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渠县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渠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渠县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 为规范工程总承包活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渠县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9月23日至2024年9月29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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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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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渠县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总承包活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深化水利工程建设改革稳步推行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3部门《关于印发达州市本级政府工程项目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模式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渠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渠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渠县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五条工程项目需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的,由项目业主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项目主管部门按程序报请县委财经委员会、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估算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还需按程序报县委常委会审定。经决策同意后,项目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研究报告中提出,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阶段一并批复同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六条项目审批部门要根据项目性质、投资主体、资金来源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政府投资项目认真执行项目可行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等程序。
建设项目不得因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而违法减少或倒置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采取并联或并行、合并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从其规定。
第三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七条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工程建设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投资规模等不明晰、不具备工程总承包条件的项目,不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八条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以投资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预留建设单位需要发生的前期相关管理必要费用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九条拟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发包范围内的设计、施工或者采购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除法定情形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标。严禁以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招标程序违法违规指定承包商。
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暂估价工程、货物、服务的分包,应当依法招标,严禁不经招标直接委托分包。分包招标形式应依据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可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人)]共同组织实施,也可由建设单位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人)]单独组织实施。
第十条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的,招标人原则上应统一使用《达州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模板编制招标文件;国家、省在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已有或拟出台工程总承包交易模版的,从其规定。招标人对工程总承包交易模板中固定部分应不加修改的引用。
第十一条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中的设计、采购、建安工程费用作为招标最高限价;设计、采购、施工招标最高限价均不得突破批准投资概算中单项费用。
第十二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方案的选择性较小,且工程质量、工期、成本受施工技术管理方案影响较小,工程管理要求简单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工程建设规模较大,工期较长,技术复杂,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方案的选择性较大,且工程质量、工期和成本受不同施工技术管理方案影响较大,工程管理要求较高的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报价评分权重不得低于60%。
第十三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能力,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工程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招标人公开已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且具备工程设计资质、工程总承包条件的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同时担任本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第十四条以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承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工程总承包项目主体设计和主体结构、关键性专业施工业务;以联合体形式承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分别自行完成主体设计和主体结构、关键性专业施工业务。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项目的全部设计和施工业务支解后发包给其他单位,也不得将主体设计或者主体结构、关键性专业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分包单位除建筑劳务分包外,不得再分包;设计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得分包的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五条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并在合同中按规定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担。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采用总价合同的,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明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主要材料设备型号(技术参数)与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十六条项目中标后,中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的概算进行限额设计,根据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经招标人审核后,在中标之日起3个月内送财政部门评审。施工合同价=财政评审价c(1-投标下浮比例)。
设计合同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执行,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计算规则,以财政部门预算评审价作为计算基础,设计合同价=计算所得金额c(1-投标下浮比例),计算所得金额由县财政评审核算。
第十七条项目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应约定工程结算办法。施工结算价高于或等于施工合同价,按施工合同价进行结算(因人工、材料调差等政策性因素引起的资金投入除外);施工结算价低于施工合同价,按施工结算价进行支付。
设计结算价以发承包双方最终确定的施工结算价作为计算基数,设计结算价=计算所得金额c(1-投标下浮比例)进行支付。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不得违法签订与招标文件规定、总承包合同约定实质内容相背离的补充合同(协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程序及时履行变更及签证手续,加强变更及签证管理,坚决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第四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履行合同和法定义务。督促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加强勘察设计管理,严格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和环保等环节进行把关。
第二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置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技术、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含劳资)、设备和材料等现场管理岗位及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分子项、分单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具体送审方式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图审查机构约定。
第二十三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总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的法定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工程设计或施工分包单位、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分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负首要责任,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安全负首要责任,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六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专业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分包施工单位也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也不得单方面强行要求缩短工期或者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通过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的协调、配合与合理交叉,科学制定、实施、控制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八条工程已完成全部施工并符合竣工验收规定和约定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期限组织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各专业承包企业及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已实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依照省、市、县的规定执行。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各分包单位依法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向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的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工程保修连带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主管部门要根据自身行业特点、行业标准以及行业要求,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全流程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强项目审批程序的监督管理,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及相关规定,根据与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相关工作;县财政局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指导国有企业加强对工程总承包的内部审计监督;县审计局要依法加强建设项目审计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
第三十一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及项目管理人员的信用监督管理,及时采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信息以及信用信息,并在建设市场监管平台统一对外公布各参建单位及项目管理人员信息以及信用信息。
第三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公职人员,按照责任划分,依纪依法进行问责问效处理。
附则
第三十四条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同时执行《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对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标签: 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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