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近期,在太原市及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的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区8批次食品及餐具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及餐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太原市交通学校餐具消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商贸经济职业中专学校(太原市汽车技术职业学校、太原市交通学校)一食堂的餐具,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检的盘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记)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交通学校现场检查,当事人存在消毒柜使用不当、洗消操作不当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二、太原市杏花岭区萌萌幼儿园经营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萌萌幼儿园经营的鸡蛋,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结果显示:该批次鸡蛋检测出的多西环素项目(ug/kg)实测值216,标准指标≤10;该项目不符合GB *****.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杏花岭区萌萌幼儿园现场检查及调查,该批鸡蛋是2024年5月20日从太原市星空鲜美达配送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25kg,进价是9.6元/kg,总共240元。其中被抽检了3.8kg,抽检时候的售价是9.6元/kg,剩余的21.2kg都用于制作菜品了,已无剩余,该单位可以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上货值金额为240元,违法所得为36.48元。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单位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处罚。

三、府东公寓管理中心经营的香蕉、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府东公寓管理中心经营的香蕉、鸡蛋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结果显示,该批次香蕉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批次鸡蛋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该批香蕉是2024年5月20日从山西鑫昇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5斤,每斤3.76元,共18.81。该批鸡蛋是2024年5月19日从山西鲜蔬园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0斤,每斤6.6元,共66元。以上货值金额为84.81元,当事人可以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依据抽检单位的抽检检验样品购买支付凭证购买上述批次香蕉、鸡蛋共支付50.36元。由于以上批次香蕉全部被抽检,鸡蛋除抽检外剩余部分已全部供餐厅食用,故违法所得为50.36元。当事人经营农药、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处罚。

四、太原市杏花岭区果之宾水果店经营的荔枝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果之宾水果店经营的荔枝,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结果显示: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该批荔枝是当事人于2024年5月20日从太原市迎泽区高乃顺水果经销部购进的。总共购进了1件,共4kg,进价是28元/kg,该批次荔枝都被抽检了,抽检了4kg,售价是30元/kg,已无剩余。当事人可以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以上货值金额为120元,违法所得为120元。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处罚。

五、太原市杏花岭区非凡心博雅幼儿园经营的黄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非凡心博雅幼儿园经营的黄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结果显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该批黄瓜是当事人于2024年5月20日从太原优鲜多供应链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7.62kg,2.82元/kg,其中被抽检了4kg,剩余的2.62kg都用于制作菜品了,已无剩余,以上货值金额21.49元。当事人可以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处罚。

六、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经营的生姜进行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结果显示:噻虫胺实测值是0.777mg/kg,参考值:≤0.2mg/kg,复测结果:0.82,检验依据GB*****.3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噻虫嗪及其代谢物噻虫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潜/质谱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项目:噻虫胺。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该批次生姜是当事人于2024年5月21日从山西鸿盛发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的,总共购进了20kg,购进价格是15.78元/kg,其中被抽检了1.28 kg,抽检时候的售价是23.8元/kg,剩余的18.72kg都销售了,已无剩余。该单位可以提供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以上货值金额为476元,违法所得160.4元。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处罚。

七、太原市杏花岭区忠忠南肖墙丸子汤城坊东街店经营的油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忠忠南肖墙丸子汤城坊东街店经营的油饼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结果显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已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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