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航机组NFC果汁采购公告

厦航机组NFC果汁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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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包

采购标的

限价(元)

预估数量(瓶)

技术参数

服务时间

1

NFC椰子水

6.5

******

符合NFC果汁标准要求,产品常温存储。规格300-330ml/瓶,产品质量符合GB/T*****等相关标准要求,外包装符合GB7718相关规定。

合同签订之日起服务时间2年。

NFC番茄汁

7.5

******

NFC蓝莓味复合果蔬汁

7.5

******

NFC桑葚汁

7.5

******

","tenderContent":"一、项目概况

1. 采购需求

合同包

采购标的

限价(元)

预估数量(瓶)

技术参数

服务时间

1

NFC椰子水

6.5

******

符合NFC果汁标准要求,产品常温存储。规格300-330ml/瓶,产品质量符合GB/T*****等相关标准要求,外包装符合GB7718相关规定。

合同签订之日起服务时间2年。

NFC番茄汁

7.5

******

NFC蓝莓味复合果蔬汁

7.5

******

NFC桑葚汁

7.5

******

总限含税价:362.5万

主要技术要求

1 技术标准

1.1 标准要求

1.1.1 ★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其质量技术指标按GB/T*****-2014《植物饮料国家标准》执行;在本项目谈判期间及合同执行期间,国家、地方、行业如颁布新技术标准,以新标准为准。

1.1.2 以上标准如存在矛盾的,以标准较高者为准。

1.2 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产品的质量保证说明。

1.3 所有样品的技术要求分为中文标识、内在质量和外观缝制质量技术要求等,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1.4 投标人所投样品的制造标准、环保要求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现行我国相应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1.5 采购周期内所生产供应的样品质量不应低于本项目规定的相关要求,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视为不合格产品,招标人有权退货及拒付货款,并保留追诉经济法律责任的权利。

1.6 招标人有权委托相关具有检验资质的部门、单位、机构针对中标样品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支付;若检测结果达不到招标要求,中标人必须更换合格的产品直至通过检测,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费用以及赔偿招标人的所有损失。

1.7 投标人必须保证招标人在使用其中标货物过程的任何时候均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技术秘密等权利)。若任何第三方针对中标人根据本项目提供的货物及服务行为提出知识产权侵权指控,中标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如果招标人因为第三方的侵权指控遭受了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生效法律文书要求招标人承担法律责任等),招标人有权向中标人追偿。

1.8 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转包他人,若发现转包,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1.9 投标人应明确投标产品和招标要求的响应情况。对照招标文件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商务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商务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并列于《技术规格和商务响应表》中。

1.10厦门≤3天、晋江≤4天;福州、杭州≤5天;天津≤7天。能及时响应应急保障需求。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厦门、福州、杭州、晋江、天津等基地,或根据甲方生产需要逐步增加的其他配送点。

2 验收条件

2

2.1 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样品、产品原产地等级证书、厂家货物标准说明、检测报告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

2.2 产品须根据招标人的订单要求100%验收合格,招标人应在货到后当天进行验收,如出现产品质量、包装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则在验收之日做退货处理,中标人须再组织其他批次产品进行配送供配餐部抽查验收。由于每批次进货产品使用周期不固定,对需投入配餐生产使用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招标人配餐部将通过招标人采购管理部质量投诉流程进行投诉,经甲乙双方确认为中标人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根据合同追溯中标人违约责任。招标人有权委托相关具有检验资质的部门、单位、机构针对中标货物的材质、质量等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将作为验收标准的组成部分之一。如果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将视为中标人违约,招标人有权与中标人解除合同关系并可没收其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退回招标人所有已收款项,并赔偿招标人的所有损失。

2.3 保质期>1年,到货时剩余保质期须超过保质期限的三分之一;保质期≤1年,到货时剩余保质期须超过保质期限的四分之一;保质期≤4个月,到货时产品距离生产日期的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2.4 NFC果汁,产品同一批货须同一批次生产,应按生产日期的先后顺序送货,当期到货产品生产日期不得早于前一批次到货产品生产日期。

2.5 验收时中标人必须派代表参加。

2.6 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含第三方检测费用)。

(三)主要商务要求

1

2

3

3.1 投标人必须提供企业经营状况、履约能力等基本情况的说明,以及投标人2021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的类似货物供货业绩有效证明文件。

3.2 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3 投标文件至少应包含投标文件至少应包含投标书、开标一览表、报价明细表、货物说明一览表、供货范围清单、技术规格和商务偏离表、售后服务及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等。

三、投标资格要求与投标资格证明文件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资格性要求第2项。

四、投标要求

1、本项目共分为1个合同包进行招标,投标人可对其中一个或多个合同包进行投标。投标人中标后不得转包、分包。

2、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产品的材料构成说明、工艺流程说明、性能说明、产品标准、主要质量参数等相关资料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等资质证明资料。

3、投标人应根据招标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合格产品,不得降低招标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档次,其质量等级、制造、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行业规范和质量标准。

4、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进行逐项响应。

5、投标人应明确投标响应情况和招标要求存在正负偏离情况。

6、投标人必须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

7、投标样品要求

7.1样品要求

7.1.1投标人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按照下表要求提供样品,投标人须在标书中承诺按照招标人要求的技术参数报价。

序号

产品名

样品数量

种类要求

1

NFC椰子水

5瓶

符合技术参数

2

NFC番茄汁

5瓶

符合技术参数

3

NFC蓝莓味复合果蔬汁

5瓶

符合技术参数

4

NFC桑葚汁

5瓶

符合技术参数

7.1.2投标样品必须剔除所有能透露投标人信息的标识(如厂标、品牌等)。

7.1.3 中标人的样品将移交招标人,作为验收的依据之一。投标人所提供的样品均用于现场评审使用,不再予以退还,评审时对样品将进行破坏性检验,对此投标人应无异议;

7.2样品送达要求:

送达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花屿路3号厦航新生产基地机务楼五楼512办公室。具体样品存放地点将由招标人工作人员现场引导投标人摆放整理完毕。联系人:温小姐:199*****821。(只支持顺丰快递或送货上门)

送达时间:开标当天9点前,请提前安排好。可提前送达。

7.3样品的标识:投标人须自行对样品进行分类封装,因样品标识不清、样品混乱导致评标委员会做出不利评审的所有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4中标人履约期间提供的产品与样品不一致的,招标人有权拒收,中标人还须承担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以上投标要求若需要提供证明文件、材料的,均应在投标材料上加盖投标人公章。

五、报价要求

1. 报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应分单价、小计和总价。

2. 本项目报价为包干价。报价应为货物送达招标人指定地点并经招标人验收合格交付完毕所有发生的费用,包括产品及包装物生产制造、包装、运输、装卸、采购保管、人工、配送、保险费、售后服务、资料图册提供及伴随服务等费用。所有报价均应已包含国家规定的所有税费。投标人应自行核算项目正常、合法运作及使用所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3. 投标人漏报、少报的费用,视为此项费用已隐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得再向招标人收取任何费用。

4. 投标人对本项目只能有一个报价,招标采购单位不接受有选择的报价。

5. 《招标货物一览表》当中涉及的产品数量均为预估量,最终供货数量根据招标人实际下单数量,以本次招标中标单价据实结算。相关风险投标人应予以充分考虑。中标后,投标人不得因此拒绝签署或履行合同。

六、服务期及送货要求

1. 项目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

七、知识产权

投标人必须保证招标人在使用其中标货物过程的任何时候不受到知识产权或版权的纠纷,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完全由中标人承担。

八、合同签订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持《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作为合同订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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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配餐采购合同通用模板

甲方: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乙方:乙方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54*****XE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东黄路321号 注册地址:乙方注册地址

电话:0592-******* 电话:乙方电话

账号:426*****8730 账号:乙方账号

开户行:中行厦门分行机场支行 开户行:乙方开户行

签订地点:厦门市湖里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采购_________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名称、规格、价款、数量

序号

产品名称(甲方)

产品名称(乙方)

规格型号

单位

含税单价(元)

不含税单价(元)

采购预估数量(如有)

税率

含税总额

(元)

备注

1

物资名称

2

总计:

总计大写: 人民币***元整

说明:1、本合同约定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人工费、辅材费、机械费、运费、综合取费。【综合取费包含施工技术措施费、组织措施费、规费、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检验试验费、水电费、管理费、利润、风险包干费、维保费、成品保护费、相关政府部门的报验费、其他费用、市场变化或政府颁布的相关文件等原因导致人工费、材料设备费等其他费用上涨的价差、税金等一切费用的包干费用。】

2、 项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及有效的补充资料、通知、函件、纪要等(如有)均为本合同的基础组成部分。

3、 上述采购数量仅为预估数量,不作为甲方保底采购量,具体数量以订单为准,总计金额相应调整。

第二条 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1、甲乙双方对产品质量标准约定为:①合同双方约定的特别标准;②按国家标准执行;③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④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⑤无企业标准的,则按行业标准执行。

2、(适用于食品类产品)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GB*****和GB*****的规定。

3、其他要求: 。

第三条 交货

1、 交货地点为厦门、福州、杭州、泉州、天津、北京、长沙、重庆、银川、青岛、深圳、虹桥、哈尔滨、沈阳等基地(适用于机供品类)/厦门、福州、杭州、泉州、天津(适用于原辅材料类);或根据需要逐步增加的其他配送点。运输费用和风险由乙方负担。

2、 交货时间:厦门、福州、泉州≤1天,其余配送点≤5天。特殊情况下,甲方可通过临时紧急订单要求乙方送货,乙方应给予配合安排。应急配送时间:厦门、杭州、天津1小时以内,福州、晋江2小时以内。

3、 春节等重大节庆长假,乙方须提前备好库存、制定配送备份方案,并提前与甲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4、 甲方收货平台收货时间:上午在08:00—11:00;下午13:30—15:30。

5、 乙方运输产品的车辆需安全、干净卫生,有必要的遮阳防尘措施,运输时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混装。对有温度要求的产品运输时要求有制冷措施。盛装容器需要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保持卫生洁净,确保产品运输途中不受污染。

6、 乙方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数量及供货时间要求按时、按量到货,并按甲方的要求卸载及码放货物,运输费用和风险由乙方负担。

7、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交货联系人: 电话: ,邮箱: 。

第四条 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不计损耗,按实验收。

第五条 包装标准

1、 产品的包装按甲方的标准执行,采用纸箱包装,纸箱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毛重、生产日期。乙方如果改变产品包装,应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

2、 乙方必须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防变形等保护措施以保证满足货品质量、数量、性能的要求。包装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内。

3、 包装应能保证产品的安全运输。任何由于包装不妥善所致之风险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4、 (适用于食品类产品)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需符合《GB 7718-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相关要求。

5、 (适用于食品类产品)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产地(进口产品应标注进口国、国产产品应标注所在地市)、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或失效日期)以及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乙方如果改变产品包装,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包装物不收回。标签需符合《GBT*****-2014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要求》。

6、 产品包装上的印刷文字字迹清楚,内外包装均应清洁、牢固、无破损。

7、 涉及验收前端的拆包,或是调整装筐(箱)要求,涉及周转筐(箱)、人工等因素,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验收方式

1、 验收标准:按双方特别约定标准或封样的样品为准,如无特别约定或样品,则以第二条“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约定内容为准。对于循环类采购物资,乙方须于样品保质期到期之前的5个工作日内更换有效样品。到货后 内甲方完成验收,验收后(验收时效)个月内提出异议有效。

2、 乙方同一批次产品最多不能超过二个生产日期,同一产品应按生产日期的先后顺序送货,不允许当期到货产品生产日期早于前一批次到货产品生产日期。若发现生产日期倒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按乙方不履行合同处理。同一批次产品有两个生产日期的,必须进行有效区分,在送货单上标注,同时告知验收人员;同一批次产品出现三个或三个以上的生产日期,甲方有权拒收。

3、 乙方交付货物多于约定数量的,甲方有权拒收并拒付该部分货物款项;乙方交付货物少于约定数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照数补齐,未能在采购单的交货期限内补交的,即视为逾期交付。

4、 一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必须于该批货物交付之时将不符合验收标准或已损坏之货物运离交货地,如未于当时运离交货地,该货物损坏、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乙方每批次需出具有效的质量凭证 ,产品如是进口原料需出具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或者报关证明。如国家政府机关有特殊要求,将执行最新要求。

6、 乙方应在供货的同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书、原产地证明、海关进口关单发票、检测报告等甲方认为必要提供的所有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若因为乙方没有提供上述资料而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 让步验收。乙方提供的货物产品不完全符合验收标准,且退换货无法满足时间要求,但因生产急需要的产品,经甲方使用部门评估到货产品安全性后可协商让步接收。乙方应及时根据甲方要求的时间节点提供符合质量的物资进行供货。

8、 保质期:

(1) (适用餐辅原材料类)以上各产品保质期 个月。如果产品保质期>12个月,产品到甲方仓库时剩余的保质期限须超过产品保质期限的1/3。如果产品保质期≤12个月,产品到甲方仓库时剩余的保质期限须超过产品保质期限的1/4。

(2) (适用机供品类)以上各产品保质期 个月。如果物品保质期为24个月的,到库时间距生产时间不超过6个月;保质期为18个月的,到库时间距生产时间不超过4个月;保质期为12个月的,到库时间距生产时间不超过3个月;保质期为6个月的,到库时间距生产时间不超过2个月;保质期在3个月以内的,到库时间距剩余保质期限不少于该产品整个保质期的2/3;国外进口物品可适当延长上述周期,但产品到库时间距剩余保质期限不少于该产品整个保质期的1/3。

9、 甲方有权利随时对本合同范围内产品的生产过程及到场货物进行检查,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如甲方认定产品的用料、工艺或组件质量不合格,乙方应立即按照合同质量要求重新生产。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如有)

为保证乙方在合同中承诺的履约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乙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本履约保证金可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担保:乙方将积极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 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四千元整(¥*****.00元)。转账凭证请详见附件X。

2、 本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认真履行合同及协调条款的保证。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乙方违约导致的赔偿或违约责任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扣减后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3、 履约保证金将在双方权利义务结清且扣除乙方相应赔偿或违约金额(如有)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退回,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八条 结算

1、货到验收合格并移交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结算文件(如有),甲方收到发票核对无误后二个月内支付货物金额的100%。

2、 乙方必须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规定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开具之日起十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甲方。若乙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因乙方原因造成发票无法认证成功,导致甲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损失。

3、 本合同价格标准列明含税价。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发票开具的日期为准。

第九条 采购订单

1、 甲方在厦门航空采购平台及微信、邮箱发布的采购订单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的采购数量和交货时间以采购订单约定为准,乙方应严格按采购订单约定的数量和时间交货。

3、 乙方对甲方下达的采购订单应48小时内进行确认,并确保实际订单的数量和发货时间与订单要求一致。

4、 合同有效期内下达的订单即使实际交付货物时间超出合同有效期,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索证要求

1、 应当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乙方应提供本组织相关资质证明,如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等。非乙方生产的,乙方除应提供本组织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外,还需要提供相关产品生产厂家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等资质证明。进口原料须提供相应批次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须提供产地证明、出境检验检疫证明。

2、 大宗产品、安全风险较高的原辅材料须提供产品授权证明或经销证明,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该种类的货物并拒付该部分货款。乙方经甲方催要,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补交的,即视为逾期交货。

3、 乙方需定期对其承担的甲方服务保障业务开展服务风险识别和评价,并留存相关文件备查,包括台账、会议纪要;乙方需针对甲方下达的服务风险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培训,并保留台账、培训记录。

第十一条 产品资质要求

1、 生产厂家取得《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销商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2、 每批次需出具出厂检验报告或上市凭证,进口原料需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和报关证。

3、 每年需提供一次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4、 每批次供货前须按甲方需求申请单位提供的模板要求上传有效的相关资质报告至厦航系统,并于上传后通知甲方下单人员。

5、 如国家政府机关有特殊要求,按最新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不履行合同的,乙方除应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有)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乙方应退还甲方己付的全部相应货款(如有)。同时,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所缴交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能履行部分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选择下述条款执行:

(1) 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负责在【XX小时/XX天】内完成包换或补货。如因此造成逾期交货,按逾期交货处理;

(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交付的任何一批次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供货之外的其它违约行为的,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交更新产品资质、违反安全质量要求、不服从现场人员管理】等,且在发现问题的当月未处理完毕,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当月货款直至乙方处理完毕为止,而无论当月货款是否为该批次产品的货款。

(3)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乙方不履行合同处理。

3、 乙方逾期交货的,合同双方按下述条款执行:

(1) 乙方应就该批次交货违约行为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人民币xxx元/订单总金额xx%】/天。

(2) 如果逾期超过【XX小时/XX天】,甲方有权视情况取消当期采购订单直至解除本合同。因乙方逾期交货致甲方取消当期采购订单或解除合同的,按乙方不履行合同处理。

4、 甲方完成验收,接收乙方提供的货物后,因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或产品内含异物(包括但不限于:毛发、塑料、泡沫、金属、石头、虫子、硬物等),导致产品无法满足经营生产需要,乙方需及时退换货,同时乙方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方视该事件为有效质量投诉事件,产品有效质量投诉事件每出现一次,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有效质量投诉事件事件发生次数累计达五次(含)且时间跨度不足一个日历年(含)的,甲方有权视情与乙方终止合同,取消乙方的供货商资格和未来乙方在甲方项目的投标资格。

5、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供货之外的其它违约行为的,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交更新产品资质、违反安全质量要求、不服从现场人员管理】等,乙方须按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人民币500元】/次,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 乙方运输产品的车辆需安全、干净卫生,有必要的遮阳防尘措施,运输时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混装。对有温度要求的产品运输时要求有制冷措施。盛装容器保持卫生洁净,确保产品运输途中不受污染。若违反该规定,甲方有权拒收该批货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补齐产品数量。乙方应就该批次交货违约行为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人民币200元/次】。 经提醒超过2次仍不改正,第3次起甲方有权暂缓支付该违约交货未付款项,直至乙方完成整改。

7、 双方合同存续期间,国家行政机构或者市场相关监管机构通告乙方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导致乙方产品无法正常供应,甲方视该事件为产品质量事件,产品质量事件每出现一次,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甲方视质量问题严重程度,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合作。

8、 甲乙双方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存在意见分歧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机构由甲方选择,检测机构的资格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检测机构与合同双方之间应无任何经济、行政等隶属关系,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9、 因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及异物问题导致航班旅客的投诉,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时,乙方还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甲方损失。

10、 乙方出现违约行为且未完成整改及违约赔偿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支付所有应付款项。甲方暂停付款不构成逾期付款,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11、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付款的,包含不限于乙方未及时将账号变更通知甲方并完成相应程序,乙方未完成对账,乙方未按甲方采购平台要求完成操作等情况,不构成甲方逾期付款。

12、 因甲方原因逾期付款的,按国家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因甲方未及时付款致使乙方不履行义务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

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4)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书面一致认可方可解除。

2、 乙方履行合同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自甲方书面通知到达乙方时合同解除,乙方应承担甲方全部损失:

(3)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经甲方提醒后仍不改正的;

(4) 产品与提供样品或技术文件不符,致使产品要求、性能发生改变;

(5) 乙方服务承诺(具体详见投标人服务承诺附件)不能兑现,经甲方书面函告后,仍不能兑现的;

(6) 乙方一个月内连续两次不能按时、按量到货,或一年内逾期交货超过3次,经甲方书面函告,仍未整改、纠正的;

(7) 产品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不符合本合同或订单约定标准,致使产品要求、性能发生改变的一般性投诉,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8) 对于影响生产以及航班保障的严重性投诉,一年内不得超过1次;

(9) 配送人员送货及入库操作不规范,产品及配送工具卫生不达标,经甲方要求仍不做改进。

3、 甲方根据生产及实际需要有权书面通知乙方随时终止本合同,合同自甲方书面通知到达乙方后终止。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

1、 乙方保证根据本合同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没有任何权利瑕疵,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甲方在使用该产品或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任何人对甲方使用该产品主张权利,由乙方负责处理一切纠纷及相关事宜。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其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赔偿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和与诉讼或仲裁相关的费用。

2、 由甲方提供的设计稿或设计方案或设计创意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稿),乙方不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做商业用途或其他用递,如经发现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3、 本条款不因合同终止而无效。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及合同履行中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疫情封城或停产等。

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6小时内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3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7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第十六条 合同纠纷解决

双方因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合同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通知与送达

1、 各方在本协议文首列明的联系方式为各方同意的通讯地址。各方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专人送达、挂号信件或电子邮件方式, 就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相对方。

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专人送达: 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挂号信邮递: 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3日;

(3)电子邮件: 发送方电子邮件系统显示达到收件方服务器时视为成功送达。

3、 一方通讯地址、联络方式或联系人发生变化, 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通知送达被通知方之前, 通知方应当承担因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变化所导致的风险责任。

4、 乙方同意,除非甲方收到乙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乙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通讯地址是法院向乙方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本协议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通过邮递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甲方最近所知的乙方通讯地址的,以乙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乙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第十八条 其他

1、 甲方提供上一年采购量作为备货建议,该备货建议不是正式订单,不以此作为货款结算凭证。乙方应根据合同交货时间条款自行安排安全库存。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无法按照交货时间承诺完成交付,由此造成订单的缺货及晚到仍将会产生相应的违约考核罚金。乙方超量的备货量或未经甲方确认的备货量,甲方无责任协助乙方消耗多出的备货产品。合同失效后,甲方不再向乙方下达订单,也无义务协助乙方处理库存产品。

2、 如甲方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有采购需求,乙方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货物,履约责任和义务由子公司与乙方承担,其双方认为必要时,可另行签署协议,甲方不对子公司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3、 本项目的谈判文件(或招标文件)、响应文件(或投标文件)及有效的补充资料、通知、函件、纪要等(如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履约义务,其缔约生效日期为有效签署或盖章确认之日起。

4、 合同期间如遇产品型号、服务内容升级或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可视情签订补充协议。

5、 甲方保有对合同产品的销售权。供应“厦航空厨”品牌使用。如涉及额外的包装、运输等费用,双方另行根据产品的销售方案进行协商。

6、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一式(2)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或者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条 合同附件

1、附件1:反商业贿赂协议

2、附件2:投标人服务承诺书

3、附件3:空防安全协议

4、附件4:信息保护协议书

甲方: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乙方: ***

代表: 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反商业贿赂协议

甲方: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乙方作为本公司的【填入商业伙伴的类型:客户、投标人、代理商、经销商、服务商或第三方中介机构】,拟与本公司进行【填入相关业务简述内容】的业务合作,并拟书面签署正式协议。
乙方承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因此,本协议是甲乙双方正式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一、乙方承诺与保证

(一)乙方保证乙方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前述人员的亲属)知悉本协议书的内容,并遵照执行。

(二)在与甲方开展业务合作前、合作中,乙方应提供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出现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乙方须主动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完整、如实披露相关信息:

1.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在职及离职人员,以其个人或亲属的名义直接或间接持股乙方公司、控制乙方公司或享有乙方公司分红权益的;

2. 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在职及离职人员,其亲属受雇于乙方公司并参与甲方业务的;

3.乙方人员以其他公司名义参与甲方业务合作的。

(三)甲方严禁甲方人员及乙方相关人员在业务合作过程出现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商业贿赂:甲方人员收受或向乙方及乙方人员主动索要各种形式财物(包括但不限于:回扣、赠送实物、现金、有价证券、礼券等有价物品等),乙方及乙方人员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员工或其亲属给予财物,提供旅游、高档宴请、免费劳务、娱乐活动,支付应由甲方员工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以及其他变相行贿可能影响职务公正履行的行为;

2.行贿及其他:甲方人员要求乙方或乙方相关人员配合或协助其进行各种形式的行贿(包括但不限于:回扣,赠送实物、现金、有价证券、礼券等有价物品,提供旅游、高档宴请、免费劳务、娱乐活动,支付应由甲方员工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其他变相行贿可能影响职务公正履行的行为);

3.乙方及乙方相关人员在与甲方业务合作时,向甲方其他合作单位或人员给予或索要财物。

4.甲方人员或其亲属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含关联公司)或乙方人员提供或索要借贷资金。

(四)对于乙方举报甲方人员存在本协议书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甲方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及时组织内部调查,将最终调查结果反馈乙方。

(五)在双方业务往来期间,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廉洁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主动配合甲方对员工行为的审核、调查、检查、调研等工作,及时、完整并客观地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六)乙方有责任就甲方人员违反甲方反商业贿赂制度、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及时向甲方举报。

二、如乙方和/或乙方人员存在本协议书的禁止性规定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与乙方之间的部分或所有已签署的正式协议,已经支付甲方的费用(包括保证金、预付款等)不予退还,尚未支付乙方的费用不再支付,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本协议书一式两份,中文为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双方终止所有业务往来之日终止。

四、本协议书的解释、效力、履行及其他未尽事宜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为准,任何关于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2

投标人服务承诺书

一、交货时间服务承诺:从接到订单之日起

1.蔬菜、水果、生鲜、肉类、豆腐:厦门、泉州、福州、天津、杭州≤1天;

2.冻品、调味品、西点原料:厦门、泉州、福州≤1天;天津、杭州≤2天;

3.米、面、油、餐具、餐盒、包装膜、易耗品等制作生产类产品,厦门、泉州、福州≤2天;天津、杭州≤5天;

4.除上述类别产品外,其余产品以协议签订前的约定为准;

5.全年365天无休,根据甲方订单情况及时供货。

二、应急配送服务承诺门槛:厦门基地≤2小时,其余基地≤4小时。

三、产品资质:

1. 生产厂家取得《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销商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2. 每批次需出具出厂检验报告或上市凭证,进口原料需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和报关证。

3. 每年需提供一次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4. 每批次供货前须按甲方模板要求上传有效的相关资质报告至甲方系统,并于上传后通知甲方人员。

5. 如国家政府机关有特殊要求,将执行最新要求。

四、送货人员服务承诺:

1.供货人员相对固定,人员持证上岗且无犯罪记录,无精神病史;

2.产品供货要求:投标人送货到位时应联系甲方相关验收人员,并将物资送达至配餐指定位置,摆放整齐,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验收、签单等工作;

3.送货人员因持身份证或驾驶证到配餐门岗登记来访信息,并接受现场安检及温测等工作,疫情期间还须主动显示有效动态健康码;

4.送货人员现场须服从配餐人员的督导,着装整齐(不得赤膊),须佩戴口罩、一次性工作帽,不得攀爬翻越升降梯,不野蛮操作;

5.验收口执行有序排队作业,不得插队,特殊情况服从现场调配;

6.送货时间:上午08:30—11:00;下午13:00—15:30。

7.送货物资须当面与厦航验收人员进行交接后方可离开(严禁未进行物品配送交接,私自将物品放置平台等地方。)。

8.供货保障要求:各物资配送至厦航验收点,须负责卸货至厦航指定仓库位置(卸货及搬运皆由乙方负责,乙方由物流或快递等配送的,须负责协商物流(或快递)公司做好卸货装配工作。)。

五、送货车辆要求

1.供货车辆须为专用货车。

2.定期清洗消毒,并提供消毒证明。

3.涉及冷链物资,车辆需具备打冷设施,且供货温度能够满足配餐验收要求。冷藏品:≤7℃;冻品:≤-1℃,要求产品冻结,无解冻现象。

六、送货容器要求:水果、蔬菜、酸奶、豆制品等物料盛装的容器须每日清洁,容器无污渍、无粉尘。

七、发票核对信息:安排固定专人与配餐各基地人员进行每月出入库信息核对,且须在信息核对完整后开具增值税发票。

八、其他增值服务承诺:

1.派人手完成原材料的清洗、挑拣等工作,具体人数及工作时长以双方协商为准;

2.组织策划餐辅材料品鉴会及厨艺交流,每年不少于2场。

特殊情况因配合甲方完成验收相关保障程序,如疫情期间须配合提供货物的核算检测,及现场送货的消杀工作。

附件3

厦门航空空防安全协议

甲方: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乙方: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空防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确保配餐原辅材料、包装物、客舱食品、饮品、用品用品(以下简称配餐物资)在采购、配送、验收等环节的安全,保证航班正常、安全运营,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制订符合民航规章要求的航空安全保卫方案,通过本协议等形式向乙方传递方案的相关内容。

二、乙方必须确保其所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流通许可证)》等证照的合法、有效性,并及时办理相关证照年检手续。合同期内证照发生变更时,应在一个月之内将变更后的证照送达甲方。

三、乙方必须确保供应甲方的配餐物资满足食品卫生安全与航空安保要求。乙方对供应的配餐物资在采购、生产、包装、配送、运输过程等各环节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承担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乙方应确保无任何与甲方订购产品无关的物品混入。

四、乙方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与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与安全知识培训,确保甲方传递给乙方的安全保卫方案相关措施、程序和本协议内容得到有效执行。乙方应负责对相关合作承运人或物流公司安全监管(包括但不限于现场配送相关人员健康管理,运输工具、货物容器清洁消毒等),在供货过程中须有专人负责安全,并将货物运送至配餐楼仓储区域。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人员及其合作方人员不得私自打开物品包装箱。

五、乙方送货人员应相对固定。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负责配送甲方各配餐基地的相关合作承运人或物流公司名单、协议及送货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车辆牌号等信息)。乙方送货人员信息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前及时通知甲方。

六、乙方应负责对进入各甲方区域的送货人员及司机,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符合安保资质要求,并保留培训记录至少12个月。

七、乙方必须确保送货人员遵守甲方航空安全保卫方案中的相关规定。乙方送货等人员进入甲方区域时,应在甲方门卫处填写“外来人员登记表”,办理“外来人员通行证”,在甲方区域时全程佩戴。甲方应做好外来人员登记工作,配合乙方送货人员办理“外来人员通行证”,做好全程引领及监控工作。乙方送货人员在进入甲方区域期间严禁吸烟、明火等不安全行为,不得损坏甲方物品、设备。

八、乙方应建立并执行送货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乙方送货人员应具备健康证、持健康绿码,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严防社会、行业安全事件波及甲方。

九、乙方运输车辆到达甲方指定区域时,应保证与其他车辆安全间隔,服从安排,有序卸货,码放标签朝外的作业要求。车辆行使严格按配餐大院地面标识的路线行驶;乙方车辆在甲方区域行驶过程严格遵照礼让行人及机组车的原则,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弯道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十、乙方送货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区域进行卸货或回收,按要求验收,不得进入生产车间等区域,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仓库,应甲方要求进入仓库时须有甲方人员陪同。乙方送货人员应提前了解作业对象,落实好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在作业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引起材料污染、损坏等情况。

十一、甲乙双方需建立内部的安保质量控制体系,负责对本单位进行持续、有效的管理。

十二、乙方应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现场监督检查、消毒,生产、存储、运输等环节均应严格遵循操作规范,不得与洗消剂、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品混装。

十三、乙方应自觉接受民航监管局、公安局、检验检疫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局方、甲方要求的各项安保措施,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安保信息共享

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安保信息对接机制,乙方若获得安保情报信息,应立即向甲方进行通报。

十五、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若有违反本协议内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并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按乙方不履行购销合同处理。

十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且不因主合同失效而终止。

附件4

信息保护协议书

甲 方: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乙 方(投标人):

乙方因为承担甲方的“XX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及其客户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涉密信息和个人信息。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据乙方在项目投标书中所作保密承诺的相关内容,订立本保密协议。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一条 安全保密协调责任人:每一方就安全保密信息的传授和接受事宜而协调的首要责任人。

甲方安全保密协调责任人:

乙方安全保密协调责任人:

第二条 安全保密信息的内容和确定方式: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国家秘密:指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国家秘密。

2、重要数据:指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由相关组织、机构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产生的不涉及国家秘密,但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以及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数据(包括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法人单位、空间地理等基础信息,交通运输(包括但不限于航空运行、航空安全等数据)、重要地理信息等领域信息等。

3、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其客户工作相关的公司与相关人员名单、项目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用户账户与口令、其他各类商业秘密与涉及的各类载体,以及因合作项目所传递或交换的各类信息及数据等。

4、技术信息:指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其客户的业务流程、业务逻辑、项目设计、软件设计、技术指标、软件代码、数据库及相关信息、测试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操作手册、项目相关各类技术文档、系统接口、算法、网络架构、网络地址等。

5、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6、项目单独约定的其他需要保密的数据 (如有请补充,如上述范围已涵盖则请删除本条):

7、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与第三方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同样纳入乙方保密的范围。

8、上述信息无论以何种形式获取,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或数据传递、口头告知、参与讨论、从事设计开发及从其它第三者直接或间接得知之相关讯息,均属于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三条 安全保密义务与个人信息合规义务:

1、乙方保证严格控制甲方所透露的安全保密信息,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安全保密信息,亦不得将本协议下的安全保密信息转委托至任何第三方进行处理。

2、乙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甲方提供的安全保密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适当的监督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安全保密信息。例如,本项目的任何内容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密措施。

3、乙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4、乙方根据项目参与人员权限不同,本着“最小知情权”原则,将保密信息透露给乙方内部有必要了解保密信息的雇员。在向上述人员透露之前,乙方应与该人员签订书面保密协议,要求按本协议的规定对透露的保密信息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

5、乙方保证在服务过程中,乙方人员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次服务无关的甲方的安全保密信息,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并在甲方人员监督下进行操作。

6、乙方保证在服务过程中不得借助国内、外黑客力量。

7、乙方保证在服务过程中,经甲方同意使用的安全保密信息只能在乙方项目组中人员中流动,未经甲方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介绍、文稿引用等方式对外发布。

8、乙方保证参与人员不访问本次服务范围以外的网络,对于必须访问的,必须经过甲方相关负责人审批,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申请和登记手续,并在甲方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操作。

9、服务过程中,乙方人员无法独立完成任务需要乙方后备(远程)技术支持时,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将相关信息透露后备(远程)技术支持人员。同时乙方需提供甲方参与的后备(远程)技术人员名单以及签订的有关保密协议书。

10、乙方保证后备技术支持人员只能参与分析、演算,为正式成员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未经甲方同意,严禁乙方后备技术人员直接进行检测。

11、除因工作需要外,禁止乙方任何人持有、复制(拷贝)甲方的安全保密信息,禁止外借或对外复制甲方的安全保密信息。

12、乙方保证在保密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参与服务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整个服务过程和结果。

13、乙方应保证在处理本协议下的个人信息时,履行适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要求的义务,包括作为受托方,协助甲方在法律要求时开展个人信息影响评估、审计或回应个人信息保护权利。

14、在本协议下,如乙方获悉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通知监管机关和受影响个人的义务。

15、乙方应接受甲方对于乙方处理本协议下的个人信息的合规监督,甲方有权以书面或现场审计、审查或其他最小影响乙方正常工作的方式对乙方进行监督,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 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义务:

1、乙方只能为本项目技术服务而使用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

2、未经甲方授权批准,除乙方直接参与本次服务的人员之外,不能将安全保密信息透露给其它任何人。

3、不能将此安全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

4、乙方应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项工作的人员遵守本协议规定,若参与本项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协议规定,乙方应承担责任。

5、乙方为履行本协议目的而处理个人信息的范围具体包括:【填写具体类别,颗粒度应为姓名、身份证号的细分类别】

6、乙方为履行本协议目的处理个人信息的方式为:【颗粒度为收集、访问、复制、传输、分享、加工、删除、销毁这类基本方式】。

第五条 例外情况:

1、如果乙方的律师通过书面意见证明:乙方对安全保密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乙方应当事先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相关证明材料后,在甲方监督下方可按规定程序透露。同时,乙方应当尽其合理努力获得要求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的保护令或其他合理保证。

第六条 安全保密信息的交回:

1、当双方签署的主协议终止、不生效、被撤销或无效,或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交回安全保密信息时,乙方应当立即停止处理任何本协议下的安全保密信息,并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介质的安全保密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安全保密信息的文件,不得留有备份。

2、没有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丢弃和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他介质的安全保密信息。

第七条 否认许可:

除非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能认为甲方授予其包含该安全保密信息、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安全保密信息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泄露。对于违反协议条款的行为,乙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由于乙方人员或是乙方外包人员造成的泄密等给甲方造成的经济及声誉损失,无论该人员是否仍在乙方公司供职,都要依照合同和法律的规定由乙方和人员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2、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所有损失或损害等。

3、对于发现未经甲方许可,擅自使用非甲方提供设备进行测试的行为,甲方将没收这些设备。

4、当出现失泄密事件或数据安全事件,乙方应在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将事件发生时间、影响范围等情况书面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保障数据安全,阻断失泄密事件。

5、针对乙方开发、设计、建设或以其它方式提供给甲方使用的信息系统,在设计、开发、建设、运行直至下线的系统全生命周期中,应满足国家《网络安全法》及各类信息安全的法规,并应符合甲方的各类网络信息安全规范要求,不允许嵌入恶意代码、收集信息、设置后门程序或未经甲方同意将数据上传至非甲方所有的服务器上。乙方违反本条约定,应承担相关安全责任,并按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20%。

6、若因系统功能、逻辑、编码等缺陷而造成系统缺陷,或因乙方的责任而导致系统可用性、保密性或完整性受到破坏,乙方应在15分钟内响应,并免费修复问题缺陷。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关安全责任,赔偿甲方损失,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20%。

第九条 保密期限:

1、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参与项目人员是否在职,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永久有效,但下列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相应的保密义务终止,涉及的个人信息合规义务仍然持续有效:

(1)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合法获得的信息;

(2)甲方主动向公众披露的信息;

(3)有权向公众披露该信息的第三方合法披露的信息;

(4)非经他方披露或非基于他方提供的信息,完全由乙方自行研发获得的信息;

(5)依据法律法规或政府、司法机关依照程序必须披露的信息;

(6)其他经甲方同意予以披露的信息。

2、国家秘密与项目业主单位商业机密的保密期限,参照国家有关法律和项目业主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的个人信息的合规义务为永久有效。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生效及其他事项:

1、本协议作为项目合同内容的一个部分,具有合同同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长期有效,项目结束或项目合同的终止不影响本协议继续履行。

2、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修改或修正必须经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授权人员签字后生效。

3、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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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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