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行《普洱市茶马古道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审改听证会的公告1号

关于举行《普洱市茶马古道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审改听证会的公告1号

为在《普洱市茶马古道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起草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和市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市文化和旅游局决定举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审改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条例》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和可操作等,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拟定于2024年10月10日(星期四)下午15:00在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一楼会议室举行。

三、听证会有关参加人员

(一)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参加人共38名,采取自愿报名和承办单位邀请参加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如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将由承办单位从自愿报名者中抽签选择代表参加听证会;如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人数不足或公告期内无人报名参加的,参会代表将由承办单位邀请参加。具体产生办法如下:

  1.关心和支持普洱市茶马古道保护与管理的普通公众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以及承办单位委托其他群众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
  2.与普洱市茶马古道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以及承办单位委托行业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
  3.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承办单位邀请。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听证内容的实际情况规定听证会参加人条件。

(二)听证旁听人:听证旁听人名额为10人以内,在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确定。符合听证代表条件的人员也可以报名申请作为听证旁听人。

(三)听证主持人:由承办单位指定。

(四)听证发言人(决策发言人):由承办单位指定。

(五)听证监察人:由市政府督查室和承办单位各指定1名工作人员参加。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一)报名时间。凡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或者听证旁听人。报名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4日12:00。

(二)报名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报名,可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网上报名等方式。信函报名请函寄至普洱市思茅区民航路18号(市文化和旅游局 高建春,邮政编码:******);网上报名、传真请登录普洱市人民政府网(网址:www.puershi.gov.cn),下载并填写报名表后,用电子邮件发送至peswljwwk@163.com或传真0879-*******

(三)报名要求: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五、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在筹备召开听证会的同时,对外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1日—10月10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到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科。

六、听证会参会通知

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将于2024年10月6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普洱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刊登第2号公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七、其他事项

(一)请各位听证会参会人员做好准备,按时参会(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发言时间控制在3分钟内,并提交书面材料。

(二)《条例》审改工作听证会接受媒体的新闻报道和监督。

联系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民航路18号(市文化和旅游局),邮编:******。 

联系人:高建春

联系电话:0879-*******或0879-*******(传真)

电子邮箱:peswljwwk@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1.《普洱市茶马古道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2.《普洱市茶马古道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审改听证会报名表


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9月25日


附件1


普洱市茶马古道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普洱市茶马古道管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促进文化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博物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普洱市行政区域内,茶马古道文化遗产的调查、发掘、传承、传播、保护、利用等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茶马古道,是指起源于古普洱府城(今宁洱县城),不断向外延伸拓展,连接内地和边疆、连通中国与世界,以“普洱”命名的茶马古道,即普洱茶马古道是由5条主干道及若干古道组成的茶马古道路网体系的总称(以下简称“茶马古道”)。

本条例所称茶马古道文化是指与茶马古道相关的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他表现形式的总称。

第三条 茶马古道保护利用和文化传承发展应当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创新发展的原则,遵循“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文物保护方针,保持延续茶马古道历史形态和风貌,严禁破坏文物本体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人文景观和环境,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茶马古道的保护内容包括:茶马古道路基、路面路石,沿线相关的古亭、古桥梁、古驿站、古墓葬、关隘、古井、古村落、古遗址、古树名木、人文遗迹等资源和设施,以及沿线重要历史名人、事件、文学作品、典故传说等历史文化内容。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茶马古道及其文化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茶马古道及其文化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茶马古道及其相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农科)、林草、文旅、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茶马古道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及个人应当积极做好茶马古道文化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工作。

第六条 茶马古道的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位于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范围内的茶马古道,由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的行政管理单位作为管理责任人;

(二)位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范围内的茶马古道,由茶马古道所在县(区)、乡(镇)、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作为管理责任人;

(三)位于国有林地内的茶马古道,由国有林管理机构或国有林经营权人为管理责任人;

(四)位于集体林地内的茶马古道,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作为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由茶马古道所在地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为管理责任人或者协调有关单位确定。

县(区)人民政府对茶马古道管理责任人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管理责任人以书面形式明确管护责任、管护要求、奖惩措施等事项,指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人的工作。

管理责任人负责茶马古道文物本体、文物构件和生态景观、人文景观保护、环境卫生管理、消防安全、日常巡查等工作。管理责任人应当明确每个区域的具体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发现破坏、损毁茶马古道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管理责任人和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与茶马古道相关的古村落、古驿站、传统民居、古庙宇、古戏(牌)楼及古亭等文物保护单位严禁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当按照消防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明确相关责任人,做好日常消防检查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九条 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茶马古道保护工作。鼓励开展茶马古道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对损害茶马古道文化保护发展的行为,应当给予劝阻,并向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在茶马古道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给予褒扬激励。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茶马古道文化保护发展规划,茶马古道文化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并与生态环境保护、旅游开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成立普洱市茶马古道研究相关机构、茶马古道文化专家智库,为茶马古道文化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工作提供咨询、论证、评审等建设性意见。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茶马古道文化资源的调查、发掘、整理、建档和保护等工作,建立茶马古道及其文化资源影像资料数据库,推动茶马古道文化资源数字化保护管理工作。

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向市、县(区)文物主管部门提供茶马古道文化资源线索、捐赠实物等。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条件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申报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茶马古道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制度,并定期更新。

下列与茶马古道文化相关的资源应当列入保护名录:

(一)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村落、古驿站、传统民居、古城墙、古庙宇、古戏(牌)楼、古桥梁、古墓葬、古树名木、关隘、古亭、古井、古道、古遗址等不可移动文物;

(二)具有文物价值的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影像资料、代表性实物等物品;

(三)已经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名录的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布的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茶马古道文化资源。

对尚未列入名录的茶马古道文化遗产,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记录、传承等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四有”要求,做好茶马古道保护工作。

茶马古道保护标志、标识式样,以国家文物局规定标准为准。

第十四条 茶马古道修复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原则,保持古道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茶马古道原始风貌。

第十五条 在确保茶马古道及其沿线文物资源不受破坏的基础上,支持符合国家投资方向的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项目建设,鼓励企业保护利用茶马古道沿线文物资源,但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挖掘整合茶马古道文化资源。推动开发茶马古道文化观光、休闲、体验、健身、研学等多种形式的文旅项目和多元化的茶马古道文创产品,提升茶马古道文化旅游的配套服务,促进茶马古道文旅文创融合发展。

第十七条 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点)的茶马古道,保护修缮方案应当依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缮方案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茶马古道修复方案,由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审批;

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茶马古道修复方案,由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审批;

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茶马古道修复方案,由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审批,并由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属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点)的茶马古道修复方案,由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方案评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并由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茶马古道修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论证和审核。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挖掘、收集、整理与茶马古道文化相关的重要历史名人、事件、文学作品以及典故传说等历史文化资源,加强茶马古道文化交流合作,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

鼓励普洱市茶马古道研究会、茶马古道文化专家委员会等社会团体搭建交流研究平台,举办茶马古道知识讲座和学术论坛活动。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大茶马古道的宣传力度,提高茶马古道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茶马古道文化研学活动,加强茶马古道文化普及教育。

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以及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编撰茶马古道文化专著、刊物等研究成果。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博物馆事业发展,通过举办茶马古道、马帮文化专题展览等,弘扬茶马古道文化,推动馆际交流,提升博物馆发展质量。

第二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严禁破坏茶马古道。确实无法避免的,应以建造桥梁、涵洞等构筑物方式进行规避,保持原有茶马古道通畅,相关构筑物风貌应当与茶马古道风貌相协调,建设方案按文物保护相关规定报批。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涉及茶马古道及其文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在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点)的茶马古道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依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保护茶马古道的实际需要,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茶马古道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禁止损坏茶马古道保护的下列行为:

(一)盗掘茶马古道文化遗址、古墓葬;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茶马古道路基、路面、路石及古桥梁、古民居、古庙宇、古戏(牌)楼、古城墙、古村落、古驿站、古墓葬、古树名木、关隘、古亭、古井、人文遗迹等资源和设施;

(三)走私茶马古道相关文物;

(四)堆放物品阻碍通行;

(五)在历史遗迹、相关设施上刻画、涂污;

(六)丢放生活垃圾,对文物本体和沿线景观造成污染;

(七)阻止或者干扰茶马古道管理责任人正常工作的行为;

(八)其他破坏、损毁茶马古道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条款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茶马古道文化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茶马古道毁损、灭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普洱市茶马古道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审改听证会报名表

填表时间:

听证事项:对《普洱市茶马古道保护条例》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和可操作等,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姓  名


性别


民 族



出生年月


报名类别(普通公众、利益相关人、旁听者、记者等)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及职务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备注:


填写须知:

1.填写内容务必真实、清楚。

2.各项联系方式务必有效。若联系不上,视为报名无效。

3.本表格复印有效。

4.报名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民航路18号(市文化和旅游局)

5.联系电话:0879-*******或0879-*******

6.电子邮箱:peswljwwk@163.com(网上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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