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管局关于铜陵市民兵训练基地后续配套设施—家具(二次)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市公管局关于铜陵市民兵训练基地后续配套设施—家具(二次)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铜公投决〔2016〕24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永康市金红叶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花园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陈启文

委托代理人:刘新平联系电话:133*****607

被投诉人一:铜陵市民兵训练基地后续配套设施—家具(二次)项目评标委员会

被投诉人二:铜陵炫逸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草野家私有限公司和池州市名仕家具销售有限公司

永康市金红叶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于2016年8月24日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铜陵军分区后勤部组织并于2016年8月3日开评标的铜陵市民兵训练基地后续配套设施—家具(二次)项目(项目编号:2016-CG-H-075-2)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本机关正式予以受理。

投诉人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具体投诉事项为:

一、对被投诉人一否决其投标不予认可,认为应属细微偏差。

二、质疑被投诉人二在本次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本机关当即暂停了该项目采购活动,调阅并核查了相关资料,经查认定事实如下:

一、针对投诉事项一,经查,投诉人投标文件封面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被投诉人一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无效标条款第27.2,即“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报价表未在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印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否决投诉人投标,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

二、针对投诉事项二,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有关线索,本机关调阅了市交易中心2016年8月3日上午开标三室监控录像,并约谈了被投诉人二相关委托代理人,均无证据能够认定被投诉人二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综上所述,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投诉人如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30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家具 训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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