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函〔2024〕97号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函〔2024〕9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驻石省直定点医疗机构:
国家医保药品谈判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下同)落地执行工作涉及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等事宜的通知》(冀医保字〔2021〕45号)有关要求,为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执行工作,保障参保群众对于谈判药品“买得着、用得上、能报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谈判药品落地执行工作
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统一思想、高度负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引导、管理和监督,调整完善政策措施,高度重视并积极主动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提高谈判药品的可及性,增进人民健康福祉。
二、优化谈判药品考核机制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按规定抓好谈判药品落地执行工作。健全完善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特例单议制度,对使用谈判创新药品的病例,实行按项目付费或重新核定分值。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时,门诊医疗费用总额增长率、门诊人均费用增长率、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增长率、住院人均费用增长率指标的计算,不得包含谈判药品。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及时配备、合理使用谈判药品。除抗菌药物外,合理使用谈判药品品种数量不受考核、评价等限制。
三、夯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尤其是公立医疗机构,应切实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合理优化本机构用药目录。应在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公布执行3个月内召开药事委员会,及时将临床有使用需求的谈判药品纳入本机构用药目录。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但临床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应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及时采购,保障患者治疗用药权利。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药占比、次均费用、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用药目录品种限制、药事委员会评审等任何理由影响谈判药品临床合理用药。
四、强化部门协同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谈判药品配备使用的定期监测通报制度,将谈判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谈判药品协议管理,对于不能及时配备谈判药品,影响患者用药需求的,严格按照医保服务协议采取约谈提醒等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谈判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保障在医疗机构的患者治疗用药需求,推动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20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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