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资产公开竞价电子交易规则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资产公开竞价电子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资产电子化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国有资产电子交易,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通过国有资产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对所有、占有的国有资产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转让、招租以及对罚没财物进行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贵阳贵安各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人)通过贵阳市国有资产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的国有资产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进入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的国有资产项目,原则上须使用电子交易系统交易。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交易文件中竞买人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国有资产网上交易。

第六条交易中心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场内电子交易活动的服务、管理和见证,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做好电子交易过程资料的存储和归档。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各转让人应依法依规进行网上交易,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网上交易系统使用和参与各方(包括转让人、竞买人、交易中心、竞买保证金专户银行、数字证书认证机构、系统开发维护商等)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电子交易系统

第八条电子交易系统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加强监控、监测,防范未授权操作,保证电子交易系统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九条 电子交易活动所涉及时间,除竞买保证金现金转账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外,其余均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第十条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具备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电子数据信息,以及在线完成竞价文件编辑、信息披露、竞价、数据统计、资料归集等功能。

第十一条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提供数据电文形式的资产交易标准化、格式化文件模板。标准化、格式化电子文件模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二条转让人、竞买人等市场主体在进行电子交易活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统一注册平台办理注册登记。转让人、竞买人、交易中心等均须凭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

第三章电子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转让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录入交易相关信息,转让人须履行主体责任,确保所填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信息录入。

(一)转让人应当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按要求填写资产转让所必需的有关信息,并提供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有优先受让权人的,信息录入时应录入其名称、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等),同一标的有多个优先受让权人的,按协商的或法定的优先权大小顺序录入全部优先受让权人。

第十五条公告编制。

(一)转让人应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公告编制工具,按照公告的格式编辑公告内容,并上传必要的资产附件(如有)。

(二)转让人应在公告的附件位置上传符合有关规定的交易合同模板,供潜在竞买人免费下载或者查阅。

第十六条公告期的确定原则。

(1)一次性转让资产起始价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2)一次性转让资产起始价为1000万元以下,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等不宜长期保存以及有效期、保质期即将届满的罚没财物处置,经主管部门同意,公告期可以减少,但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国有资产招租的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保证金数额由转让人在起始价的5%至20%范围内确定。

第十八条 加价幅度按以下原则确定:

(1)起始价为1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起始价的2%;

(2)起始价为1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万元的,不超过起始价的1%;

(3)起始价为100万元及以上的,不超过起始价的0.5%。

第十九条转让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转让公告编制,由交易中心进行规范性核验后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发布公告。转让人对其发布的交易公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转让人需对已发出的交易公告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开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发布时间至少在竞价开始时间3日前,不足3日的,转让人应当顺延竞价时间。

第四章竞买申请

第二十一条竞买人在参与国有资产电子交易前应先办理数字证书,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参与网上交易活动。

第二十二条提交竞买申请书。竞买人应按照公告的要求,在竞价公告的时限内完成竞买申请书的签署、应价等。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电子交易规则、国有资产网上交易文件等相关资料,充分了解国有资产相关情况。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竞买人对电子交易规则、交易文件相关规定、资产现状等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第二十三条允许联合竞买的,应约定联合竞买一方作为牵头人,牵头人登录交易系统准确填报联合竞买信息,上传委托书和联合竞买协议。联合各成员需凭数字证书在公告时间内登录交易系统确认联合竞买信息。

第二十四条竞买人按电子交易系统提示及交易文件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按时足额到账后即获得竞买资格,竞买保证金未按时交纳或未足额交纳的均不能获得竞买资格。联合竞买的,竞买保证金须由发起联合竞买的牵头人交纳。

第二十五条竞买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被盗用、损坏、过期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参与竞价的,竞买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章网上公开竞价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所称网上公开竞价,包括网上挂牌和网上拍卖。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网上拍卖以网上限时竞价方式进行。

限时竞价开始时,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获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对国有资产进行限时竞价,报价最高者为最高报价人。无竞买人进行有效报价的,拍卖终止。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网上挂牌以网上挂牌报价和网上限时竞价方式进行。

网上挂牌报价为获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竞买报价时间内报价,竞买人在竞买报价时间内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方能参加网上限时竞价,报价实时公开。限时竞价开始时,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竞买人对国有资产进行限时竞价,报价最高者为最高报价人。

无竞买人进行有效报价的,网上挂牌终止,网上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九条竞买人的报价须符合以下规则:

(一)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

(二)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三)报价高于当前最高有效报价;

(四)报价符合交易文件规定的加价幅度;

(五)报价次数不限,同一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六)资产有优先受让权的竞买人可以对无优先受让权的竞买人的报价进行应价,该应价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资产优先受让权大的竞买人可以对优先受让权小的竞买人的报价进行应价,该应价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其余报价均须加价报价,加价幅度须符合公告规定。

竞买人应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修改或撤回。

第三十条限时竞价以3分钟为一个报价周期,在一个报价周期内有新的报价的,网上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计时,进入新的报价周期;若在一个报价周期内无新的报价的,限时竞价结束,网上交易系统不再接受新的报价。

第三十一条确定竞得人原则。

(一)未设底价的,最高报价人即为竞得人;

(二)设有底价的,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人为竞得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交易不成交。

第三十二条网上交易成交的,竞得人在电子交易系统自行打印《成交确认书》,并根据交易文件要求持《成交确认书》及规定资料与转让人办理合同签订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合同签订。转让人与竞得人自成交确认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交易文件、交易公告的约定签订合同并上传到电子交易系统发布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第三十四条竞买保证金由交易中心负责代收代退。未竞得人保证金在网上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至其保证金交纳时的支付账户,不计利息。

竞得人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并上传至系统后5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规定方式退还至原账户,不计利息。

第三十五条竞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竞买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照有关信用管理规定将其纳入信用管理:

(一)采取弄虚作假、串通压价、贿赂、敲诈勒索等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买的;

(二)经核实不符合竞买人资格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与转让人签订交易合同,或无故放弃竞买人资格的;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的,由交易中心缴入同级国库。

第三十六条竞价结束后,因竞得人放弃或其他原因导致竞价不成交的,转让人应在原公告发布渠道发布交易结果公示。

第三十七条资料归集。交易中心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将交易活动数据电文、音视频等相关资料归集保存。

第六章应急处理

第三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视为特殊情况:

(一)网络、系统软件硬件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或发现电子交易系统存在严重安全漏洞等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交易活动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出现第三十八条所述情形,交易中心应及时组织相关方面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电子交易系统24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应当在交易平台发布暂停或推迟交易公告。

(二)能够保证在竞价前恢复平台运行的,电子交易活动继续进行。

(三)无法在竞价前恢复平台运行的,交易中心应当及时通知转让人。转让人及时向竞买人发出暂停交易的通知公告。导致项目交易暂停的情形消除后,转让人应尽快向竞买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恢复电子竞买程序。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或终止国有资产网上交易活动,转让人通过原公告发布渠道发布中止或终止公告,并通过网上交易系统通知已申请的竞买人:

(一)司法、监察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终止的;

(二)因相关政策调整或交易条件等发生变化,有必要中止或终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系统故障等原因,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中止事项消除后,转让人应在恢复国有资产网上交易活动3日前,通过原公告发布渠道发布国有资产恢复交易公告,并通过网上交易系统通知已申请的竞买人。

第四十二条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终止交易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退还至原账户。

第四十三条在交易过程中,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违反国有资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或发生重大争议、意外紧急事件等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中心应如实记录,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如无行政监督部门的,应及时告知转让人,由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交易中心应确保电子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与国有资产电子交易相关的竞买保证金专户银行、数字证书认证机构等应确保国有资产电子交易所需的服务要求,建立可靠的网络信息软硬件系统与服务体系,确保资金安全、信息安全。

第四十五条竞买人的数字证书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实施的一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证书被他人盗用、冒用等情形),均视为竞买人的真实意思表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联合竞买代表人参与国有资产电子交易所实施的一切行为,视为联合竞买各方的真实意思表达,联合竞买各方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因竞买人原因不能正常参与国有资产电子交易的,竞买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国有资产电子交易照常进行。

第四十七条竞买人的数字证书所记载的竞买人信息与实际不符或发生变更的,竞买人须及时进行信息变更,否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国有资产电子交易中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接受贿赂、徇私舞弊的,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等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由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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