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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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4-09-26 09: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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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YJ-2024-*******

(三)预算金额:60,000.00

(四)采购需求:

编号 服务描述 需求描述 数量 控制单价(元) 计量单位
1 人员要求:3
服务开始时间:2024年9月18日
提供社会工作服务 1 60,000

(五)议价发起时间:2024年09月26日

(六) 本项目采用的是按项目的报价方式。

二、需求信息

服务内容:一、服务内容 1.严重不良行为矫治教育服务。社会工作者配合人民检察院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涉罪未成年人开展以法律教育、行为矫治、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评估、亲职教育、完善社会支持网络等为主要内容,以改善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推动未成年人所处环境的改变、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为目标的社会服务活动。 2.合适成年人服务。社会工作者在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讯问或询问等诉讼活动中,在法定情形下到场,开展监督、沟通、抚慰、教育、见证等社会服务活动。 3.社会调查服务。社会工作者接受人民检察院委托,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个体因素、社会群体因素以及二者之间的互动状态进行调查了解、综合分析的社会服务活动。 4.帮教服务。社会工作者接受人民检察院委托,对被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或处于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的以法律教育、认知调整、行为矫治、生命教育、职业规划、社会支持网络搭建等为主要内容,以协助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提升法律意识、自控力与社会适应能力,获得必要的社会支持,预防再次违法犯罪为目标的社会服务活动。 5.被害人保护救助服务。社会工作者接受人民检察院委托,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开展的以危机干预、创伤疗愈、资源链接等为主要内容,以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基本权益、降低其再次受到侵害的风险、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尽早恢复社会功能为目标的社会服务活动。 6.心理干预服务。社会工作者接受人民检察院委托,对涉罪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测评、心理疏导等服务,通过心理干预和评估分析,以达至了解心理状态和缓解心理压力的作用。 7.法治宣传和心理健康教育服务。社会工作者协助人民检察院在社区、学校、网络自媒体平台等为青少年开展具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和心理健康教育主题活动,促进青少年提高法律意识和心理健康水平,降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机率。 8.开展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对象社会服务工作。针对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涉罪未成年人,为完善其考验期的监督考察工作,同时弥补因其违法行为而给社会或个人造成的损害,组织涉罪未成年人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完成不少于3次的无偿社会服务。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为乙方在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提供协助。 2.甲方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服务标准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乙方的服务报酬。 3.乙方提供社会工作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未成年人隐私及权益保护的规定,严格保守办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如因乙方原因泄露办案秘密、涉案未成年人信息、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乙方应确保指派的社会工作者具有社会工作或心理咨询等专业服务资质,能够提供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或心理疏导服务,并具有从事未成年人预防犯罪和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服务经验。其中开展社会调查、家庭教育评估等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应具备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等级资质;开展心理测评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应具备心理咨询师三级以上或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等级资质;开展心理疏导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应具备心理咨询师二级以上或社会工作师中级以上等资质且不少于5年的相关服务经验;开展家庭教育评估、家庭教育指导、亲职教育等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应具备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等级资质且不少于3年的相关服务经验。 5.乙方接受甲方关于社会调查、心理评估、家庭教育评估等委托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应,并在收到甲方委托函之日起二十个自然日内指派不少于2名社会工作者负责开展工作,并向甲方提交详尽的工作报告。 6.若甲方对社会调查、心理评估、家庭教育评估等工作报告完成的时限有特殊要求的,甲方应在委托函中注明,或在登记备案资料中备注。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向甲方提交相应的工作报告。 7.甲方因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提供本协议未列明的其他服务时,由双方另行协商并支付费用。 三、费用标准 1.社会调查服务费用。甲方委托乙方在汕头市内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每名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费用为人民币600元。甲方如需委托乙方到汕头市外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相关服务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如单次案件完成调查后需要补充调查,补充调查部分单独形成报告,则以新的社会调查服务结算费用。 2.心理测评、心理疏导等心理干预服务费用。甲方委托乙方对涉罪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测评服务,每次心理测评结果分析费用为人民币100元;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心理疏导服务,每次心理疏导费用为人民币400元。 3.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帮教服务费用。甲方委托乙方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监督考察帮教,乙方需根据监督考察协议要求对处于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的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帮教服务,并于考验期结束后向甲方提供帮教总结报告,每名涉罪未成年人监督考察帮教费用为人民币1600元。 4.不捕不诉跟踪考察服务费用。甲方委托乙方开展涉罪未成年人不捕不诉跟踪考察,乙方在每名涉罪未成年人被采取不捕后,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为期不超过6个月的跟踪考察,并在检察机关规定时间内出具考察报告,每名涉罪未成年人不捕跟踪考察费用为人民币400元;乙方在每名涉罪未成年人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开展为期6个月的跟踪考察,并在检察机关规定时间内出具考察报告,每名涉罪未成年人不诉跟踪考察费用为人民币300元。 5.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评估、亲职教育等服务费用。甲方委托乙方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家庭开展家庭教育评估,每次家庭教育评估费用为人民币600元;甲方委托乙方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家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或亲职教育,每次单独辅导费用为人民币200元(针对单名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视为单独辅导),每次团体辅导费用为人民币600元。(针对3名以上的涉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视为团体辅导) 若甲方委托乙方对涉罪未成年人一并开展社会调查和家庭教育评估,则每次费用为人民币800元。乙方须出具社会调查报告和家庭教育评估报告两份独立材料。 6.合适成年人服务费用。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合适成年人服务,每委托一次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讯问或询问等工作,不论担任一名或多名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每次费用为人民币200元。乙方派遣担任合适成年人的社会工作者可跟随检察院的车辆往返看守所。若乙方派遣担任合适成年人的社会工作者一并对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服务,则一次费用为人民币400元。(包含担任合适成年人的服务费用) 7.法治宣传和心理健康教育服务费用。甲方委托乙方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心理健康教育等主题活动,乙方提供但不限于活动策划、开展授课、游戏互动、组织编撰青少年家庭教育和心理健康案例分析等服务内容,每场活动费用根据派遣社会工作者和时间计算。1名社会工作者开展活动半天,费用为人民币200元。每增加1名社会工作者或半天,费用增加200元。上限为每次4名社会工作者开展活动一天,费用为人民币1600元。

合同份数:4

争议处理方式:向采购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对如下条件的真实性负责: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三)供应商应在报价时,可通过系统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与数据的,应当通过系统提交。供应商不得在所上传的附件中填写项目报价信息,如系统报价与附件材料不一致,则附件报价无效,以系统报价为准。

(四)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郑少帆 135*****985

采购单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09月26日

标签: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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