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区铁北一路北地块E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宽城区铁北一路北地块E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宽城区铁北一路北地块(E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长宽府发〔2024〕15号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宽城区人民政府拟对宽城区铁北一路北地块(E地块)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房屋调查登记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改善老旧危房居民居住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征收范围与实施时间
  东起北十条、西至北八条;南起铁北一路、北至规划铁北二路。具体以宽城区铁北一路北地块(E地块)项目征收范围的公告内容为准。
  实施时间为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三、征收补偿费用
  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已对本项目范围内房屋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涉及有证住宅143户,未登记房屋180处,非住宅5家。
  五、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及付款时间
  签约期限:签约期限为三十日。起始日期以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搬迁期限:搬迁期限为三十日。起始日期由本项目征收部门另行公布。
  付款时间:
  补偿款: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届满后至搬迁期限前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除补助款、奖励款以外的房屋价值补偿、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等补偿款。
  补助款、奖励款: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征收部门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除房屋价值补偿、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等补偿款以外的补助款、奖励款。
  六、相关规定
  被征收人因房改或办理继承手续或因权属纠纷导致物权不明确的或不动产变更登记而错过签约期限的,上述情形自物权明确之日起三十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可享受相关奖励及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因疾病或出行等原因不能现场签约的,可授权委托人代为签约、搬迁,受托人需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办理。被征收人因疾病或出行等原因不能现场签约又无法提供经公证书面委托的,可通过与征收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视频通话的方式,口头授权委托人代为签约、搬迁,受托人需签署书面承诺。
  住宅房屋因交易、继承、诉讼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由主张权利人提供房屋买卖协议,或经公证的遗嘱,或仲裁裁决书,或法院裁定、判决等,经社区或邻里书面证明,主张权利人签署书面承诺经现场公示七日内无异议的,主张权利人作为被征收人获得补偿。
  在征收范围内,对符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公有房屋,应当先进行公有房屋出售,再实施房屋征收。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限制,公有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办理。
  对暂不具备公有房屋出售条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承租人继续承租,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对暂不具备公有房屋出售条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住宅房屋,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被征收人,其他补偿金额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对非住宅房屋,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征收人,其他补偿金额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非住宅公有房屋,承租人签署书面承诺并经邻里书面证明承租之时即用于居住,经现场公示七日内无异议,且连续承租超过二十年的,如被征收人及全部承租人一致同意,被征收房屋按照住宅用途进行评估,评估金额的20%补偿被征收人,其他补偿、补助、奖励等金额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如被征收人不同意或全部承租人未一致同意,被征收房屋按照证载用途进行评估,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征收人,其他补偿金额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七、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八、特别说明
  (一)本方案被征收住宅、非住宅房屋所称合法是指: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公有房屋按规定完成房改的;由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出具《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具有原市房地产机关核发的“浮房执照”或“临时房屋所有权证”的;有证据能够证明系公建自住或自建公助性质的;具有铁路用地手续且经调档核实或铁路部门出具证明的。
  (二)本方案所称被征收人是指:本方案所称合法房屋所有权人;不能进行房改的公有房屋产权人;认定结果为“合法建筑”或“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的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在签约期限内主动拆除其门斗、仓房的权利人。
  (三)本方案所称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权利人居住用途的房屋,具有独立房屋承重结构,主体采用砖木、新式砖木或混合结构(不包括木结构),且高度不低于2.2米;具有照明、供暖、门、窗、床、炕等生产、生活必要设施,居住和辅助设施相对独立,并实际用于居住的房屋。权利人非居住用途的房屋,坐落于由其合法使用的国有土地之上,且满足生产经营所需的房屋。
  (四)本方案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具有铁路用地手续且经调档核实或铁路部门出具证明的记载面积;或本方案所称合法房屋的证载面积,无证载面积的以测绘面积为准。
  (五)本方案所称测绘面积是指:由本项目测绘机构经实地测量后出具《测绘报告》中的面积。
  (六)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照长春市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标准执行。
  (七)本方案所称签约是指:被征收人或其受托人与本项目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八)本方案所称搬迁是指:被征收人或其受托人从被征收房屋内搬出全部个人物品,并将房屋及水、电、煤气等结清单交予征收部门,经征收部门验收合格并签署《房屋验收单》。
  (九)本方案所称过渡期限是指:自签署《房屋验收单》之日起至征收部门公布回迁公告确定的产权调换房屋分配时间之日止。
  (十)本方案所称公有房屋的承租人是指:持有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公有房屋使用权证等合法有效手续,或公有房屋所有权人认可的承租人。
  九、合法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补助、奖励及优惠政策
  (一)货币补偿
  合法住宅房屋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楼层、朝向、成新、配套设施等因素,综合考虑作出评估报告。
  附属设施补偿:水井、围墙、大门、门斗、仓房、偏厦、地下室、地下菜窖等附属设施,按照评估机构估价给予补偿。
  搬迁补偿:按照每户合法住宅房屋1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低于54平方米的按照54平方米计算,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2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3个月。
  (二)补助
  价格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计算方式为: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补助比率,补助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比率为40%;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不足33平方米的,比率为35%;建筑面积33平方米以上(含33平方米)、不足41平方米的,比率为30%;建筑面积41平方米以上(含41平方米)、不足54平方米的,比率为25%;建筑面积54平方米的以上(含54平方米),比率为20%。
  上靠标准户型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64平方米的被征收人,计算方式为:被征收住宅房屋就近或同类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与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差值乘以被征收住宅房屋与就近上靠标准户型面积(54平方米、64平方米)的差值。
  被征收住宅房屋就近或同类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采取比较法,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时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面积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4平方米的被征收人,计算方式为: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54平方米的差值。
  一次性经济补助: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经营权且实际用于经营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助:
  1.从事服务业等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给予补助;
  2.从事工业生产等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给予补助;
  3.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给予补助。
  (三)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且被征收房屋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以下奖励。对未在规定期限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予奖励。
  整体搬迁奖励:以组块为单位的整体搬迁率达到100%的,给予该组块内每户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搬迁奖励3万元。
  按时搬迁奖励: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乘以就近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的20%给予货币奖励;就近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采取比较法,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时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自拆奖励:经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其权利人在签约期限内自行拆除的,依据测绘面积,按照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十、合法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补助及奖励
  (一)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类型(54平方米、64平方米)。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进行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价值,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供被征收人选择最大标准户型建筑面积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被征收人不同意分套调换或货币补偿,可协商选择其他房源进行安置。
  本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采取新建住宅的方式,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依据签约时间先后公开排序,回迁时由被征收人依序自主选择。
  在本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新建房屋建筑形态为高层住宅,外墙设有保温材料,小区绿化、道路等功能按规划要求建设。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依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2元的标准,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非因被征收人原因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费。逾期不足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超过3个月的,每月增发100%。以实际过渡期限计算,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每6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发放,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照1个月发放。
  附属设施补偿:水井、围墙、大门、门斗、仓房、偏厦、地下菜窖等附属设施,按照评估机构估价给予补偿。
  搬迁补偿:按照每户合法住宅房屋1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补助
  一次性经济补助: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经营权且实际用于经营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助:
  1.从事服务业等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给予补助;
  2.从事工业生产等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给予补助;
  3.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给予补助。
  (三)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且被征收房屋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以下奖励。对未在规定期限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予奖励。
  整体搬迁奖励:以组块为单位的整体搬迁率达到100%的,给予该组块内每户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搬迁奖励3万元。
  按时搬迁货币奖励: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乘以就近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的20%给予货币奖励;就近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采取比较法,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时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十一、非住宅房屋补偿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一)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提供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相近的一套或者多套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如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结果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如被征收人不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屋,由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
  (二)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给被征收人,其他补偿和补助款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三)用于经营的非住宅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不动产权证书记载或者经认定,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且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正常生产经营的;
  4.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评估咨询价值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通过评估确定;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无法评估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征收当事人共同选定第三方机构确定停产停业损失,或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用途,依据建筑面积计算: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登记为仓储等其它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过渡期限计算。停产停业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三个月停产停业损失。
  征收非住宅房屋,房屋内的设备根据拆装、运输、调试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迁移费补偿。被征收人认为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征收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鉴。经评鉴认定为确属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由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
  逾期未递交书面申请的,按评估机构估价给予设备迁移费补偿。
  十二、未经登记建筑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由“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认定。
  (一)认定结果为“合法建筑”的,本其权利人可作为被征收人,依据测绘面积,参照合法房屋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可享受相关补助及奖励。
  (二)认定结果为“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的,其权利人可作为被征收人,依据测绘面积,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并结合成新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不享受任何补助及奖励。
  本款内被征收人属于长春市行政区划(不含代管县级市)范围内城镇户口居民的,经邻里书面证明在此实际居住,并能提供本人及配偶在长春市无房证明和无房承诺的,经现场公示七日内无异议的,可享受建安价购房政策。具体为以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单价,购买一套且仅限一套54平方米户型的产权调换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三)认定结果为“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其权利人在签约期限内自行拆除的,依据测绘面积,按照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自拆奖励;未自行拆除的,依法拆除。
  十三、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宽城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宽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声明
  本方案仅适用于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本方案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1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房屋征收 地块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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