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 类别 | 行政 主体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省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 第九十七条: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 《吉林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利执法队伍建设,健全专利执法机制,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12月26日印发) 第一章:概述 第二节:基本概念 一、管辖(一)级别管辖: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于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协调处理。 省、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对于跨市(地、州、盟)的重大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省、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协调处理。 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设区的市(地、州、盟)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除前述规定以外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根据地方性法规规定,不设区的市、县(市、区、旗)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 1.受理责任:对专利所有权人提出侵权纠纷裁决申请,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 2.审理责任: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3.裁决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裁决。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作出裁决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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