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1203破1号三门峡富鑫磨料有限公司管理人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4豫1203破1号三门峡富鑫磨料有限公司管理人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三门峡富鑫磨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2024)豫12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王兵虎对三门峡富鑫磨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鑫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7月19日作出(2024)豫12破申1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交至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3日指定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为三门峡富鑫磨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因破产工作需要,管理人决定采用公开招募的方式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对三门峡富鑫磨料有限公司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三门峡富鑫磨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67*******,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张梦杰,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店镇寨根村,经营范围:棕刚玉、亚白刚玉生产、加工、销售。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审计机构对三门峡富鑫磨料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审查债务人提供的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清册;
2.全面审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时调整账目、报表;
3.组织对债务人财产的盘点工作;
4.处理债务人的呆账、坏账的核销;
5.处理债务人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6.配合管理人审核债权,与管理人共同编制债权债务清册;
7.协助处理纳税申报、税务债权核查等税务事宜;
8.及时制作并提交审计报告;
9.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
10.根据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11.专门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自三门峡富鑫磨料有限公司成立以来债务人的财务账,并审查自公司成立以来:
(1)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被审计单位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被审计单位、其他债权人的行为,及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债务人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就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混同独立发表意见;
(2)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若有上述行为,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3)审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债务人破产受理之日前一年内和前六个月内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审计中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4)审查处理涉税问题,协助管理人进行税务筹划、所得税汇算清缴等事宜;
(5)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6)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7)债务人与建设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情况;
(8)债务人对外投资公司财务审计、调查第三方代持股权情况;
(9)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机审计规则要求的其他专业服务。
(二)评估机构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平、公正、合法地完成三门峡富鑫磨料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不动产、动产、机器设备等特殊动产、长期股权投资及非实物流动资产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向管理人、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提供评估报告;
2.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3.根据管理人、人民法院及债权人的要求,对评估报告、专项报
告进行解释、说明;
4.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
5.其他工作要求参照审计要求。
三、报名资质及参与人员要求
1.报名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2.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
3.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
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关系;
4.申报的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在五人以上,经办过重整或破产清 算相关案件三件以上;申报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在五人以上,经办过重整或破产清算相关案件三件以上;
5.申报机构派驻本破产项目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需经办过
重整或破产清算相关案件的工作;
6.审计、评估机构派出人员从数量和能力上都要能够保证工作需要,具备审计、评估的相应资质、资格要求;
7.审计、评估机构对拟派出项目团队负责人、工作人员人数、及 其人员具备的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需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及时间要求;
8.审计、评估机构应当提供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以及联系 方式,并出具书面保证函,保证上述人员在本案件中的工作时间,未
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派出工作人员。
四、审计、评估费用
1.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因对审计、评估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 调整,或审计、评估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审计、评估报告,或补充审计、评估报告的,均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2.如审计、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
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3.因破产案件的特殊性,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审计、评估
费用的支付时间。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管理人提交投标书及投标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
具体如下:
1.投标书(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机构参与大型企业破产清算或重整工作经验、项目现场负责人破产清算或重整工作经验、项目团队人员组成及联系方式、本项目的工作计划和安排(含出具报告时间、报价等);
2.有效的审计或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3.机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
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负责审计师或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审计或评估费用报价函(原件),同意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支付审计费用承诺书;
6.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承诺书;
7.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承诺书;
8.审计或评估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将所有材料编制成册并加盖公章,一式四份,密封后直接送达管理人的联系人。
六、报名方式
1.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24年10月8日17时止;
2.报名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5号雅宝东方国际广场4号楼2001室;
3.联系人:侯律师 ,联系电话:176*****427、135*****821。
七、相关事项说明
1.报名截至后,综合各申报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等因 素,管理人秉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对各申报机构进行评
分,最后得分最高者确定为本案的审计机构;
2.管理人将本次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过程及结果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报告后,与最终选定的审计、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相关机构按管理人要求安排人员进场工作;
3.审计、评估机构为开展审计工作期间的差旅、住宿、餐饮等事
宜同一计入审计、评估费用,不在另行报价、结算;
4.本次参与竞聘,审计、评估机构的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5.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三门峡富鑫磨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所有。
特此公告。
三门峡富鑫磨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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