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tr"","";};关于《磐安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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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筹推进我县分布式光伏项目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全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保障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依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 号)、《浙江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能源〔2014〕450号)《浙江省整县(县、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浙能源〔2021〕17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24〕3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磐安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门户网站 (http://www.panan.gov.cn/art/2023/9/15/art_**********_*******.html),对征求意见稿(草案)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磐安县龙山路1号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邮编:******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

联系人:陈初良

联系电话:0579-********

附件:1.磐安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2.关于《磐安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起草情况说明


附件1

磐安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屋顶分布式光伏

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统筹推进我县分布式光伏项目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全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保障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依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 号)、《浙江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能源〔2014〕450号)《浙江省整县(县、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浙能源〔2021〕17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24〕38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利用全县居民屋顶、党政机关建筑屋顶、公共建筑屋顶、工商业厂房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开发流程

(一)明确建设标准

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以及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与周边建筑物、景观(风貌)相协调。

1.区域管控重点

(1)在铁路、国省道、高速公路、景观带沿线以及中心城区、中心镇、重要集散广场等区域可视范围内的房屋。

(2)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传统村落及其周边可视范围内的房屋。

(3)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粉尘、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

乙类和腐蚀气体的建筑。

(4)使用年限已经超过25 年的砖混结构房屋,使用年限已经超过20 年的砖木结构房屋或者已经明确公告在近期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

(5)屋面周边有大面积遮光影响的建筑、树木等。

(6)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7)所在区域公用配变容量不足或低压线路承载能力不足,无法满足电网消纳的。

(8)存在其他严控安装的情形,如存在安全隐患和影响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等。

其他不符合安全管理、城乡风貌管控要求的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具体建设标准

(1)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应超过0.3m,光伏板不得超出屋面外沿;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方阵表面最高端不得超过规划许可的女儿墙高度,没有规划许可的女儿墙的光伏组件方阵表面最高端距平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得超过1.5 米,光伏板下方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光伏板严禁设置在钢结构丙类厂房屋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单位应对建筑结构进行荷载分析和复核,充分考虑增加的光伏荷载以及风、雪等荷载因素,并据此全面评估房屋结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分布式光伏支架下方、屋顶架空层、光伏逆变器等电气设备周围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光伏板严禁设置在可燃材料、环保设施上方;

(3)分布式光伏电站的逆变器交流侧和直流侧电缆,应采用电缆桥架分开设置,且桥架间预留一定间距;

(4)分布式光伏电站直流侧的正极和负极建议采用电缆桥架分开设置,且桥架间预留一定间距;

(5)分布式光伏电站采用的电缆应按照电压等级、持续工作电流、敷设环境等因素进行选型,电缆敷设应满足电缆允许弯曲半径要求,严禁90°敷设;垂直敷设时应增加横档,防止线路因重力作用,加速线路老化破损;

(6)分布式光伏电站的金属支架、光伏组件、逆变器等电气设备应与建筑接地系统可靠连接,确保导通良好;

(7)分布式光伏电站应设置生产运行远程监视系统,装机容量2兆瓦及以上的电站应布置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8)工商业(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出入口、逆变器等明显位置应设置警示标志、公示牌,明确维保单位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

(9)分布式光伏电站应设置干粉灭火器、消防沙、绝缘手套、绝缘剪等器材,确保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得到处置。

(10)2024年9月1日后并网的新增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功能,不具备该功能的存量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由供电公司进行功能改造,改造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项目业主应全力配合供电公司开展改造工作。

(二)规范建设流程

1.备案阶段

(1)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前应按照《浙江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能源〔2014〕450号)履行项目备案手续,项目投资主体须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执行。

(2)对于户用(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其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由自然人本人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规范设计图纸、建筑物现状彩色照片、房屋产权证明、荷载分析复核意见(由项目开发单位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及所在地供电所接入意见等文件资料,填写《户用(自然人)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地乡镇(街道)进行安全、规划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县供电公司需以乡镇(街道)提供的相关合规证明每月代为向发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工商业(非自然人)项目投资主体应取得屋面荷载报告(荷载计算书)、施工合同等材料(详见附件),填写《工商业(非自然人)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申请表》(附件2),经开发区、乡镇(街道)安全、规划审核合格后,供电公司出具初步接入意见函,向县发改局申请备案。

(4)开发区、乡镇(街道)要提高服务效率,切实履行光伏项目安全、规划审查等工作,即报即审,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工作日,项目较为复杂的不超过三个工作日。供电公司在出具初步意见函前,应接收、检查相关支持性文件和资料的完整性。发现申请资料欠缺或不完整的,业务管理人员应通过邮件形式告知客户缺件的内容。审核合格后原则上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意见函。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发改局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不定期图纸抽查工作。

2.建设阶段

(1)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严格遵守“先备案后建设”原则。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供电公司不予验收和并网。

(2)开发区、属地乡镇(街道)对分布式光伏项目现场巡查,对不符合安全或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的项目,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整改。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统一组织拆除。

(3)资规、建设、应急、消防等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发改局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现场不定期抽查工作。

(4)分布式光伏电站在施工过程中,要落实好动火作业和高空作业审批,做好环境清理、落实现场看护措施、配齐灭火器材(水带应与室内消火栓连接完毕)等。

3.竣工验收阶段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分别履行工程验收和并网验收程序。

(2)工程验收应参照 T/HZPVA 001 的有关要求,所有验收应做好记录,立卷归档。工程验收原则上由项目投资企业自行组织,项目总承包单位或安装企业配合。

(3)工程验收后,收到项目并网验收的三个工作日内,由开发区、属地乡镇(街道)牵头,联合供电公司进行并网验收,填写并网验收意见单(附件3),验收合格后予以并网。验收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到位,整改完成前不得投入使用,待项目整改完成后方可办理电网接入手续。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开发区、乡镇(街道)组织拆除(所造成损失一律由项目投资主体、安装企业等自行承担)。

(三)合理有序接入

1.供电公司要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2041)要求,开展分布式光伏承载力评估和测算,定期向社会公布可接入容量,在可接入容量范围内按申报接网顺序出具电网接入意见。

2.供电公司应将全县分布式光伏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及时

报送县发改局,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按季度测算、更新、公布。在接入受限区域仍有意愿建设的项目,允许项目投资主体通过配套用户侧储能等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全部自发自用,在做好防倒送技术措施的前提下,由供电公司验收后并网接入。

3.在满足接网消纳能力的情况下,以220伏、380伏低压接入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装机规模不应超过现有配变可接入容量和低压线路承载能力。单台公用配变的光伏接入总容量不超过配变额定容量的80%。

4.光伏项目应经供电公司组织涉网电气设备调试验收合格后并网运行,由供电公司依规统一调度。未经允许,分布式光伏系统制造商、集成商、安装商、运维商均不得保留远方控制接口及相应能力。

(四)加强运行监督

项目投资主体要切实承担起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责任,应定期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维护并做好记录。维护时及时更换破损老化的线路和电气设备,及时清理光伏板表面的鸟屎、泥浆、树叶、积尘等覆盖物,防止“热斑效应”的产生。项目投资主体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项目安全隐患,确保光伏发电系统安全运行。分布式光伏项目严禁突破建筑红线范围,转供给周边用电户增加消纳。县应急管理局要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有无保护装置和保护装置是否投运、是否私自调整逆变器参数、电能质量是否合格、涉网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全面消除事故隐患。各有关执法部门要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三、工作职责

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应由开发区、属地乡镇(街道)具体落实,发改、资规、建设、应急、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一)加强属地监管。开发区、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原则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清单,纳入本地项目库统一管理,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规划管控等责任。配合部门打击项目未备先建、违章建筑屋顶建设光伏、光伏项目突破高度要求等违规、违法行为。

(二)加强联合执法。发改、资规、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要严厉打击项目未备先建、违章建筑屋顶建设屋顶光伏、光伏骗贷、非法融资、偷税漏税、光伏欠薪、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等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限期整改并追缴违法所得,暂停办理并网手续,同时向信用中国网站上传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况限制在我县从事光伏开发事宜。

发改局:负责对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做好项目备案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开发区、乡镇(街道)把好规划审查工作。

建设局:负责指导乡镇对拟建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展风貌管控、房屋质量、结构安全审查;要依法处理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所在房屋建筑未经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未经备案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法行为。

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行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对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开展事故调查,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企业虚假宣传、无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属地乡镇街道查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违规搭建行为,参与拆违保障。

供电公司:负责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可接入容量范围内按申报接网顺序出具接入意见、代理自然人办理备案手续以及并网接入工作;对未通过安全和规划审查、未经验收合格的、未取得接入意见自行建设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对被纳入信用惩戒系统的安装企业承建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予并网。

消防救援大队:按照《消防法》规定依法查处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

各光伏项目业主和安装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流程进行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安全,严格质量标准,做好长期运维保障;有关部门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附表1

户用(自然人)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


屋顶所有人姓名


身份证号


拟建地址


施工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建设内容


申请人承诺

本人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承诺按规范建设标准进行施工。

签字:

年 月 日

以上由项目业主填写

供电公司

接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提交资料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规范设计图纸

3、建筑物现状彩色照片

4、房屋产权证明


附表2

工商业(非自然人)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建设模式

1.业主自建 □ 2.合作开发 □

屋顶所有人名称


营业执照


拟建地址


屋顶使用人名称

(合作开发模式须填写)


单位地址


施工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建设内容


项目单位声明

我单位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承诺按规范建设标准进行施工。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以上由项目申报单位填写

开发区、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提交资料

1、项目实施方案(可研报告)

2、项目用地或屋顶等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和消防验收或备案凭证、租赁协议)

3、能源管理合同(涉及时需提供) 4、供电公司出具的初步接入意见函

5、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6、规范设计图纸

7、建筑物现状彩色照片 8、屋面荷载报告(荷载计算书)

9、施工合同。

附表3

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联合验收意见

发电户号


流程编号


关联用电户名称


关联用电户编号


发电户名称


项目联系人


项目地址


项目类型


本期装机规模


并网点


现场验收人员填写

部门

验收项目

验收说明

结论

验收人员

属地乡镇(街道)

光伏板是否超高




分布式光伏屋顶是否为违章建筑



是否按要求开展工程验收



其他情况



供电部门

线路(电缆)




配电设备



计量装置



客户签收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屋顶分布式光伏

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

起草情况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统筹推进我县分布式光伏项目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全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保障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依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 号)、《浙江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能源〔2014〕450号)《浙江省整县(县、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浙能源〔2021〕17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24〕3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磐安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此次准备出台的办法主要是进一步规范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

二、起草过程

(一)基本情况

光伏发电是一种清洁可再生能源,初步测算,1兆瓦光伏年发电量可达136万千瓦时,节约标准煤约380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680吨,年产值可达56万元,年纳税11万元。特别是浙江省电力普遍短缺的当下,大力发展光伏发电项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县自从2016年成功创建清洁能源示范县以来,大力发展屋顶分布式光伏及集中式光伏地面电站,截止2023年底,我县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134.4兆瓦,其中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75.4兆瓦。

(二)意见征求

起草了《磐安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2024年9月14日至2024年9月18日协同网上向各乡镇街道、区块、供电公司、资规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执法局、建设局、消防救援大队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建议后已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我们根据意见征求情况,提出我县方案,主要内容为: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利用全县居民屋顶、党政机关建筑屋顶、公共建筑屋顶、工商业厂房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开发流程

1.明确建设标准

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以及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与周边建筑物、景观(风貌)相协调。

(1)区域管控重点

①在铁路、国省道、高速公路、景观带沿线以及中心城区、中心镇、重要集散广场等区域可视范围内的房屋。

②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传统村落及其周边可视范围内的房屋。

③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粉尘、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

乙类和腐蚀气体的建筑。

④使用年限已经超过25 年的砖混结构房屋,使用年限已经超过20 年的砖木结构房屋或者已经明确公告在近期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

⑤屋面周边有大面积遮光影响的建筑、树木等。

⑥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⑦所在区域公用配变容量不足或低压线路承载能力不足,无法满足电网消纳的。

⑧存在其他严控安装的情形,如存在安全隐患和影响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等。

其他不符合安全管理、城乡风貌管控要求的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具体建设标准

①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应超过0.3m,光伏板不得超出屋面外沿;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方阵表面最高端不得超过规划许可的女儿墙高度,没有规划许可的女儿墙的光伏组件方阵表面最高端距平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得超过1.5 米,光伏板下方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光伏板严禁设置在钢结构丙类厂房屋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单位应对建筑结构进行荷载分析和复核,充分考虑增加的光伏荷载以及风、雪等荷载因素,并据此全面评估房屋结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②分布式光伏支架下方、屋顶架空层、光伏逆变器等电气设备周围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光伏板严禁设置在可燃材料、环保设施上方;

③分布式光伏电站的逆变器交流侧和直流侧电缆,应采用电缆桥架分开设置,且桥架间预留一定间距;

④分布式光伏电站直流侧的正极和负极建议采用电缆桥架分开设置,且桥架间预留一定间距;

⑤分布式光伏电站采用的电缆应按照电压等级、持续工作电流、敷设环境等因素进行选型,电缆敷设应满足电缆允许弯曲半径要求,严禁90°敷设;垂直敷设时应增加横档,防止线路因重力作用,加速线路老化破损;

⑥分布式光伏电站的金属支架、光伏组件、逆变器等电气设备应与建筑接地系统可靠连接,确保导通良好;

⑦分布式光伏电站应设置生产运行远程监视系统,装机容量2兆瓦及以上的电站应布置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⑧工商业(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出入口、逆变器等明显位置应设置警示标志、公示牌,明确维保单位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

⑨分布式光伏电站应设置干粉灭火器、消防沙、绝缘手套、绝缘剪等器材,确保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得到处置。

⑩2024年9月1日后并网的新增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功能,不具备该功能的存量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由供电公司进行功能改造,改造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项目业主应全力配合供电公司开展改造工作。

2.规范建设流程

(1)备案阶段

①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前应按照《浙江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能源〔2014〕450号)履行项目备案手续,项目投资主体须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对于户用(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其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由自然人本人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规范设计图纸、建筑物现状彩色照片、房屋产权证明、荷载分析复核意见(由项目开发单位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及所在地供电所接入意见等文件资料,填写《户用(自然人)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地乡镇(街道)进行安全、规划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县供电公司需以乡镇(街道)提供的相关合规证明每月代为向发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③工商业(非自然人)项目投资主体应取得屋面荷载报告(荷载计算书)、施工合同等材料(详见附件),填写《工商业(非自然人)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申请表》(附件2),经开发区、乡镇(街道)安全、规划审核合格后,供电公司出具初步接入意见函,向县发改局申请备案。

④开发区、乡镇(街道)要提高服务效率,切实履行光伏项目安全、规划审查等工作,即报即审,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工作日,项目较为复杂的不超过三个工作日。供电公司在出具初步意见函前,应接收、检查相关支持性文件和资料的完整性。发现申请资料欠缺或不完整的,业务管理人员应通过邮件形式告知客户缺件的内容。审核合格后原则上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意见函。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发改局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不定期图纸抽查工作。

(2)建设阶段

①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严格遵守“先备案后建设”原则。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供电公司不予验收和并网。

②开发区、属地乡镇(街道)对分布式光伏项目现场巡查,对不符合安全或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的项目,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整改。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统一组织拆除。

③资规、建设、应急、消防等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发改局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现场不定期抽查工作。

④分布式光伏电站在施工过程中,要落实好动火作业和高空作业审批,做好环境清理、落实现场看护措施、配齐灭火器材(水带应与室内消火栓连接完毕)等。

(3)竣工验收阶段

①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分别履行工程验收和并网验收程序。

②工程验收应参照 T/HZPVA 001 的有关要求,所有验收应做好记录,立卷归档。工程验收原则上由项目投资企业自行组织,项目总承包单位或安装企业配合。

③工程验收后,收到项目并网验收的三个工作日内,由开发区、属地乡镇(街道)牵头,联合供电公司进行并网验收,填写并网验收意见单(附件3),验收合格后予以并网。验收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到位,整改完成前不得投入使用,待项目整改完成后方可办理电网接入手续。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开发区、乡镇(街道)组织拆除(所造成损失一律由项目投资主体、安装企业等自行承担)。

3.合理有序接入

(1)供电公司要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2041)要求,开展分布式光伏承载力评估和测算,定期向社会公布可接入容量,在可接入容量范围内按申报接网顺序出具电网接入意见。

(2)供电公司应将全县分布式光伏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及时报送县发改局,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按季度测算、更新、公布。在接入受限区域仍有意愿建设的项目,允许项目投资主体通过配套用户侧储能等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全部自发自用,在做好防倒送技术措施的前提下,由供电公司验收后并网接入。

(3)在满足接网消纳能力的情况下,以220伏、380伏低压接入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装机规模不应超过现有配变可接入容量和低压线路承载能力。单台公用配变的光伏接入总容量不超过配变额定容量的80%。

(4)光伏项目应经供电公司组织涉网电气设备调试验收合格后并网运行,由供电公司依规统一调度。未经允许,分布式光伏系统制造商、集成商、安装商、运维商均不得保留远方控制接口及相应能力。

4.加强运行监督

项目投资主体要切实承担起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责任,应定期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维护并做好记录。维护时及时更换破损老化的线路和电气设备,及时清理光伏板表面的鸟屎、泥浆、树叶、积尘等覆盖物,防止“热斑效应”的产生。项目投资主体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项目安全隐患,确保光伏发电系统安全运行。分布式光伏项目严禁突破建筑红线范围,转供给周边用电户增加消纳。县应急管理局要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有无保护装置和保护装置是否投运、是否私自调整逆变器参数、电能质量是否合格、涉网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全面消除事故隐患。各有关执法部门要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三)工作职责

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应由开发区、属地乡镇(街道)具体落实,发改、资规、建设、应急、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加强属地监管。开发区、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原则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清单,纳入本地项目库统一管理,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规划管控等责任。配合部门打击项目未备先建、违章建筑屋顶建设光伏、光伏项目突破高度要求等违规、违法行为。

2.加强联合执法。发改、资规、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要严厉打击项目未备先建、违章建筑屋顶建设屋顶光伏、光伏骗贷、非法融资、偷税漏税、光伏欠薪、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等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限期整改并追缴违法所得,暂停办理并网手续,同时向信用中国网站上传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况限制在我县从事光伏开发事宜。

发改局:负责对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做好项目备案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开发区、乡镇(街道)把好规划审查工作。

建设局:负责指导乡镇对拟建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展风貌管控、房屋质量、结构安全审查;要依法处理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所在房屋建筑未经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未经备案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法行为。

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行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对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开展事故调查,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企业虚假宣传、无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属地乡镇街道查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违规搭建行为,参与拆违保障。

供电公司:负责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可接入容量范围内按申报接网顺序出具接入意见、代理自然人办理备案手续以及并网接入工作;对未通过安全和规划审查、未经验收合格的、未取得接入意见自行建设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对被纳入信用惩戒系统的安装企业承建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予并网。

消防救援大队:按照《消防法》规定依法查处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

各光伏项目业主和安装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流程进行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安全,严格质量标准,做好长期运维保障;有关部门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四、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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