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郴州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广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湖南省铭德云汽车饰件有限公司、郴州市恒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四案摇号预选管理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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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郴州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广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湖南省铭德云汽车饰件有限公司、郴州市恒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四案摇号预选管理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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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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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申请人何小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分别作出(2020)湘1002执92号决定书、(2023)湘1002执566号决定书、(2022)湘1002执2505号决定书、(2023)湘1002执恢566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郴州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娜丽莎公司)、郴州广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广顺公司)、湖南省铭德云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德饰件公司)、郴州市恒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联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蒙娜丽莎公司、铭德饰件公司、郴州广顺公司、恒联租赁公司的相关执行案件移送本院执破融合合议庭进行破产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及《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转破”推进“执破融合”的工作指引(试行)》之规定,因上述案件均为简单破产案件,为提高简单破产案件办理效率,本院决定采取摇号方式指定同一破产管理人。现将上述企业基本情况及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1.蒙娜丽莎公司成立于 2.铭德饰件公司成立于 3.郴州广顺公司成立于 4.恒联租赁公司成立于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限编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清算管理人名册中三级及以上的破产管理人机构(注:仅限律师事务所报名); 2、申报机构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的团队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及常驻人员需为申报机构人员,不得挂靠; 3、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4、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5、申报机构在本年度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6、申报机构应规范廉洁执业,收费价格服从本院调剂,并自愿签订承诺书; 7、已被本院指定担任普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机构,在该案件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不得参加本案管理人的选任。 三、申报方式 1、有意担任管理人的机构请于 2、申报资料: (1)申报机构主体证照材料、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的团队成员名单; (2)破产管理人报名申请书(见附件1); (3)承诺书(见附件2); (4)申报机构在本院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未结案件办理情况。 3、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资料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该机构将不得再担任该案破产管理人。 四、选定方式 采取“自愿报名+网络随机摇号”的方式。本院将从申报机构中审核通过符合要求的机构作为备选机构,以网络随机摇号方式从中确定一家机构作为上述四案管理人,并从剩余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中摇号确定一家机构作为备选管理人。如仅一家申报机构符合条件,则本院直接指定该申报机构为该案管理人。无管理人报名的,则本院在管理人名册内的机构随机指定。 五、摇号时间和地点 本院定于2024年9月23日上午10∶00,在本院司法技术室203摇号室进行网络随机摇号,即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主页通过网络摇号系统随机选择管理人。摇号过程可在网站查询。各备选机构经本院通知应当持身份证件及授权手续现场参与摇号过程。 其他未尽事宜,可联系本院咨询。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本院。 资料邮寄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永春路28号北湖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李志柏(收)180*****782。 联系人:李婷 0735-*******(司法技术室) 联系人:夏石婷 0735-*******(民事审判庭)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2024年9月 11 日 附件1 破产管理人报名申请书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我单位已收到你院登载的公告的内容。我单位及我单位人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你院选任公告规定的条件,且不存在可能影响忠实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的利害关系。 现我单位自愿申请报名参加案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附: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附件2 承诺书 本机构自愿申请报名参加你院案破产管理人选任,接受你院委托开展业务,并作如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执业,加强对本机构及专业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二、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职责、规范执业,保证在执业活动中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资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专业活动,保证不超范围执业或转委托; 四、遵守回避制度,遇有回避情形的,主动申请回避; 五、在破产企业所在地设立常驻办公场所、派驻常驻机构及人员; 六、严格按规定收取费用,保证不超标准收费,主动承担符合规定的司法援助项目、减免相关费用,并自愿接受你院关于收费的调剂; 七、遵守委托工作的期限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受托工作,需要延长期限的,及时向委托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八、妥善保管相关材料,自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审判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九、若违反以上承诺,人民法院有权暂停、终止委托或进行惩戒。 机构名称:(公章) 签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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