标准
(35
分)
投标报价
(35 分)
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平均报价为基准价,投标
价得分按照:每高于投标基准价 2%扣 0.2 分,
每低于投标基准价 2%扣 0.1 分,不足 2%按 2%计
算。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
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
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
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
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
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
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
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
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
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
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
中。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
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
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
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
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
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
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
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
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
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
名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
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
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
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
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
金额。
1.1.4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
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
考核、 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
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
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
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
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
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
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
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
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
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
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
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
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
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
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
单位章后生效。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
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
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
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 1.5.1 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
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
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
但应按照第 1.5.1 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 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
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
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
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
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
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
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
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
义务。
2. 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
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
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买方
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
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 交货款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
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 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验收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
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25%。
3.2.4 结清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
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5%。
如果依照合同第 9.1 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
该笔费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
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 5%的合同结清款
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
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履行。
4.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
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
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
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
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
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
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
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
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
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
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
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
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 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
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
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
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
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
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
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
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
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
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
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
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
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
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
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
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
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 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
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
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 7 日前,将合同设
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
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 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
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 5.3.3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
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
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
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 交付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
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
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
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
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
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
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
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
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
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
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
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
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
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
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
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
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
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 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
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
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
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
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
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
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
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
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
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
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
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
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
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 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
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
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
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
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
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
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
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
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
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
(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
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 验收
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
核完成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
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
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应买方
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
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在上述 12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
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
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 6
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
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
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
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
用。在上述 6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
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 在第 6.4.2 项和第 6.4.3 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
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
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
保证责任。
7.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
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
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
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
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
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
其技术人员。
8.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
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 12 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
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
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12 个月。在合同第 6.4.3 项情
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6 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
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
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
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
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
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12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
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
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6 个月届满
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 8.4 款和第 8.5 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
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
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质保期服务
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
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
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 7 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
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
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
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
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
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
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
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
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
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
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
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 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保证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
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
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
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
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
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
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
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
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
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
常运行 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
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
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
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
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知识产权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
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
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
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
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
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
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
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8 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
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
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
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
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违约责任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
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
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5%。在计算
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
合同价格的 10%。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
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
作应相应顺延。
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5%。 在计算迟延
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
价格的 10%。
15.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
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 3 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
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
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 3 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
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
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
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
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
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
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
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
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
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
续超过 140 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
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付款方式:
依据招标人上级比例协商付款。
第二卷
第五章供货要求
1
2
3
4
项目名称:AR 终端硬件及软件开发
招标编号:0730-2411020587/0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 B/XXFZY-4 穿戴式智能维修辅助设备外包生产的 AR
终端硬件及基础软件开发的质量技术要求,是合同内容的补充说明,
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文件对 B/XXFZY-4 穿戴式智能维修辅助设备 AR 终端硬件及基础
软件开发的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要求、过程控制要求、服务保障要
求、检验要求、质量责任界定、经济处罚、法律追究等进行了明确,
以确保 B/XXFZY-4 穿戴式智能维修辅助设备 AR 终端硬件及软件开发的
质量。
本文件适用于 B/XXFZY-4 穿戴式智能维修辅助设备 AR 终端硬件及
基础软件开发的研制、生产及验收工作。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
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191-2008
GJB 145A-1993
GJB 150.3A-2009
GJB 150.4A-2009
GJB 150.9A-2009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封存包装通则
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 第 3 部分:高
温试验
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 第 4 部分:低
温试验
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 第 9 部分:湿
热试验
GJB 150.10A-2009 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 第 10 部分:
霉菌试验
GJB 150.11A-2009 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 第 11 部分:
盐雾试验
GJB 150.16A-2009 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 第 16 部分:
GJB 151B-2013
GJB 368B-2009
GJB 450A-2004
GJB 467A-2008
GJB 571-1988
GJB 841-1990
振动试验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和
测量
装备维修性工作通用要求
装备可靠性工作通用要求
生产提供过程质量控制
不合格品管理
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
装备安全性工作通用要求
成套技术资料质量管理要求
产品质量评审
首件鉴定
防护包装和装箱等级
工艺评审
设计评审
产品质量保证大纲要求
检验工作要求
产品包装、装卸、运输、贮存的质量管理要求
航空电气和电子设备的测试设备通用规范
试制和生产准备状态检查
装备可靠性维修性参数选择和指标确定要求
飞机地面保障设备颜色要求
航空机载设备履历本及产品合格证编制要求
装备测试性大纲
运输装载尺寸与重量限值
技术状态管理
军用物资运输环境条件
装备综合保障通用要求
装备环境工程通用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JB 900A-2012
GJB 906-1990
GJB 907A-2006
GJB 908A-2008
GJB 1182-1991
GJB 1269A-2000
GJB 1310A-2004
GJB 1406A-2005
GJB 1442A-2006
GJB 1443-1992
GJB 1622-1993
GJB 1710A-2004
GJB 1909A-2009
GJB 2100-1994
GJB 2489A-2023
GJB 2547A-2012
GJB 2948-1997
GJB 3206B-2022
GJB 3493-1998
GJB 3872-1999
GJB 4239-2001
GJB 9001C-2017
GJB/Z 114A-2015 产品标准化大纲编制指南
GJB 438B-2009
GJB 2786A-2009
GJB/Z 141-2004
军用软件开发文档通用要求
军用软件开发通用要求
军用软件测试指南
5
产品技术要求
功能要求
5.1
AR 终端及基础软件开发的功能要求如下:
a) 依据机务维修保障任务的全使用流程,配合服务器及其他保障
设备进行任务的下发、完成、检查、复查、批准等操作,涵盖机
务保障、周期性工作和定检工作;
b) 支持与海军航空装备保障业务信息系统进行维修保障的数据交
互(接收任务数据等);
c) 能够对维修保障的操作数据进行记录,并提供日志查看功能;
d) 具有视频图像采集传感器和姿态传感器,可实时采集地勤保障
工作真实作业场景的视频信息、图片信息,并输出到数据存储
设备,支持视频回放;存储最近 6 个月的视频、图片,自动迭
代更新;
e) 可以提供图像数据信息、图像识别、空间位置识别功能;
f) 具有工具箱自动清点功能,能够准确识别保障工作中所使用的
工具箱中工具,并提供异常提示信息(如提示缺少);
g) 具有手势交互功能,可以覆盖虚拟场景中所有功能的交互操作,
手势动作简单易学,识别准确率高,响应速度快;
h) 具有流程智能引导提示功能,依据提供地勤保障作业流程虚拟
画面提示功能,按照作业工序进行逐步指引,通过手势动作指
令进行流程步骤切换;
i) 具有作业过程记录功能,实时反馈飞机状态及位置、人员位置
和工作状态;
j) 具有任务监控功能,可以将头显设备采集的视频图像信号实时
传输给后端工作人员,满足后端人员的监控需求,后端人员可
以将指导信息提供给头显设备使用人员;
k) 具有用户管理功能,对系统用户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包括登录
账号、登录口令、用户岗位、用户所属部门等;
l) 具有权限管理功能,具备灵活而周密的权限控制机制来保障对
业务数据的安全管理,支持不同角色人员对系统具有不同的访
问权限;
m) 具有故障现象记录功能,机务保障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能够
实时记录发现的故障现象,故障记录形式包括拍照、录像、文
字等。作业人员发现装备故障时,可以激活故障记录模块,提
供故障记录单,作业人员可以录入故障的文字描述、图像、视
频信息;
n) 通过采集地勤保障工作人员在位置信息,作业进度情况,根据
其与装备及部件的位置关系、作业规程,自动提示可同步开展
的地勤保障工作任务,随着作业数据的不断积累;
o) 能够在使用过程中根据位置信息判断使用者是否处于发动机、
雷达等设备的危险区域,并在使用者接近或处于该位置时给予
声音和图像的警示提示;
p) 能够具备接收故障诊断数据的功能,能够将故障诊断逻辑以图
形化的形式在设备中推送给使用者,并在排故引导流程的推进
过程中辅助进行设备的识别、操作的提示和资料的查询等功能;
q) 能通过线路实现无无线网络状态下的数据传输;
5.2
性能要求
AR 终端硬件及软件开发的性能要求如下:
a) 硬件可在外场较苛刻的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具有良好的防尘
防水能力,零部件不会出现脱落、爆裂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隐患;
b) 手势识别响应时间:≤0.5 秒;
c) 图像识别响应时间:≤0.5 秒;
d) 虚拟图像刷新率:≥30 帧/秒;
e) 视场范围:水平方向不小于 40°;
f) 软件故障后,应能在 10min 内重新加载,且不丢失历史数据;
g) 须在正常情况下运行稳定、可靠,具有很好的容错机制;
h) 软件应易于安装,并提供直观、简洁、可靠的安装帮助;
i) 应支持可维护和持续升级的能力;
j) 电池满电量条件下工作时间不少于 4 小时,由低电量(20%)到
充满(100%)充电时间不大于 2 小时。
5.3
接口要求
AR 终端及基础软件开发的接口要求如下:
a) AR 智能终端对外接口为:内埋式 3.5mm 音频接口 x1、内埋式通
信接口 x1;
b) 综合处理器对外接口为:内埋式通信接口接口 x1、供电及通信
接口 x1、标准以太网 RJ45 接口 x1。
c) 产品应通过网络接口与保障信息系统后端设备可靠连接,与保
障信息系统后端设备的数据接口信息见下表 1;
图 1 设备交联图
接口信息 信息内容
穿戴式维修
辅助设备向
后端设备服
务器传输
工作指令
执行情况
视频图像
信息
故障记录
信息
表1 接口信息
传输时机
在机务准备、周期性检测、预防性维修、
修复性维修等工作时机中,穿戴式维修辅
助设备向后端设备服务器传输工作执行情
况。
在机务准备、周期性检测、预防性维修、
修复性维修等工作时机中,穿戴式维修辅
助设备向后端设备服务器传输实时采集的
地勤保障工作的视频信息、图片信息。
在机务准备、周期性检测、预防性维修、
修复性维修等工作时机中,穿戴式维修辅
助设备向后端设备服务器传输实时发现的
故障现象。
在机务准备、周期性检测、预防性维修、
修复性维修等工作时机中,后端设备服务
器向穿戴式维修辅助设备传输下发工作指
令。
在修复性维修工作中,后端设备服务器向
穿戴式维修辅助设备传输故障诊断信息。
后端设备服
务器向穿戴
式维修辅助
设备传输
工作指令
故障诊断
信息
d) 产品应具备可扩展军用 4G/5G 加密网络的能力;
5.4
硬件要求
a) 处理器:RK3588 或以上;
b) 内存容量≮8GB;
c) 固态硬盘容量≮64GB;
d) 其他:
1) 显示方式:双目显示;
2) 显示亮度:单眼≮250nit;
3) 摄像头:≮200 万像素;
4) 姿态传感器:9 轴传感器;
5) 空间定位:双目视觉 SLAM;
6) 补光灯:LED 光源,考虑强弱光下的可视性。
5.5
软件要求
a) 操作系统允许选择 Android 操作系统等,并具备后续可移植到
国产鸿蒙操作系统的能力;
b) 开发环境应选用 JAVA 语音,可配置 SQlite 数据库和其他办公
软件等,并具备后续应用国产化数据库的能力;
c) 软件设计应具有良好的人机界面;
d) 软件研制应按照 GJB2768A-2009、GJB438B-2009、GJB439A-2013
和 GJB5000A-2008 等国军标以及上级机关颁布的军用软件质量
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型号专用文件等执行。
软件配置项
穿戴式智能维修辅助设备软件
穿戴式智能维修辅助设备的软件分为基础软件、业务软件、模型库
三个部分构成,乙方需要向甲方提供的 VR 终端产品具备基本的控制能
力并预装基础软件;设备需具备应用软件二次开发的能力;设备需要符
合甲方提供的整机及部件数模进行解析、匹配及加载的能力。
基础软件
基础软件应具备手势交互识别功能、工具箱清点功能、危险区域识
别功能等,软件应具备图像识别、空间位置识别功能,能够准确的识别
机务准备工作中常用的工具箱中的工具,并提供异常提示信息(如提示
5.6
5.6.1
5.6.2
缺少);手势交互可以覆盖虚拟场景中所有功能的交互操作;危险区域识
别需要根据图像信息或信标对操作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提示。
该软件需要具备与甲方提供的飞机部件模型库文件进行加载适配的能
力,并结合工单文件对维修过程中的相关步骤进行模型匹配。
任务管理软件
任务管理软件包含:任务流程管理模块、数据交互模块、数据记录
及查看模块、现场数据采集回放模块、流程引导提示模块、作业过程记
录模块、任务监控和指导模块、故障记录模块、故障诊断数据引导模块、
用户管理模块。
该软件需要满足地勤维护、维修工作的需要,与后端服务器工单系
统进行对接,通过 TCP 协议对记录的数据进行传输,实时作业现场远程
指导等功能。
通用质量特性要求
可靠性
5.6.3
5.6.4
5.7
5.7.1
5.7.1.1 定量要求
a) 产品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规定值应≮4000h;
b) 设计定型最低可接受值应≮2000h。
5.7.1.2 定性要求
a) 产品应对相似设备的常见故障模式、薄弱环节及对可靠性有显
著影响的因素进行分析,确定提高产品可靠性的有效措施;
b) 产品结构应保证有足够的柔度,避免因反复热胀而产生裂纹;
c) 产品所有可卸零件应固定可靠;
d) 产品应该减少可能导致应力集中的因素,如刚度突变、尖角、
锐边、表面光洁度低等;
e) 产品转动接头、轴承等部位应保证有良好的润滑条件;
f) 产品相邻部件有相对运动时应有适宜的防磨损和防卡滞措施;
g) 产品运动部件及其支持结构应该有足够的刚度,以防受力变形
影响运动;
h) 产品的紧固件应有可靠的防松措施;
i) 产品连杆、接头类的易磨损零件应加衬套,以便在发生磨损时
只更换衬套;
j) 产品应避免积水、结冰,阻碍机构工作;
k) 电气系统应对可能产生危及安全和产品可靠工作故障的成品和
部件设置保护功能;
l) 电路设计应考虑到各部件的击穿电压、功耗极限、电流密度极
限、电压增益的限制、电流增益的限制等有关因素,采取相应
的保护措施,防止电路中瞬变现象及静电放电而造成部件或设
备的损坏。
5.7.1.3 软件要求
软件的可靠性要求如下:
a) 系统应能够不间断运行和在线维护,正常负载情况下,连续运行
72 小时,无致命故障情况;
b) 具备错误提示、操作结果提示能力,尽量减少因误操作、网络中
断、非正常退出带来的数据破坏,提供本地和异地容灾备份,具
有较强抗毁能力;
c) 系统须在正常情况下运行稳定、可靠,具有很好的容错机制,具
有对突发事件、故障的及时响应和快速服务能力,软件故障后,
应能在 10min 内重新加载,且不丢失历史数据;
d) 能够对关键业务和数据的合法性、一致性进行检查、提示和辅助
审核。
5.7.2
维修性
5.7.2.1 硬件要求
硬件的维修性要求如下:
a) 产品应尽量采用不需要进行预防性维修的零部件,以减少维修
的内容和频度;
b) 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产品原则上不需要大修,而只需要排故
修理和调整;
c) 产品标识标牌(二维码)应设置在便于维护人员观察的位置,
并保证在产品寿命期内不脱落或掉色;
d) 产品检查点、测试点、检查窗、润滑点,以及燃油、液压油等
加注点应布置在便于接近的位置,采用数字、字母、铭牌、彩
色编码或发光技术等作为标记;
e) 产品内部的连线应符合 GJB 1622-1993 关于电线和电缆的规
定,内部电路的设计应考虑到设备使用、校准、维修和拆装时
快捷方便;
f) 产品的开关应尽可能布置于可达性较好的位置上;
g) 产品应在需要经常检修的部位设置专用口盖;
h) 产品的插头座和接线盒等应布置在不易受潮的位置;
i) 敷设管路、线路时,两者应相隔一定的距离,线路置于管路上
方;
j) 不易接近和检查的部位,不应敷设管接头和接插件;管路应排
列整齐,尽量避免里外重叠,以便观察和维护;
k) 产品应考虑给维修人员在检查、测试和拆装部件时,提供必要
的维修空间或通道;
l) 产品的指示灯(非发光二极管)和熔断丝应能从外部进行更换;
m) 同型号、同功能的部件、组件应具有互换性;
n) 产品应优先采用标准化设计和选用标准化的部件、组件和零
件;
o) 对于有固定操作程序的操纵装置都应有操纵顺序号码和运动方
向标记;
p) 产品重要设备或部位应采用“错位装不上”的特殊措施;
q) 产品应防止在连接、装配时发生差错,做到即使发生操作差错
也能立即发现,避免导致损坏装置和发生事故等后果;
r) 产品的电气、液压、机械等连接处应有物理上的区别,防止两
者互换或装错。
5.7.2.2 软件要求
软件的维修性要求如下:
a) 软件安装。维修保障分系统应易于安装,并提供直观、简洁、可
靠的安装帮助。
b) 软件平均修复时间(MTTR)不大于 1 小时,单点故障不影响平台
正常运行;
c) 提供详实清晰的使用说明、操作提示和工作状态记录,便于用户
快速掌握和操作使用;
d) 维修性设计。维修保障分系统应支持可维护和持续升级的能力。
采用标准化、模块化、服务化的软件设计,便于开发人员纠错和
功能扩充。
5.7.3
测试性
测试性要求如下:
a) 设备应具有自动保护能力。当被测设备发生可能导致检测设备
损坏的破坏性情况(如过压、过流、短路等)时,检测设备应设有
自动保护装置;
b) 产品应具有自检测功能,完成故障检测、隔离和校验测试;
c) 产品发生的关键故障应给予明确的指示。
5.7.4
安全性
安全性要求如下:
a) 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应对外接设备的安全状态造成破坏;
b) 产品在使用与维修活动中不应对执行操作的人员造成伤害;
c) 产品应将危险的物品、部件和操作与其他的操作、区域、人
员和材料隔离开;
d) 严重危及安全的机件应有故障自动防护措施;
e) 产品边缘锐边必须倒圆,以防划伤碰伤;
f) 在安装、操作、维修的技术文件资料中,凡与安全有关的都应
提出注意事项并在明显位置有警示标识;
g) 当发生可能导致产品损坏的破坏性情况(如过压、过流、短路
等)时,产品应具有自动保护能力。
5.7.5
保障性
保障性要求如下:
a) 原则上不允许配备专用检测设备和专用维护工具,需检测时应
尽量采用通用仪器,调整和拆卸时尽量使用通用工具;
b) 产品与被保障对象的对接应快速、简便、安全、可靠,且定位准
确;
c) 检测设备的显示方式选择,应保证检测设备在本通用要求规定
的使用条件下显示清晰、易读,数据显示应尽量采用数字式显
示。
5.7.6
软件维护性
软件的维护性要求如下:
a) 满足软件安装位置、内部模块的可达性;
b) 采用标准化、互换性、模块化设计;
c) 在维修升级时应留有足够的存储空间;
d) 提供典型故障说明和修复操作提示;
e) 产品交付后,需对软件及数据模型进行升级和维护,以满足最终
客户使用需求。
5.7.7
环境适应性要求
1)低温:
头戴式 AR 终端设备应能在-55℃地面低温环境下贮存不损坏,能在
-10℃稳态地面低温环境下正常启动和工作。贮存后及工作期间产品功
能性能应满足要求;
2)高温:
头戴式 AR 终端设备应能在+70℃地面高温环境下贮存不损坏,在
+65℃稳态地面高温环境下正常启动和工作。贮存后及工作期间头戴式
AR 终端设备功能性能应满足要求;
3)湿热:
保障设备应能在露点温度-53.1℃~33.5℃湿度环境下贮存,不发生
导致不可逆的损坏或永久性性能降级;应能在露点温度-49.7℃~31.4℃
湿度环境下正常工作;
4)霉菌:
产品应能耐受霉菌的侵蚀,不产生物理性损坏,且能正常工作,发
霉等级优于 2 级;
5)盐雾:
产品应能耐受浓度为 45%(PH 值 3.5)的盐雾腐蚀,并能在浓度为
37%(PH 值 3.5)的盐雾环境下正常使用;
6)砂尘:
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有可能长期暴露于干燥的吹砂、吹尘条件下的
1 类保障信息系统设备应能耐受 18m/s 风速下,砂尘含量 2.19g/m3,砂
尘尺寸 1μm~1000μm 的砂尘,并能正常工作;
7)太阳辐射:
运输和使用过程中有可能长期暴露于户外阳光直接照晒环境的 1 类
保障信息系统设备应能耐受表 2 中的太阳辐射,并能正常工作;
表2 太阳辐射强度日变化
时间
太阳辐射
温度
时间
太阳辐射
温度
W/㎡
0
0
0
0
0
55
270
505
730
915
1040
1120
℃
35
34
34
33
33
32
33
35
38
41
43
44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W/㎡
1120
1040
915
730
505
270
55
0
0
0
0
0
℃
47
48
48
49
48
48
46
42
41
39
38
37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8)振动:
头戴式 AR 终端设备应能承受运输过程中诱发的振动环境,应满足
GJB150.16A-2009 规定的汽车(II 类汽车运输)、铁路、水路、航空运输
环境条件。
9)冲击:
产品应能承受在典型工作台上维护和修理时的冲击。
10)淋雨:
运输和使用过程中有可能暴露于户外淋雨环境的保障设备,应能承
受降雨强度 94mm/h 的地面降雨,并能在 0.7mm/min 的地面降雨强度下
正常工作。
11)酸性大气
应能耐受 35℃、pH 值 3.5 的酸性大气环境腐蚀影响,并正常工作。
5.7.8
电磁兼容性要求
1) 产品应满足在使用条件下,不受外部电磁环境影响造成性能降
低;
2)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应对飞机系统造成电磁干扰,也不应由于
飞机的使用而引起性能指标下降;
3)产品应控制和消除由沉积静电效应、液体流动、空气流动、废气
流动,人员活动以及其他电荷产生机理引起的静电电荷的积累;
4)产品应具备人体静电放电的防护能力,在经受人员操作引起的
15kV 空气放电或 8kV 的接触放电时,应满足自身工作性能要求;
5)产品应具有保护地勤人员避免电磁辐射危害的影响,在规定的使
用条件下应满足 GJB5313A-2017《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和测量方法》要求;
6)产品应具有控制有意和无意电磁辐射的能力,严格控制发射带
宽、谐波发射、乱真发射和杂波发射,防止造成保密信息泄露;
7)产品应满足经过载剪的 GJB151B-2013《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
发射和敏感度要求和测量》规定的传导发射、辐射发射、传导敏感度、
辐射敏感度的要求;
8)承制方应进行电磁兼容性设计,以满足自身兼容及与被测设备兼
容的要求。保障设备考核项目按表 3 规定,考核要求可按 GJB151B 中的
规定进行裁减,电磁兼容性试验的测量方法执行 GJB151B 的相关规定。
表3 电磁兼容试验考核项目参考
序
号
1
2
供电类型
一般要求
蓄电池供
电
CS112、CS114、CS116、RE102、RS101、RS103
地面电源
CE101、CE102、CS101、CS106、CS112、CS114、
供电
CS116、RE101、RE102、RS101、RS103
5.7.9
电源特性要求
设备应按照以下体制选择电源:
a) 28V 直流电源供电;
b) 220V、50Hz 交流电源供电。
电源适应性要求:
a) 设备的最大使用功率:≯0.8kW;
b) 电池容量:≯100Wh;
c) 当使用交流 380V、50Hz 或 220V、50Hz 电源供电,电压变化在
±15%、频率变化在±10%的条件下,保障设备应能正常工作并保持
产品的规定性能不下降;
d) 电源连接的设计应符合 GJB1622-1993 的 3.6.2 中的规定,并根
据所选电源,应用合适的连接器。
5.8
5.9
寿命
使用保证期 5 年,贮存期 5 年。
人机工程
根据使用条件和 GJB2873-1997 等相关标准,制定人机工程设计要
求,采取相关人机工程设计措施。
a) 头戴 AR 智能终端具有头围松紧调节机构,通过调节轮调节;
b) 头戴 AR 智能终端头围部分采用可拆卸软质亲肤材料包裹,佩戴
舒适;
c) 头戴 AR 智能终端具有目镜向上翻转功能;
d) 按键布置合理,操作简单,可单手戴手套操作。
5.10
5.10.1
一般指标要求
重量
a) 头戴 AR 智能终端重量要求:≯0.8kg(不含设备箱重量);
b) 设备总重量(含设备箱):≯4kg;
c) 综合控制器及附件总重量:≯3.2kg。
5.10.2
尺寸
a) 头戴 AR 智能终端尺寸要求:≯长度 300mm×宽度 200 mm×高度
150 mm;
b) 主机连接线缆长度要求:线缆长度≮1000 mm;
5.10.3
外观和标识要求
a) 外观:设备整体外观应充分考虑美学设计要求,除符合规定的油
漆颜色外,油漆应光滑明亮,不易掉漆,不易退色,采取烤漆工
艺喷涂。
b) 主体颜色为中灰(颜色代码:B02),搭配使用 GJB 2100-1994 规
定的颜色作为辅助色或警示色。
5.11
5.11.1
保密性要求
整体要求
a) 产品应禁止未经同意或授权的人员接触敏感的系统/设备、
资料和信息;
b) 产品应具有信息传输加密功能,当无线传输功能必须要求
时,应具备无线信息传输的加密与低截获功能;
c) 产品应具备软件安装和数据维护严格权限控制功能,防止非
法者进入系统以及访问、窃取或破坏信息资源,并保证合法
用户访问到它有权访问的信息资源。
5.11.2
软件要求
软件应满足以下保密性需求:
a) 计算环境保密性:主要采用用户证书、主机安全防护、病毒
防护、终端密码保密和服务器密码保密等技术,保证计算环
境的安全;
b) 应用保密性:采用业务应用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和信息交换
密码保密等技术,保证应用系统的访问安全;
c) 数据安全保密性:采用存储加密、主机安全管理和数据备份
等技术,防止非法拷贝等安全隐患。
5.12
零件、材料和标准件
a) 零件、材料和标准件应 100%国产化。
b) 零件、材料和标准件的选用应符合 GJB 1132-1991 中 3.1 规定、
GJB 1622-1993《航空电气和电子设备的测试设备通用规范》中
3.1 规定的要求。
c) 设备内部配线应选用低烟、无卤、阻燃软线,设备外部接线端子
有明确标记。
d) 方案阶段应向委托方提供主要零件、材料和标准件清单,标明名
称、牌号、质量等级、生产厂家。
5.13
元器件
a) 设备应 100%使用国产化电子元器件。
b) 方案阶段应向委托方提供元器件清单,标明名称、型号、质量等
5.14
标准化要求
级、生产厂家。
应开展“通用化”、“小型化”、“组合化(模块化)”设计。
5.15
5.15.1
使用保障要求
使用对象
产品应适合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人员的使用。
5.15.2
包装
a) 应具备防护包装,防止变质、损坏。防护包装和装箱等级应按
GJB1182 确定,防护包装方法和材料选择等按照 GJB145A 相关规
定执行;
b) 运输包装系以运输贮存为目的的包装,它具有保障产品的安全,
方便储运装卸,加速交换、点验等作用。保障设备的运输包装的
设计可参照 HB7611 执行。
5.15.3
运输
a) 应符合国军标(包括 GJB1181、GJB1443、GJB2948、GJB3493)的
运输性准则要求;
b) 在运输前应对包装箱编制运输箱号、装箱号和产品序号对照表;
c) 包装箱应尽量与运输箱合一,必要时应采取密封设计。包装储运
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运输中有特殊要求的保障设
备,应按 GB/T191 作标志;
d) 包装应适合与公路、铁路、水路和空运等单一和任意组合运输方
式;
e) 搬运特性设计应按 GJB1132-1991 中 3.2.4 节的要求进行。
5.15.4
装卸
a) 设备应有人工搬运接口,可满足单人搬运的需要;
b) 设备应能堆码方式固定。
5.15.5
贮存
设备应能在规定的环境下贮存,在贮存期内性能不应下降。
5.16
关键过程、特殊过程识别
6
6.1
6.2
6.2.1
加工过程中的关键过程由乙方识别,甲方与乙方双方共同确认。所
含的特殊过程至少包括喷漆、表面处理、印制板焊接、三防漆喷涂等。
质量保证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乙方应当依据 GJB 9001C-2017 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发
生组织机构变化、资格审查机构变化、生产设备场地变更等情况时,应
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一般要求
质量策划要求
乙方应依据 GJB 1406A-2005 要求确定质量工作原则和质量目标,
明确管理职责、开展文件和记录的控制、质量信息的管理、技术状态管
理、人员培训和资格考核管理、沟通管理、设计过程质量控制、试验控
制、采购质量控制、试制和生产过程控制、售后服务等质量策划工作,
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大纲。
6.2.2
甲方财产控制要求
甲方向乙方提供文件清单详见表 4,表中所列文件为甲方具有独立
知识产权,乙方应予以保护,上述文件,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
三方。
表4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清单
名称
备注
AR 终端硬件及基础软件开发技术要求 电子或纸质文件
任务管理流程文件
整机及部分设备模型文件
电子
电子数模
序号
1
2
3
6.2.3
文件和记录控制要求
乙方成套资料管理应当符合 GJB 906-1990 的规定。
乙方保证产品实现过程的质量记录完整、清晰、易于检索。甲方有
查阅的权力,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技术状态管理要求
6.2.4
本要求中的技术状态项为服务器硬件和基础软件。
乙方应当按 GJB 3206B-2022 文件要求,对服务器硬件和基础软件
实施技术状态管理,合同签订后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技术状态管理计划,
并应当提交甲方认可。双方明确Ⅰ、Ⅱ类技术更改应当经甲方同意。
甲方向乙方传递发生变更的技术要求或技术文件后,乙方应按相应
要求及时正确贯彻和严格控制技术状态更改,以确保所有技术文件的更
改都经过了审查、批准、验证,并在交付的产品中得到贯彻执行。乙方
若发现收到的技术文件或技术更改文件等存在不协调或矛盾时,应及时
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及时沟通协调处理。
6.2.5
质量问题处理要求
乙方在研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在 8 小时内报送甲方,同
时,按月向甲方报送质量问题处理进展情况。当乙方或其配套供应商在
向甲方发运后发现其产品质量存在质量问题或隐患时,乙方应当在发现
产品质量存在质量问题或隐患 24 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在 3 个工作日内
提交书面通知,通知内容应当包括产品的基本信息、问题描述、序列号、
处置建议/说明、乙方包括其配套供应商的检查范围、乙方采取的纠正措
施。
乙方应当建立和运行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研制过程中
发生的故障,按照 GJB 841-1990 规定和要求,进行故障报告、分析和纠
正,质量问题的故障报告、故障分析报告、纠正措施实施报告应报送甲
方。
乙方收到甲方的质量函、不合格通知单等反馈纠正措施的要求后,
应当在收到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如果乙方对甲方
的如质量函、不合格品通知单等提出的不符合项存在异议,应当在 10 个
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将理由和证明材料提交甲方,否则视为不存在异
议。
对于严重类质量问题,应当由甲方主持质量问题归零评审,对于一
般质量问题,应当邀请甲方参加质量问题归零评审。
甲方发现的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应当提供如发现时机、故障现象、
初步处理意见等质量信息,并积极指导、配合乙方做好调查取证和问题
处理工作。
6.2.6
标准化管理要求
6.2.7
乙方应当按照 GJB/Z 114A-2015 编制合同标项目的标准化大纲,并
按要求开展工作。乙方应制定合同项目标准选用目录,提交甲方认可,
当选用超出目录的标准时,应当经甲方确认。
计量保证要求
乙方应按照 GJB5109-2004 要求,确保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测试仪器、
设备按照规定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以及数据记录的完整和可追
溯,甲方有权监督检查。本要求相关的计量器具和测试仪器、设备的检
定应当在国家、国防计量资质要求的机构中选择。专用测试设备在试用
前应当验收合格并进行检定。
6.2.8
乙方人员培训和资格考核要求
对涉及本项目的生产、检验人员,乙方应当对其进行相关培训,并
取得乙方认可的资质,确保人员技艺水平能力满足岗位要求,同时向甲
方提供生产、检验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人员发生与策划不一致时,以
书面形式向甲方进行说明。
外协外购质量保证要求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本项目相关的配套供应商名录,如配套供应商
名录变化,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备案;乙方应当将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逐项传递或分解至二次外包的合同中,并对配套供应
商实施有效控制。乙方若发现选择的供应商是不可靠实体,应及时予以
更换。
通用质量特性工作要求
通用质量特性指标分别为:可靠性、维修性、测试性、保障性、安
全性、环境适应性,乙方应按照 GJB 450A-2004、GJB 2547A-2012、GJB
4239-2001、GJB 368B-2009、GJB 900A-2012、GJB 3872-1999、GJB 1909A-
2009 相关要求,对产品设计加工的过程进行设计保证,本项目中不要求
乙方完成相关实验工作。
软件质量控制要求
6.2.9
6.2.10
6.2.11
6.2.11.1 软件需求分析阶段要求
承制方应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要求,确定被开发软件的功能、性
能、接口以及运行环境等要求,编制软件需求规格说明、接口需求规格
说明、软件开发计划、软件配置管理计划、软件质量保证计划等文档。
6.2.11.2 软件设计阶段要求
承制方应根据软件需求规格说明,进行软件设计工作,编制软件设
计说明。
6.2.11.3 软件编码阶段要求
承制方应根据软件设计说明,进行软件编程、调试,完成软件编
码实现。软件程序采用结构化设计方法,依据逻辑功能分解为多层次
的模块结构;采用面向对象的设计方法,进行模块化封装,保证软件
模块的维护性、测试性、移植性和复用性。
6.2.11.4 软件测试阶段要求
软件内部测试的过程及产品应满足 GJB/Z 141-2004 中对软件内部
测试的要求;承制方根据软件的重要度、研制状态及软件规模进行选
择的测试项目。文档审查、配置项测试及系统测试不可裁剪。
软件内部测试项目见软件内部测试项目
。
表5 软件内部测试项目
测试项目
测试项目选择
(√)
备注
文档审查
静态分析
代码审查
单元测试
部件测试
配置项测试
系统测试
√
必选项
√
√
必选项
交付至委托方后,由
委 托 方 组 织 完 成 系
统测试,承制方配合
维修保障分系统软件测试工具和环境要求如下
a) 维修保障分系统软件单元测试工具使用 JUnit;
b) 维修保障分系统软件的配置项测试环境为软件服务器模拟环
境,包括服务器、客户端、手持设备及相关软硬件设备等。
6.2.11.5 软件文档编写、评审及交付要求
软件文档格式应参照 GJB 438B-2009 编写。
承制方应对评审对象进行系统检查,以评估软件项目在规定时刻所
得到的结果是否达到有关要求,软件评审应对是否通过评审作出明确的
意见或建议。
6.2.11.6 软件配置管理要求
承制方应根据委托方编制的软件配置管理规定,建立软件配置管理
组织,负责本单位软件的配置管理工作;建立开发库、受控库、产品库
“三库”;制定软件产品的软件配置管理计划,按经过批准后的软件配置
管理计划开展配置管理工作。
6.2.11.7 软件测量与分析要求
本节无内容。
6.2.11.8 软件质量监控要求
承制方按软件质量监控要求开展相应软件研制工作,应按协议要
求,完成相关的评审。
软件质量监控要求见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表6 软件质量监控要求
序
号
监控节点 监控工作产品 监控要求
1
方案评审/
软件计划评
审
1)
2)
设计方案,软
3)
件开发计划,
软件质量保证
计划,软件配
4)
置管理计划
5)
6)
方式:委托方参加评审
要求:
1)工作产品内容和格式满足
GJB438B-2009 要求;
2) 产品及评审满足协议 软
件任务书要求;
3) 软件计划时间、进度、质
量、交付产品等满足协议要
求;
4)软件风险可控;
5)软件承制资源配置合理。
软件计划具备可实施性;
6)分承制方选择满足协议要
求;
7) 提交产品:评审结论及问题
2 验收评审
见交付产品清
单
处理措施
方式:委托方参加评审,现
场验收
要求:
1)工作产品内容和格式满足
GJB438B-2009 要求;
2)产品及评审满足协议要
求。
6.2.11.9 对分承制单位的管理
若软件研制需要有分承方,则承制方要对分承制方的软件研制能
力、安全保密资质等进行评估,并通知沈阳飞机设计研究所项目负责人。
承制方应将所有必要的软件研制任务书、技术文件、合同要求传递给各
分承制方,并要求分承制方按照承制方软件研制任务书或合同要求进行
软件研制;软件承制方需按本合同要求对分承制方软件研制过程进行监
督,对分承制方交付的软件产品进行验收。
元器件、原材料质量保证要求
乙方应当依据 5.11、5.12 节中的要求,开展元器件、标准件和原材
料的采购工作。元器件筛选应当在有资质(或甲方认可的)的机构进行。
质量证明文件要求
乙方应当依据GJB 2489A-2023的要求编制成品合格证,并随产品提
6.2.12
6.2.13
交甲方。
在交付产品时,乙方应附带如下质量证明文件:
a) 装箱单/交付产品清单;
b) 产品制造记录及相关质量合格文件;
c) 产品合格证。
6.3
6.3.1
过程质量保证要求
设计质量保证要求
6.3.1.1 设计和开发策划要求
乙方应当根据自身的技术积累、项目复杂程度,明确设计和开发所
需阶段,策划各阶段的评审、验证和确认活动,识别关键因素和薄弱环
节,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并确定风险控制措施,对标准化要求、通用特
性技术应用、元器件的选用、特性分析、保障资源、外购器材控制等进
行策划,编制项目实施策划书或项目实施方案,并提交甲方备案。
6.3.1.2 设计评审要求
乙方应依据 GJB 1310A-2004 要求,组织开展设计方案评审,并提
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甲方,邀请甲方参加方案评审工作,评审后 15 个工
作日内将方案评审报告、存在问题及建议登记表、评审结论等提交甲方,
对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应当提交甲方确认。转阶段前乙方应完成技术状
态确认。
6.3.1.3 设计验证要求
不要求。
6.3.2
6.3.2.1 试验质量保证要求
试验鉴定质量保证要求
交付甲方后随整机开展,产品如达不到设计要求,乙方应进行适
应性设计更改。
6.3.2.2 技术鉴定要求
交付甲方后随整机开展,产品如达不到鉴定要求,乙方应进行适应
性设计更改。
生产质量保证要求
6.3.3
6.3.3.1 工艺控制要求
乙方应当依据甲方的制造技术要求,编制工艺总方案,并提交甲方
确认。
6.3.3.2 工艺评审要求
乙方应当依据甲方的制造技术要求,GJB 1269A-2000 要求编制工
艺总方案,并提交甲方确认。
6.3.3.3 试制、生产准备状态检查要求
试制前乙方应按照 GJB 1442A-2006 编制检验规程,按 GJB 1710A-
2004 要求,组织试制和生产准备状态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进行
跟踪归零。
6.3.3.4 关键过程、特殊过程质量控制要求
乙方应当依据 GJB 467A-2008 相关要求对 3.17 章节甲方提出的关
键过程、特殊过程以及乙方识别的关键过程、特殊过程开展质量控制,
产品交付时提供关键过程、特殊过程加工记录。
6.3.3.5 首件鉴定要求
乙方应当按 GJB 908A-2008 要求编制首件鉴定目录,首件检测记录
报告,组织首件鉴定并邀请甲方参加,确认工艺可行性,鉴定结论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甲方备案。
6.3.3.6 不合格品的管理要求
乙方应按 GJB 571A-2005 要求,进行不合格品的管理,涉及让步接
收、降级使用的不合格品需经甲方签字确认;如果乙方有意隐瞒质量缺
陷和故障,情节严重,甲方将终止合同,且保留对乙方因此造成损失的
索赔权力。
6.3.3.7
产品包装及防护要求
乙方应按照 GJB 1443-1992 的相关要求,进行产品的防护,产品的
防护、包装应适用于产品的运输及周转,避免运输、周转过程中发生损
坏或变形等影响产品质量的现象。
6.3.4
质量评审要求
产品交付前,乙方应按 GJB 907A-2006 要求开展质量评审,评审结
果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甲方确认。
服务保障质量要求
6.3.5
乙方应当对甲方及甲方顾客的产品质量服务保障建立响应和处理
机制,在质保期内的,接到相关产品质量服务保障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
作日内到达现场提供服务保障;在质保期外的,应当向甲方及甲方提供
服务保障,发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合同明确。
7
7.1
7.2
过程质量监督要求
关键工序施工前后的检查
生产现场监督检查
乙方应当接受甲方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和评价,能够确保如甲方及
经甲方同意的有关方有权进入与本合同项目实现有关现场,开展过程
(或关键质量控制点、强制性检验点)监督,以验证乙方对合同要求的
遵守情况,乙方应当提供必要的数据、记录、文件等资源支持。
8
8.1
检验验收要求
检验验收项目种类和方式
穿戴式智能维修辅助设备验收按双方后续签订的《穿戴式智能维修
辅助设备验收大纲》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
验收的项目内容和方法详见表 7。
验收具
体内容
质 量 保
证大纲
表7 项目验收表
接收判据准则
所提供的文件,完
成审批,现行有效,
满足技术要求
标 准 化
大纲
所提供的文件,完
成审批,现行有效
技 术 状
态 管 理
计划
所提供的文件,完
成审批,现行有效
序
号
1
验收
项目
设 计
过 程
中 受
托 方
应 提
供 给
委 托
方 的
文 件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验收
地点
在 委
托 方
现 场
验收
在 委
托 方
现 场
验收
在 委
托 方
现 场
验收
验收结
论
验收
人员
合 格
□
不合格
□
合 格
□
不合格
□
合 格
□
不合格
□
有效
生 产
过 程
中 受
托 方
应 提
供 给
委 托
方 的
记录、
试 验
结 果
记 录
是 否
齐 全
有效
合 格
证 明
资料
2
3
首 件 鉴
定 / 检 验
记录、首
件 鉴 定
报告
关 键 过
程、特殊
过 程 加
工记录
完成审批,齐套完
整
记录是否完整
质 量 评
审结论
完成审批,齐套完
整
履历本
是否规范、记录是
否完整
外观
设备整体外观应考
虑美学设计要求,
充 分 进 行 工 业 设
计,整体美观大方,
对除符合规定的油
漆颜色外,油漆应
光滑明亮,无掉漆,
无褪色情况。
4
物 理
特 性
验收
颜色
整体颜色以中灰色
(B02)为主。
外廓尺寸(长×宽
×高):≯300mm×
200mm×150mm
运输尺寸(长×宽
×高):≯400mm×
400mm×300mm
重量(含设备箱):
≯4kg;
主 机 重 量 : ≯
尺寸
重量
在 委
托 方
现 场
验收
在 委
托 方
现 场
验收
在 委
托 方
现 场
验收
在 委
托 方
现 场
验收
合 格
□
不合格
□
合 格
□
不合格
□
合 格
□
不合格
□
合 格
□
不合格
□
在 委
托 方
现 场
验收
合 格
□
不合格
□
在 委
托 方
现 场
验收
在 委
托 方
现 场
验收
合 格
□
不合格
□
合 格
□
不合格
□
在 委
托 方
现 场
合 格
□
不合格
0.8kg;
附 件 重 量 : ≯
3.2kg。
配 套 清 单 对 照 表
8、表 9,齐全无缺
失
配 套 齐
全性
处理器
RK3588 或以上
5 硬件
内存
≮8GB
固 态 硬
盘
≮64GB
直 流 电
源供电
28V
6 电源
交 流 电
源供电
220V、50Hz
验收 □
在 委
托 方
现 场
验收
在 委
托 方
现 场
验收
在 委
托 方
现 场
验收
在 委
托 方
现 场
验收
在 委
托 方
现 场
验收
在 委
托 方
现 场
验收
合 格
□
不合格
□
合 格
□
不合格
□
合 格
□
不合格
□
合 格
□
不合格
□
合 格
□
不合格
□
合 格
□
不合格
□
8.2
拒收准则
有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拒收乙方交付的产品:
a) 所交付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
b) 所交付产品含有假冒伪劣零件的;
c) 提交产品尚未完成甲方所要求的全部试验,或未完成全部的生
产工作,且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的;
d) 乙方对甲方的纠正措施要求未作答复或提供的纠正措施不能
接受的;
e) 在甲方要求不得让步接收和超差代用的产品中存在让步接收、
超差代用情况的;
f) 未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文件、记录以及合格证明资料。
8.3
检验验收结果处理
乙方对收到的不合格通知单或检验验收不符合存在异议,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并将相关理由和证明材料提交甲方,否则视为不存在异
议。乙方在收到甲方不合格通知或检验验收不符合后,应当进行原因分
析,采取纠正措施,进行改进。并于 15 日内完成重新提交验收。
交付清单
8.4
软硬件交付清单如表 8、9 所示。
序
号
名称
表8 硬件交付清单
数
量
交付形式
1
AR 终端硬件
1 台
硬件产品
备注
含 AR 眼镜、综
合处理器及线缆
型号:BXXFZY-
4-A
2
3
4
5
6
序
号
设备箱
充电器
使用维护说明
书
履历本
装箱清单
1 个
1 套
1 本
1 本
1 页
硬件产品
硬件产品
PDF 扫描版及 Word
版
PDF 扫描版
PDF 扫描版
表9 软件交付清单
名称
数
量
交付形式
备注
1
1 套
软件设计方案/技
术方案
2 软件需求规格说明 1 套
软件设计说明
1 套
3
软件配置项测试说
明
软件配置项测试报
告
1 套
1 套
5
4
6
用户手册
1 套
7 软件产品规格说明 1 套
8
9
软件可执行码/动
态链接库
配置文件及数据文
件(如果有)
1 套
1 套
纸质签字版、PDF 扫描版及
Word 版
PDF 扫描版及 Word 版
PDF 扫描版及 Word 版
PDF 扫描版及 Word 版
PDF 扫描版及 Word 版
纸质签字版、PDF 扫描版及
Word 版(按需,有界面的
软件提供)
PDF 扫描版及 Word 版
光盘
光盘
9
9.1
质量责任界定及违约处罚
质量责任界定
因甲方产品相关质量要求提出和传递不正确或不明确,且法规标准
无强制性要求,导致产品质量问题的,甲方承担全部质量责任。
甲方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或法规标准有强制性要求的,乙方执行
不到位,导致产品质量问题的,乙方承担全部质量责任。
甲方未提出质量要求,但法规标准有相关要求,乙方执行不到位,
导致产品质量问题的,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质量责任。
甲方在软件交付验证、集成调试和系统测试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求
时通知乙方分析处理。
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如确认是交付软件自身问题,乙方应采取
纠正措施,及时进行改进。
9.2
质量责任追究
9.2.1
经济惩罚
经济惩罚如下:
a) 甲方质量责任导致的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
b) 乙方出现交付产品批量不合格或使用中出现批次质量问题,质
量问题导致甲方顾客抱怨或索赔情况时,乙方应当负责更换、处
理费用,向甲方赔偿合同总额的 10%。乙方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零
部件情况时,甲方有权采取终止合同(或如暂停交付、取消供应
商资格)措施。
9.2.2
法律追究
乙方出现在研制、生产中弄虚作假,隐瞒重大设计缺陷、制造缺陷、
质量问题或隐患,出具虚假数据或结论,致使产品在甲方用户使用过程
中引发重大质量事故的。或者故意将不合格品交付,存在以次充好、以
假充真情形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招标项目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投标文件-商务文件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
人的情况)
或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投标保证金
四、商务偏差表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其他商务资料
投标文件-技术文件
七、技术偏差表
八、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和技术支持资料
九、其他技术资料
投标文件-价格文件
十、分项报价表
(招标人名称) :
一、投标函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
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交货期为 ,交货地点为招
标文件指定地点)提供设备及相关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文件-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或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3)投标保证金
(4)商务偏差表
(5)资格审查资料
(6)其他商务资料
投标文件-技术文件
(7)技术偏差表
(8)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和技术支持资料
(9)其他技术资料
投标文件-价格文件
(10)分项报价表
3.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
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
8.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
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如由委托代理人投标,删除本页)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特别声明:邮寄或非委托代理人递交的本项目的投标文件,我公司均认可递交、密
封检查及开标记录的签署有效性。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如由法定代表人投标,删除本页)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姓名)
为我方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与之有关的事务,其
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特别声明:邮寄或非委托代理人递交的本项目的投标文件,我公司均认可递交
的有效性。
本授权书有效期至本项目结束。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社保证明。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附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
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91
三、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如电汇,应从其基本账户向航空工业电子采购平台生成的账户电汇转出。
投标保证金不接收现钞。
投标人需提供汇款底单复印件。
投标人需提供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基本账户证明文件。
(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92
(基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93
四、商务偏差表
投标应答 偏差说明
序号 招标文件条款内容
1
2
3
4
5
6
注: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 7 条”的要求进行应答,未列明视为默认响应。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交货期
交货地点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投标有效期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投标保证金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1
付款条件 见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
质保期
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94
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资金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人需
具有的各类资质证书
联系人
网址
姓名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成立时间
员工总数
电话
传真
电话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近三年营业额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
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
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的不同单位)
投标设备制造商名称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设备
制造商需具有的资质证书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95
(二)营业执照证明材料
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它营业登记证书,提供有
效的营业登记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
96
(三)投标人近年财务状况
投标人须提交 XX 年度或 XX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
润表的复印件。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
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
业单位的,无须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2 款或第三章评分办法前附表 2.2.4 款对财务状况没
有要求的,投标人可以不提供财务会计报表。
97
(四)投标人近年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设备名称
规格和型号
项目名称
买方名称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约情况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98
(五)制造商授权书
致: (招标人)
制造商授权书
我单位 (制造商名称)是按 (国家/地区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
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制造商地址)。兹授权按 (国家/地区名称)的法律正
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投标人的单位地址)的 (投标人名称)以我
单位制造的 (设备名称)进行(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活动。我单位同意
按照中标合同供货,并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制造商名称: (盖单位章)
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 签字人签名:
签字人电话:
注: 投标人为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授权书,如不是代理商的,不需要提供制造商
授权书。
注:此格式仅供参考。
99
六、其他商务资料
100
投标文件-技术文件
七、技术偏差表
序
号 招标文件章节、条款号及内容
投标文件章节、条
款号及内容
偏 差
说明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
注:
1.投标时,按照此表的要求填写技术偏差表;
2.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内容逐条逐条做出响应,并申明与技术规格条
文的偏差。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01
八、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及技术支持材料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提出的全部内容,做出全面、详细描述
和说明,尤其是对加注“★”的关键条款,应逐条做出具体应答,否则将可能导致投标被
否决。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3 要求提供产品的技术支持材料,涉及其他内
容的可以提供详细针对性的应答或承诺。
23
九、其他技术资料
24
十、开标一览表(格式)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投标人名称:
制造商名称:
投标总价
(元)
投标
保证金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价格单位:人民币元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单位公章:
日期:
25
数量/
单位
单价
(含税)
总价
(含税)
分项报价表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分项名称
制造商
规格
型号
1
2
…
最终报价(含税)
注:投标人按设备组成报价,请注意单价与数量合计后结果与总价保持一致。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