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孝环安罚〔2024〕13号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孝环安罚〔2024〕13号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孝环(安)罚〔2024〕13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湖北鸿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正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MA4F2TJRXM

地址(住址):安陆市南城街道太白大道266号华美智造产业新城A区D1-137号

湖北鸿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委托湖北蓝源排放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放情况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公司发动机号为YN4EZ080-33CR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尾气自由加速法检测结果为1.03m-1,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18)中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杨正淼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杨正淼办理此次案件相关事宜,并认可受托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签署的有关文件;

3.2024年7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放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事实;

4. 现场勘察图1张,证明你公司的位置信息;

5. 检测报告(编号:HBLY[2023]BG003-C********)副本一份,证明你公司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检测结杲超标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张宁和杨勇具有执法的资格;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接收孝感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文书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

8.《检测报告结果告知书》及回执1份,证明你公司已知晓检测结果。

9.《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孝环(安)责改〔2024〕18号及回执一份,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安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账号:942*****002*******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孝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宁 电话:0712-*******

地 址:安陆市府东南路190号 邮政编码:******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5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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