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二、项目名称:2024年职教专项资金学院‘3+2’全科医疗规范化培训基地教学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安新角度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欧亚大道1999号旭辉荣华公园大道5幢*****室
法定代表人:江付伟
联系电话:153*****808
授权代表:苟朝军
联系电话:184*****438
被投诉人1: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海晏路75号地矿综合写字楼15楼
联系人:于浩
联系电话:0971-*******
被投诉人2: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泓学大街
联系人:张海霞
联系电话:0971-*******
相关供应商: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2号楼318室
联系人:马晓磊
联系电话:198*****133
2024年7月25日,西安新角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2024年职教专项资金学院‘3+2’全科医疗规范化培训基地教学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磋商(货物)2024-183号〕的成交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2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7月30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8月7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1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针对该项目“1.医学临床思维训练系统”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其为“治趣”品牌生产厂家“武汉泰乐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参与本项目的唯一合法供应商。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产品资质谋取成交。
投诉事项2:针对该项目“2.全功能急救人”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提供的投标佐证材料与实际产品不符,涉嫌伪造产品资料、采用虚假应标手段谋取成交。相关供应商严重违反招标规定和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事项3:针对该项目“7.无线智能化心肺听诊训练与考核系统(教师机)、8.无线智能化心肺听诊训练与考核系统(学生机)”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提供的投标佐证材料与实际产品不符,涉嫌伪造产品资料、采用虚假应标手段谋取成交。相关供应商严重违反招标规定和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事项4:针对该项目“35.高级分娩机转示教模型”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提供的投标佐证材料与实际产品不符,涉嫌伪造产品资料、采用虚假应标手段谋取成交。相关供应商严重违反招标规定和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事项5:针对该项目“45.智能化生长发育评估系统”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提供的投标佐证材料与实际产品不符,涉嫌伪造产品资料、采用虚假应标手段谋取成交。相关供应商严重违反招标规定和公平竞争原则。
关于投诉事项1:针对该项目“1.医学临床思维训练系统”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其为“治趣”品牌生产厂家“武汉泰乐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参与本项目的唯一合法供应商,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产品资质谋取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为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中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也不鼓励将其作为评审因素。根据《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修订版)>的通知》的规定,除进口产品外,不得将生产厂家、代理商等出具的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设置采购需求。故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因不具有厂家授权而进行不正当“竞标”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采购文件“附件13 投标产品相关资料: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投标时提供国家认可质检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测试报告),或提供能够证明技术参数响应的产品彩页(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相关资料;投标产品为定制开发内容或施工内容,需提供技术方案、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的规定,相关供应商已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治趣 V1.0在线虚拟诊疗系统”的产品彩页、测试报告等资料。且投诉人所投产品资料与相关供应商所附资料存在一致情形,故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产品资料存在虚假缺乏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5:针对该项目“2.全功能急救人、7.无线智能化心肺听诊训练与考核系统(教师机)、8.无线智能化心肺听诊训练与考核系统(学生机)、35.高级分娩机转示教模型、45.智能化生长发育评估系统”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均为“圣医智教”品牌相关型号产品,生产厂家为北京圣医智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产厂家),并附有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等资料。经查阅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并向生产厂家核实,未发现上述产品存在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亦未发现产品资料存在虚假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2-5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4日
标签: 处理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