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智联业务代理渠道招募公告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智联业务代理渠道招募公告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关于智联业务欠费清缴代理渠道招募公告

本招募项目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关于智联业务欠费清缴代理渠道招募,招募人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为加强智联业务欠费风险管控,保障智联业务收入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现对外公开招募欠费清缴代理渠道,诚邀具备资质、服务优势的企业积极参与。

一、招募内容及范围

本次招募对象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关于智联业务欠费清缴代理渠道招募,以满足招募人需求,进一步推动智联业务高质量发展。

本项目招募合作有效期为自代理合作协议签署后1年或份额使用完毕止,合同期间以项目维度执行,合作前双方需另行签订代理合作项目确认单,不排除合作期间未发生任何项目合作的可能性。

按照区域办事处维度进行招募,市公司行业拓展部招募不少于2家代理渠道,7个区域办事处每个大区招募不少于1家代理渠道,同一代理渠道最多可参与3个办事处,详细信息如下:

序号

1

2

3

4

5

6

7

8

办事处

行业拓展部

城区区域

西北区域

北部区域

中部区域

南部区域

西南区域

东部区域

二、代理渠道资格要求

1.代理应为境内注册、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

2.具有服务类型资质,能够开具或代开现代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或现代服务-其他经纪代理服务类型专票;

3.代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2021年9月1日至今)内有骗取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5)在最近五年(2019年9月1日至今)内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6)在最近五年(2019年9月1日至今)内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8)被中国铁塔列为全国/河北省分公司/邢台市“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9)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列为【全国/河北省】同类服务“严重负面行为(黑名单)”的。

三、代理渠道合作内容

协助公司清理截至2024年7月账期欠费逾期12个月及以上项目;除此之外,以每月销账口径欠费清单为依据,筛选新增超12个月(不含12个月)欠费项目纳入代理合作范围,代理费用原则上为回款金额的5%。

四、代理渠道招募规则

1.不得超出公司招募代理费比例情况下,由符合条件的代理渠道承接;

2.签署代理合作协议后,代理渠道需提前报备并签署代理合作项目确认单,经市公司批准后方可继续开展业务。

3.参加申报的代理渠道,代理费比例均不得高于5%。

五、报名时间及所需材料

1.报名时间2024年9月26日至2024年9月29日

2.报名所需材料:

序号

所需材料

要求

文件格式

1

法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件

JPG或PDF

2

营业执照

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件

JPG或PDF

3

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函

格式见附件1原件扫描件

JPG或PDF

4

诚信承诺书

格式见附件2原件扫描件

JPG或PDF

5

代理企业简介

格式见附件3原件扫描件

JPG或PDF

6

无特定关系人承诺函

格式见附件4原件扫描件

JPG或PDF

注:所有报名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3. 报名方式:本次招募统一发布招募公告,报名方将所需材料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代理渠道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后,可最终与其签订代理合作框架协议。

4. 联系陈亚楠

联系电话155*****608邮箱chenyn124@chinatowercom.cn

备注:

① 报名资料命名格式要求“序号-报名单位全称-所需材料名称”,例如“1-邢台铁塔-营业执照”,报名请在邮件标题写明报名区域序号及名称。

② 邮件主题必须注明“邢台铁塔智联业务欠费清缴代理渠道招募-司报名材料”,报名联系人收到邮件后将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复邮件确认,如当未收到确认邮件须致电确认报名是否成功。

四、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募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铁塔在线商务平台(www.tower.com.cn)发布招募公告,其他媒体转载无效。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函

附件2:诚信承诺书

附件3:代理企业简介

附件4:无特定关系人承诺函

附件5: 智联业务欠费清缴代理合作框架协议模板

附件6:保廉合同

附件7: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函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我公司纳税人类型为____________(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承诺,我方可以为本项目开具税率为____%或___%的增值税服务类型专用发票,具体为现代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或现代服务-其他经纪代理服务类型专票。如在服务期限内,国家对相关税率进行调整,则我公司承诺按照国家调整后的适用税率履行合同并开具发票。

特此承诺

申请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请提供一般纳税人网站查询截图或附一张发票扫描件


附件2:诚信承诺书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我单位在参加 (项目名称) 中郑重承诺不存在下列情形:

(1)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2021年9月1日至今)内有骗取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5)在最近五年(2019年9月1日至今)内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6)在最近五年(2019年9月1日至今)内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8)被中国铁塔列为全国/河北省分公司/邢台市“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9)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列为【全国/河北省】同类服务“严重负面行为(黑名单)”的。

申请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代理企业简介

代理提供企业简介(简介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介绍,组织架构,人员情况,业务能力,特长,以往成功案例等)


附件4:无特定关系人承诺函

无特定关系人承诺函

我公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邢台铁塔)不存在关联企业关系,也不存在我公司员工或亲属在邢台铁塔担任领导或关键岗位职务,不存在我公司员工或亲属与邢台铁塔领导或关键岗位人员有特殊关系或共同利益,不存在邢台铁塔领导或员工为我公司本次中选打招呼等情况。

特此承诺

承诺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5智联业务欠费清缴代理合作框架协议模板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智联

业务欠费清缴代理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乙方:


甲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双方本着合法、公正、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为在业务合作方面建立长期、全面、紧密、深入的合作关系,发挥双方在各自领域的核心优势,本着“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合作原则,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信守。现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智联业务欠费清缴代理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代理业务范围

1.1本协议作为乙方代理邢台智联业务项目的基础协议,适用于甲乙双方公司。

1.2本智联业务代理协议涉及的业务合作内容为协助甲方按清单清缴欠费,具体项目以每月月初双方签订的项目确认单为主。

第二条合作内容

2.1根据实际回款金额支付代理费用:在合作期间经公司认定为逾期12个月以上的项目,截至2024年7月账期欠费逾期12个月以上项目;除此之外,以每月销账口径欠费清单为依据,筛选新增超12个月欠费项目纳入代理合作范围,代理合作范围每月滚动更新,具体比例回款金额的5%。代理费包含代理渠道劳务费、交通费、餐费等,严禁支付违反国家八项规定使用的相关费用。

2.2本协议为代理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具体代理业务采取项目确认单的方式,根据决策明确代理工作内容,约定具体合作代理项目、分工界面等事项。

第三条责任分工

甲方负责落实以下事项:

3.1甲方应根据业务代理合作的项目结果,在乙方完成甲方要求完成的工作后,支付给乙方相应的代理费用。

3.2在项目代理过程中,甲方拥有代理业务合作等事宜参与及决策权、决定权,有权视情况决策业务拓展相关工作,自签订项目确认单之日起至合同有效期结束未回款的项目,甲方视情况有权重新组织项目代理。

乙方负责落实以下事项:

3.3乙方利用自身优势协助甲方清理欠费,经甲方认定,明确代理服务内容,开展业务代理合作等相关工作,应遵守本协议约定。

3.4乙方不得擅自以甲方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在进行业务合作过程中,应保守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社会声誉。

3.5甲方对具体业务享有最终决定权,乙方不得擅自向客户做出承诺或接受客户提出的条件,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6乙方应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和方式内开展代理业务,如因违法违规导致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保密责任

4.1双方同意对本合作协议内容严格保密。关于本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及因履行协议而获知的任何信息、资料等保密信息,除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外,双方均同意未经双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协议的内容及双方业务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当需要对外披露时,双方应共同协商,提前统一步骤和宣传口径。

4.2无论合作框架协议是否发生变更、解除、终止,本保密条款均长期有效。

第五条合作期限及代理费用

5.1本框架协议有效期为自代理合作协议签署后一年或份额使用完毕止。

5.2本框架协议代理费用含税总金额不超过 ******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伍万元,税率6%),采取“框架协议+项目确认单”的方式,在完成双方约定合作事宜后进行代理费用结算。

5.3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按订单支付具体金额,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双方账户信息如下:

付款方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收款方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第六条附则

6.1双方应本着开诚布公、友好协商的方式,由乙方开展业务代理合作,严禁出现影响甲方业务拓展、回款等行为的发生。

6.2双方同意,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6.3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作框架协议,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一方上级主管机关重大决策而导致本合作框架协议中止或终止的,则由双方协商后配合办理。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因约定或法定事由终止或解除的,双方已合作的具体项目不受影响,继续按照决策及订单履行。

6.4本协议是双方意向框架合作文件,采取“框架协议+项目确认单”的方式,经过决策确认约定代理合作事宜及代理费用款项的约定和支付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以书面协议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该书面协议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具法律效力。

6.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确定。

6.6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协议

甲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协议

(与合作伙伴签订)

甲方:中国铁塔[ ]公司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乙方(接受方): [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为明确双方的安全保密管理责任,确保合同信息安全,规避相关信息被意外获取、泄露、非法利用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应共同落实本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协议。

1.甲乙双方(“双方”)正在进行[ ]项目(“项目”),签订了[ ]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项目合同)。

2.在项目合作过程中,甲方已经或将要向乙方提供或披露(或乙方可能获悉)甲方的某些秘密性、专有性或保密性信息(“保密信息”)。

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保密信息

1.1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信息化服务相关系统平台信息,包括甲方及关联公司或相关方的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数据、标准、规格说明、参数、图纸、文件、客户信息、专有技术等]。

1.2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文档、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介质体现。

第二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2.1乙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项目有关的用途。乙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项目以外的任何用途。除为执行项目目的外,乙方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也不得利用保密信息进行新的研究或开发,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的利用。

2.2乙方保证对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管,并对保密信息在乙方期间发生的以下事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2.1保密信息被盗、泄露,或者其他方式的泄露及/或毁损、灭失。

2.2.2任何根据本协议有权从乙方获得保密信息的雇员(包括但不限于现有雇员及从前雇员)、股东、董事、顾问和/或咨询人员等对保密信息未经授权的披露。

2.3乙方保证对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不低于对乙方保密信息的保护手段进行保密。

2.4乙方保证仅为执行项目的目的向乙方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股东、董事、顾问和/或咨询人员披露保密信息,且对保密信息的披露及利用符合甲方的利益。在乙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及其应承担的义务,保证上述人员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并对上述人员的保密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乙方如发现保密信息泄露,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于【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2.5项目终止后,乙方应终止运营/使用项目涉及的信息系统平台,及时将保密信息(含承载保密信息的介质原件及复制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及任何可能包含保密信息的材料。乙方不得留存任何关于保密信息的复印件或其它形式副本,并最迟不得超过甲方发出交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项目终止后如发现保密信息泄露的,乙方亦应立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于【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此外,项目终止后,乙方自有信息系统平台不得含有中国铁塔logo或“中国铁塔”字样信息数据。

2.6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2.6.1在依本协议披露之时,该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乙方所有或由乙方知悉。

2.6.2在依本协议披露之时,该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6.3保密信息是乙方从没有违反对甲方保密或不披露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

2.6.4该保密信息是乙方或其关联方或子(分)公司独立开发,而且未从甲方或其关联方或子(分)公司披露或提供的信息中获益。

2.6.5经甲方书面同意对外披露,但仅限于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方式且遵循书面同意中规定的其他前提条件。

2.6.6乙方应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披露保密信息)。

2.7如果乙方拟以本协议第2.6.5条、第2.6.6条为依据作出披露的,应至少于实际作出披露行为前[五]个工作日通知甲方,说明其拟根据上述约定披露有关的保密信息,并就披露对象和披露范围、方式等作出说明。

2.8甲方不保证保密信息的精确性与合理性。

2.9如果乙方得知第三方获得任何保密信息,则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掌握的所有相关情况。

2.10双方一致认同,对于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项目的商谈及合作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关联公司或相关方的保密信息,乙方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承担责任。

2.11乙方须保证项目涉及的所有信息系统平台,应按照不低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进行加固,该信息系统平台须通过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三级以上认证,并出具权威部门认证报告,保障该信息系统平台免受干扰、破坏或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2.11.1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责任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2.11.2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2.11.3采取检测、记录信息系统运行状态、信息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2.11.4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2.11.5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的其他义务。

2.12乙方应具备网络信息安全能力、资质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乙方须通过ISO*****认证,并出具权威部门认证的证书,且合作期间认证须保持在有效期内,保障信息系统免受干扰、破坏或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2.13乙方须保证项目涉及的所有信息系统平台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后门;发现其该信息系统平台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应按规定及时告知甲方。乙方应当对该信息系统平台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2.14乙方应当确保项目涉及的所有信息系统平台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2.15乙方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安全风险;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16乙方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的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2.17乙方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企业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企业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定和与甲方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企业信息。

2.18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网信部门、甲方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配合整改。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乙方对保密信息在保密期内发生的被盗、不慎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信息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项目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构成违约,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调查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 甲方在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时,如有放松、放弃或迟延,均不构成对甲方在本协议下任何权利的不利影响或限制。如果甲方对某一违约行为免予追究,并不构成放弃追究乙方随后或持续违约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5.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5.2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 -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 - ]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 甲方所在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六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6.1本协议自双方于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项目合同履行完后[10]年。本协议签署前,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本协议范围内的保密信息也受本协议约束,此时本协议于该等保密信息提供或披露时发生效力。

6.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6.4本协议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协议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

6.5文书的通知与送达。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如下通讯联系方式和地址为各方履行本协议、解决协议争议时接收对方文件信函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6.5.1上述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适用期为第一本协议履行完毕,第二司法程序终结。

6.5.2任何一方在适用期内变更约定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两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到对方。

6.5.3双方均承诺:上述约定的送达地址真实有效,如有错误,或者变更后未在约定时间通知到对方,导致文件信函或者法律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6.5.4特别提示:任何一方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信函方式发出的信函或者法律文书,在到达双方确认的上述住所地、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指定收件人等任一地址或者人员时(即使被拒绝签收或者邮寄被退回)均视为已经送达,拒绝签收之日或者邮寄被退回之日应视为送达之日。

6.5.5双方联系方式

甲方:中国铁塔[ ]公司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邮编:[ ]

乙方:[ ]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邮编:[ ]

甲方:中国铁塔[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附件:6

保 廉 合 同

甲方名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乙方名称:

见证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纪委办公室

为规范甲乙双方业务往来活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诚信、廉洁的业务合作关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开展业务合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廉洁从业十不准”的要求开展合作。为此,经双方共同协商,就业务往来中的廉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廉洁从业的制度规定。

二、双方本着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自觉按合同办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以及个人合法权益。

三、双方要加强互相监督,对违反合同行为及时提醒并予以纠正,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及时报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见本合同所示举报电话、举报邮箱)。

四、对违反《保廉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个人存在违纪违规的行为的,由甲方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乙方人员存在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单位对乙方人员进行查处,并保留终止相关合同、将乙方单位列入合作伙伴黑名单的权利。

五、甲方的《保廉合同》管理人员或纪检监察人员在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时,乙方必须给予配合。双方人员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包庇纵容等行为的,双方单位均应对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第二条 甲方义务

一、甲方在业务委托过程中,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禁止暗箱操作,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项目信息。

二、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特定关系人不得与乙方人员发生任何非工作的往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不得收受对方馈送的任何现全、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等;不得要求或接受对方为其住房建修、婚丧嫁娶、出国等提供资助;不得介绍亲友从事与双方合作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收受回扣,不得参加乙方组织

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对方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等;不得吃、拿、卡、要或变相吃、拿、卡、要。

三、甲方人员若违反本保廉合同约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四、甲方人员不得为乙方多付项目款,并从中收受回扣,谋取私利。

六、甲方人员不得利用计量、结算、支付等职务权力,故意刁难乙方以谋取私利。

七、甲方发现乙方人员行贿以及其他违反保廉合同的行为,有义务向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八、甲方对乙方所属机构和人员存在违反《保廉合同》约定的行为,应收集汇总有关违规情况,作为对乙方进行处罚的依据。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有围标、串标,泄露双方机密,排挤其他经管者的公平竞争,在预决算、招投标和商务报价中弄虚作假或恶意高估冒算等违反商业道德、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等行为。

二、乙方人员不得为获取合作利益向甲方人员送礼、行贿,不得有向甲方人员提供宴请和娱乐活动及其他有违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规定、影响公平交易的行为。

三、乙方应对其所属机构和人员严格执行《保廉合同》提出明确的要求,并加强监督和管理。

四、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纪检组织、监察部门开展的各项检查、核实工作,不得提供伪证,不得搪塞甲方纪检监察人员。

五、乙方发现甲方人员有索贿行为、受贿行为及其他不廉洁行为时,应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举报。并有义务提供记录甲方人员不廉洁行为的文字、音频、视频证据或其他证据。甲方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渠道:邮箱:xingtjjyx@chinatowercom.cn;电话:0319-*******

第四条 本合同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有效期与合同一致。

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方:(盖章)

见证方:(签字)

年 月 日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廉洁从业十不准

1.不准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2.不准在公司的运营发展、工程建设、维护管理、物资采购、选人用人等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接受贿赂;

3.不准接受业务合作伙伴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或接受业务合作伙伴提供的宴请、聚会、私人旅游和高消费运动、娱乐等活动;

4.不准向合作伙伴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5.不准违反采购决策程序,搞暗箱操作影响项目招标过程和结果;

6.不准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企业受到有关方面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私分,严禁任何单位私设“小金库”和“帐外帐”;

7.不准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8.不准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9.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10.不准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禁止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保廉合同执行情况调查表

日期:

年 月

乙方单位名称:

序号

事 项

是/否

有关情况(时间、地点、当事人)

1

甲方是否有向乙方索要现金、物品、有价证券等行为

2

甲方是否有参与乙方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3

甲方是否有为乙方多付项目款、选址费、协调费等,收取回扣、谋取私利的行为

4

甲方是否有在乙方报销应由个人承担费用的行为

5

甲方是否有故意刁难乙方的行为

6

乙方是否有向甲方人员行贿的行为

7

乙方是否利用黄、赌、毒等手段拉拢腐蚀甲方工作人员的行为

8

是否有违反合同的其他行为

盖章(签字):


附件 7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应商管理,约束供应商履约行为,管控采购与执行风险,支撑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各地市级分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是指参与公司各级采购行为,为公司提供物资或服务(以下统称为“产品”)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第四条 供应商负面行为指供应商对中国铁塔生产运营、客户服务、企业形象等带来负面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五条 各级采购管理部门是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的责任部门,工程建设部门、运营维护部门、技术部门、各业务需求部门以及纪检监督部门配合有关工作。

第二章 供应商负面行为分级及认定标准

第六条 供应商负面行为根据影响程度分为一般负面行为、严重负面行为。

第七条 一般负面行为指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对我公司生产运营或企业形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一般性违约行为,主要包括:

(一) 接单不及时、延迟发货(服务)、一般质量问题(含到货抽检合格率不达标)且对生产运营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 虚增工程量且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 造成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非重大业务故障/网络安全事故的。

(四) 其他一般性违约行为。

第八条 严重负面行为指供应商违法犯罪、实质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严重违约行为,以及造成产品严重质量问题、重大安全问题、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前述一般性违约行为,包括:

(一) 与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人串通投标/应答,包括但不限于相互协商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约定中选人,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或者中选,按照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为谋取中选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联合行动,非法获知标底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信息等。

(二) 供应商以他人名义投标/应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

(三) 向采购人或者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四)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五) 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铁塔许可,将中标/中选项目转让/转包、分包给他人的。

(六) 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导致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重大网络安全事故及重大业务故障且造成重大影响(被政府主管机关行政处罚或国家级新闻媒体和各大门户网站集体进行负面报道等情况)的。

(七) 违反保廉合同约定的。

(八) 违反合同保密条款的。

(九) 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引起群体性事件或引起诉讼。

(十) 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约行为。

第三章 供应商负面行为核查及认定

第九条 供应商负面行为的核查及认定通常由各级单位合同履行部门以投诉方式发起,由采购管理部门核查并做出认定结论,必要时也可由采购管理部门直接发起核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条 公司各级单位均可就供应商潜在负面行为发起投诉,投诉时应清晰、完整说明供应商潜在负面行为具体表现、供应商沟通情况。

第十一条 供应商负面行为按“谁采购谁负责”原则由相关合同签约主体对应的采购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并负责核查,涉及多个签约主体的由牵头方受理投诉并负责核查。核查应充分与投诉单位、相关业务部门以及被投诉供应商沟通,重点关注是否供应商原因且是否符合供应商负面行为认定标准的,核查应作出明确结论。

第十二条 一般负面行为可由各分公司采购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结论,严重负面行为应形成核查结论后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认定。总部组织实施的集约化采购项目,省级采购管理部门可对本省范围内一般负面行为做出认定

第十三条 供应商负面行为认定完毕后,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将认定结论向社会公示或告知供应商。供应商不认可认定结论的,可在收到或应当知晓认定结论的三日内提出异议,由做出认定结论的采购管理部门做出正式书面答复,答复未作出前,应当暂缓执行对该负面行为的处理。供应商不认可异议答复的,可向总部发起申诉。总部采购管理部门受理申诉并作出回复,确系认定不当的,应当予以改正。

第四章 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罚

第十四条 根据供应商负面行为分级情况和产品是否充分竞争属性不同,对发生负面行为的供应商给予后评估扣分、暂停合作、终止合同执行、纳入黑名单(相应产品类别禁止合作三年、所有充分竞争采购领域的产品禁止合作三年)等追究措施。

第十五条 一般负面行为处罚

(一) 集约化采购

集约化采购项目供应商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的,应对其后评估作扣分处理,具体扣分规则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

同一采购周期内,供应商在同一省份再次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的,省级采购管理部门可暂停其在本省该项目合作并要求其整改。供应商完成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省级采购管理部门认可供应商整改情况,可恢复其项目合作。供应商整改不合格或恢复合作后再次在同一省份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的,终止合同执行并纳入省级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该省同类产品采购项目)

同一采购周期内,供应商在两个及以上省被终止合同执行的,总部采购管理部门可终止该供应商在全国合同执行并纳入全国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全国同类产品采购项目)。

(二) 非集约化采购项目

非集约化采购项目供应商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的,应对其后评估作扣分处理,具体扣分规则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

同一采购项目,供应商再次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的,采购管理部门可暂停其该项目合作并要求其整改,供应商完成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采购管理部门认可供应商整改情况,可恢复其项目合作。供应商整改不合格或恢复合作后再次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的,采购管理部门可终止合同执行并纳入项目对应区域省级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该区域同类产品采购项目)。

第十六条 严重负面行为处罚。供应商被认定存在严重负面行为的,终止所有充分竞争领域合同执行,纳入公司级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所有充分竞争采购领域的产品合作)

第十七条 黑名单由各级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相关台账及产品类别、生效区域及时间等信息均纳入采购信息化系统,与电子招投标等系统实时关联,实现系统自动管控。

第十八条 黑名单有效期从公告发布或正式通知供应商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供应商负面行为另行处理的,应当报请本级公司采购决策机构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各级公司在开展相关业务合作前应当查询“黑名单”及“禁止交易名单”,不得与名单内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全面纳入公司采购信息化系统管理,全过程留痕并做到可看可管可控。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商务合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邢台市,邢台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渠道 招募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