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孝环安罚〔2024〕17号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孝环安罚〔2024〕17号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孝环(安)罚〔202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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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安陆市南城街道办事处太白大道华美智造产业新城A区A1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汪卓
湖北豪马塑胶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上只登记了注塑工序非甲烷总烃的排污口,破碎工序废气排放口未在排污许可证上登记,与排污许可证登记信息不符。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汪卓以及受委托人陈珊珊的身份;
2. 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陈珊珊办理此次案件相关事宜,并认可受托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签署的有关文件;
3. 2024年7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和公司废气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登记信息不符合的事实;
4. 现场勘察图1张,证明你公司的位置信息;
5. 《排污许可证》副本一份,证明排放口的登记信息;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杨勇和张宁具有执法的资格;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接收孝感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文书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
8. 2024年8月1日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孝环(安)责改字〔2024〕10号),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的规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第二部分排污许可类(六)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00);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安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孝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宁 电话:0712-*******
地 址:安陆市府东南路190号 邮政编码:******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4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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