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下半年田财政专项资金制度
2024年下半年田财政专项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住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区住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我局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以外,政府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专项拨款和市、区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三)专户专账,专款专用;
(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包括:
(一)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城建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二)有明确的城建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三)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六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 我局属单位和业务科室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一编制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先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审批。 如遇突发性事件,如冰冻、雪灾等自然灾害需要应急的专项资金,可简化办理程序。
第七条 局属单位(科室)申报专项资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项资金应尽可能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业务科室应细化而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财政不安排专项资金;
(二)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申报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原则上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回。
第九条 市财政局安排下达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局计财科通知局属相关单位(科室)及时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专项资金由局计财科监督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我局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拨款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开设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不得将支出账户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办理定期储蓄存款。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科室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报账资金不能突破年度预算。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局计财科会同所属单位(业务科室)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单位(科室)下一年度同类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申报条件
资金分配原则等是否明确;
(二)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项目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
(三)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专项资金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会计核算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局计财科指导和督促项目管理单位(科室)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将监督工作贯穿到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过程,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项目单位(科室)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科室)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项目单位(科室)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财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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