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采购2024年城市维护交通设施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采购2024年城市维护交通设施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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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标题: 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采购2024年城市维护交通设施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有效期: 2024-09-26 至 2024-10-09
撰写单位: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撰写人: 于梦溪
(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采购2024年城市维护交通设施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采购2024年城市维护交通设施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0月17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4-******-*****
项目名称: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采购2024年城市维护交通设施建设项目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294,854.00
最高限价(元):294,854
采购需求:

本项目共计 1 个包组,包号为 002 。包组内不允许缺项;前次采购001包组中标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

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365日。

履约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付款条件

付款比例

服务完成100%并验收合格后支付。

合同价款100%

满足付款条件后应即时付款,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服务清单

包 组 号:002

包组名称:交通设施维护项目监理

一、监理内容

负责2024年城市维护交通设施维护项目全过程监理服务。

二、服务方案要求

中标人需对项目采购的货物数量、型号、技术指标进行审查、复核,对采购的服务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审核;对交通设施的安装(调试)、交通标线施划等施工至验收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包括对质量、进度、变更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项目资金规范执行进行严格管理,对多方关系进行协调等工作。对2024年城市维护交通设施维护项目建设内容全过程监理。

具体要求如下:

(一)监理服务

1.监理服务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范围:对采购货物数量、型号、技术指标进行审查、复核;对采购的服务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审核;对项目施工质量、进度、投资等进行全过程监理。

2.监理服务内容: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监理工作分为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二个阶段。各阶段要从“三控两管一协调”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变更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等六个方面进行实施监理。

3.项目监理服务期从签订合同之日开始至项目通过验收交付使用为止,但在项目质量保修期内,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1)项目实施阶段

1.1 项目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要求如下:

1)对项目整体、分项建设的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项目实施前,审核确认中标人(包组1中标人,下同)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审核根据项目需要而增加的施工图纸,并纠正项目中的设计、施工缺陷。任何指示和命令必须为书面形式。审核并确认中标人的质量控制、质量保证方法。施工过程主要对如下监理要点进行检查:

⑴ 设备的安装调试,包括各类设备的采购、进场、配置、调试和管理等;

⑵ 接受采购人委托,负责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

⑶ 编制项目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方案,提出施工阶段的工作内容、难点、重点、目标及达到目标的管理手段、措施、保证体系,提出监理模式和监理要点。

⑷ 阐述采购人、监理单位、中标人的管理关系及各自职责、任务等。

⑸ 负责收集汇总国家、地方、行业部门发布的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等文件,报送采购人并通知各承包单位。

⑹ 审批设计变更,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针对设计上存在的不完善之处及不可预见因素,按照采购人要求,协调进行设计变更。

⑺ 审查中标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最高代表审核,签认后报采购人。

⑻ 审核中标人主体单位的资格和资质,审查中标人的工作人员的资格、资质、资历等是否履行投标文件的承诺。

⑼ 审查中标人的工地试验室资质、人员资格和各种检测、测量设备和仪器的精度及检定情况,并按要求对承包单位外委托试验的实验室进行审查、确认。

⑽ 审查中标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装备的规格、型号及设备完好率,是否有应急保障措施。

⑾ 组织召开施工协调会议。

2)对项目采购货物、服务进行质量控制

组织对对采购货物数量、型号、技术指标进行审查、复核;对采购的服务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审核;对于重要设备可依据合同、技术标准或事先约定的方法检测其功能和性能;对于数量较大的同类型产品,监理单位可采取抽样方法进行测试;必要时,监理单位应要求中标人提交第三方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并核验产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

主要设备的到货验收应包括:

⑴ 根据中标人提供的设备装箱单和提货单,对货物进行外包装检查;

⑵ 开箱检查:对照设备订货合同, 保证设备型号、类别准确无误,数量正确,附件配套,文档齐全;

⑶ 记录产品的唯一性标识,如产品序列号等;

⑷ 必要时,可确认设备的合法性;

⑸ 由采购人、中标人、中标监理三方共同填写设备到货验收单。

3)对项目中设施基础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进行质量控制

⑴ 项目现场实施人员与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实施人员的一致性检查;

⑵ 设备和服务的到货验收,审查中标人拟用于本项目的材料、构配件的检验合格证明及试验报告,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见证抽样检查和检验,控制进场材料、构配件质量。

⑶ 做好监理预控工作,避免不合格品及质量事故的出现,对必须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进行全过程控制,做好旁站记录。

⑷ 设备阶段性测试的监理;

⑸定期检查、记录项目的进度情况。审查中标人施工进度计划并检查实施情况。

⑹按照既定程序处理项目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处理索赔及反索赔事宜。

⑺及时检查、监督、检验、 测量已完工项目,并通知采购人。

⑻ 审查中标人报送的分部、分项项目和单位项目质量验评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按照合同条款要求,确认材料、设备等的检查、检验结果(以及再检验结果)。必要时(检查/检验时)到场。

⑼ 调查、处理项目质量缺陷和事故,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质量事故与质量缺陷,有权暂停部分项目施工,并及时填写质量事故(缺陷)报告单,报采购人。在承包单位完成整改并提出复工申请,经检查合格后,在获得采购人的书面认可后签发复工令。出现重大事故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2 项目实施阶段的进度控制要求如下:

1)监理单位应审核承建单位项目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审核后签署监理审核意见。

2)监理单位应定期检查、记录项目的实际进度情况,确保实际进度与计划相一致。

3)中标供应商应组织审查进度纠偏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 签发监理通知单,报采购人并要求承建单位按计划进行修改。

1.3 项目实施阶段的变更控制要求如下:

1)采购人或中标人提出的项目变更,提交给监理单位组织审核, 并由三方在项目变更单上签认。

2)监理单位须了解项目变更的实际情况,收集相关数据或信息;

3)监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变更文件及其它有关资料, 按照承建合同的有关条款,对项目变更范围、内容、实施难度以及变更的投资和工期做出评估,签发监理通知单,并报采购人、中标人。

4)监理单位对项目变更过程及结果做项目备忘录。监理单位要求中标人在变更文件签署前,不得实施项目变更;

5)中标供应商应根据项目变更文件监理中标人实施。

1.4 项目实施阶段的对合同的管理要求如下:

1)监理单位监理合同执行情况,要定期向采购人、中标人提交监理报告;

2)监理单位要及时协调合同纠纷,公正地调查分析,提出监理意见。

1.5 项目实施阶段的信息管理要求如下:

1) 监理单位要妥善管理项目实施阶段所产生的开工令、停工令、监理通知、监理报告、监理日志和项目备忘录等数据。

2)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阶段三方共同参与的过程和活动做项目备忘录,并由三方确认。

3)督促采购人、中标人及时整理项目文件。

1.6项目实施阶段的协调要求如下:

1)监理单位要组织三方共同建立实施阶段协调的机制;

2)监理单位要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 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并做会议纪要,提交采购人和中标人;

3)监理单位负责协调采购人和中标人对项目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4)监理单位负责协调采购人和中标人对索赔的意见达成一致;

5)监理单位负责协调采购人配合中标人的项目实施。

2. 项目验收阶段:

2.1 项目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要求如下:

1)组织验收工作,同时认真填写验收单及有关记录。

2)按国家有关验收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监理单位负责在采购人的指令下协助采购人组织项目验收,对项目质量进行实测实量验收。监理单位及时处理中标人提交的验收申请,验收报审表由监理单位签认后报采购人签认。具备验收条件时,监理单位在验收报审表中予以签认,并报采购人签认;否则,监理单位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责令承建单位整改;

3)对中标人提出的检验报告、分项分部项目验收申请、结算申请进行验收审查,协助委托人组织对拟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审核竣工资料,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配合工作。

4)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24个月内,提供后续监理工作支持,对项目使用单位的使用情况和保修、安全等事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并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意见与建议。

2.2 项目验收阶段的进度控制要求如下:

1)监理单位对验收阶段进度安排提出监理意见;

2)监理单位应审核承建单位验收和项目整改计划的可行性,以监理通知单的形式告知采购人和承建单位。

3)监理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负责检查承包单位竣工材料的整理与编制,使其达到有关部门及采购人要求的竣工文件标准。

4)监理单位监督中标人认真执行质量保修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项目,对已交工项目中出现的缺陷、质量等问题,调查其原因,确定相应责任,并督促整改。

5)协助采购人进行项目的财政结算工作。

6)编制竣工文件及项目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含监理旁站记录和监理工作日志及全部影像资料)。

2.3 项目验收阶段的变更控制要求如下:

中标供应商要及时向采购人、中标人通报合同、协议及相关变更所规定项目内容的执行情况,提出监理意见。

2.4 项目验收阶段的合同管理。监理单位协助采购人与中标人签署其它补充协议。

2.5 项目验收阶段的信息管理要求如下:

1)监理单位负责管理项目验收阶段的文件,如验收报审和验收报告等相关文档;

2)监理单位负责督促采购人、中标人按照事先约定,编制、签署和妥善保存验收阶段的项目文件;

3)监理单位负责督促采购人、中标人及时整理项目文件;

4)监理单位负责整理与项目有关的全部监理文件,并提交采购人。

2.6 项目验收阶段的协调要求如下:

1) 监理单位负责协调采购人和中标人在验收计划、验收目标、验收范围、验收内容、验收方法和验收标准等方面达成一致,填报项目备忘录,并经三方签认;

2)监理单位负责协调采购人配合验收阶段的工作;

3)监理单位负责及时对验收阶段协调的结果填报项目备忘录,并经三方签认;

(二)人员及其他要求

1.监理单位投入本项目现场全过程服务人员不得少于3人并明确总监理师1人。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具有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类)资格证书。(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复印件)。

2.监理单位要组织3名以上监理人员,在中标人每日施工前,对设备操作人员信息进行核查,确保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并结合中标人每天施工情况,安排每名监理人员负责不多于两家施工单位的监管工作,同时要将每日核查情况和施工监管情况录入监理日志。

3.监理单位每个月要对中标人完成且未过质保期设置的交通设施进行检查,并出具相应的巡查报告,对存在问题的设施及时组织中标人进行整改,并将巡查报告、中标人整改情况录入监理日志。

4.监理单位必须承诺:中标后,投标书中的人员全部同时参与现场工作,如因特殊原因更换现场实施人员,需征得采购人同意,所更换人员工作资历及技术能力不能低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要求。

5.监理单位对项目的资料和信息保密。

6.监理单位不得与中标人及材料、设备供应商发生经济利益关系,不得利用所处地位通过上述单位直接或间接获益。

7.本项目不允许联合投标、转包、分包。

8.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监理规定进行监理。

9.投标人应承诺对项目中标人有关人员进行相关监理内容的培训。

10.采购人根据监理范围和内容,在必要时可向监理单位提供与监理范围和内容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现场保障要求

1、配备专门的施工监理车辆,以确保工地间运输畅通。

2、每名监理工作人员都需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3、配备监理现场测试工具,提供发票复印件。

4、配备完善的办公用品,如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器材。

5、有文明监理工作及安全施工保障制度。

6、其它有关本项目现场保障设备由监理单位自行解决。

(四)督导中标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督促检查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沈阳市有关文明施工规定。

2.监督检查中标人生产、生活区管理规划,使其布局在布置满足城市环境要求。

3.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控制废水、废渣排放及建筑噪声,减少城市环境污染。

4.审查中标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督促检查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杜绝安全生产事故。

(五)总体服务方案的制作要求

监理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服务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监理工作内容(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变更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等)、项目监理目标、监理技术保障措施、监理工作流程、项目监理组织机构、检测设备的配备等。

(六)接受采购人就项目监理工作提出的其他工作任务。

注:本章所有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不得负偏离,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65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以上资质或公路工程监理乙级以上资质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9月26日 16时30分至2024年10月09日 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年10月17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投标文件在网上提交。备份投标文件以光盘U盘等形式单独密封和《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登记表》一同递交至21世纪大厦B座4楼文件接收区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备份投标文件、《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登记表》可以邮递方式送达,送达时间以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件人收到时间为准。备份投标文件、《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登记表》邮寄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8楼。收件人:夏伟,联系电话:024-********。邮递送达请确保邮递联系人电话的清晰及畅通。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 址: 沈阳市浑南区金剑街2号
联系方式: 郭光远 0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 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
联系方式: 024-********
邮箱地址: 无
开户行: 详见招标文件
账户名称: 详见招标文件
账号: 详见招标文件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于梦溪
电 话: 024-****************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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