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旅专、棉农临客预包装食品销售公开招商
2024年旅专、棉农临客预包装食品销售公开招商
一、招商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成都客运段2024年旅专、棉农临客预包装销售对外合作项目经营权招商(“熊猫专列”等特定专列除外,包含但不限于上级命令、通知不允许委外承包的旅游、棉农专列)。
2.项目简介:利用成都客运段经营资源,进行销售以及提供相应服务,含预包装食品销售、水果经营销售,不含休闲茶座、休闲茶餐车等项目。
二、项目业态、包件划分及底价
包件 | 车次 运行区段 | 经营年限 | 经营期限内招商底价(元/趟次) | 上车从业人数 | 预估开行旅专、棉农列车趟次(以铁路部门调度命令为准) | 竞商保证金 |
1 | 成都客运段担当的2023年旅专、棉农临客普速列车 | 2024年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具体以铁路部门调度命令为准 | 2028元(含税) | ≤2人/趟次 | 70趟次 | *****.00元 |
三、包件划分、经营期限设定的理由
1.包件划分:本次招商设立一个包件,利于统一管理。
2.经营期限设定:2024年合同签订后开行的旅专、棉农临客普速列车开行时,具体以铁路部门调度命令为准。
四、底价设定的理由
按照经开部下发的《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开发招商实施细则》(成铁经开〔2021〕106 号)第二十五条“不属于评估范围的,招商底价原则上不低于最近一期执行价格或市场公允价格”的规定,将2023年旅专、棉农临客预包装对外合作招商中商价2028元/趟次作为本次招商单价。预计2024年旅专、棉农临客普速列车开行70趟次,即将******.00元作为招商底价,经营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五、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企业,公司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营业执照应包含包件所对应的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销售)。
2.竞商人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3.竞商人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不存在欠缴应付款项等行为。须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竞商人不得有行贿犯罪结果记录(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否则将被取消招商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无未处理的行政处罚信息等严重不良记录(需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证明材料)(具体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不存在欠缴应付款项等行为。未处于纳入成都局集团公司和国铁集团资信“黑名单”状态,未处于其他取消或暂停竞商资格状态。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不存在仍存续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不存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等情况(由竞商人提供“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截图照片。如无,需竞商人提供承诺书。)
4.竞商人应具备承担本招商经营业务生产运营能力,应具备运营该业务的团队。熟悉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要求与规定,掌握安全生产要求。
5.本次招商不接受联合体竞商。
6.竞商人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项目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
7.竞商人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8.竞商人须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有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具有保障食品安全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具有食品存放专门区域。
9.本次招商不接受两个及以上竞商在同一包件存在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
10.本次招商严禁挂靠转包。
11.竞商人需认真研读招商文件,对招商文件条款表示完全认可和同意后,方可投标。
12.竞商人应具备承担本招商经营业务生产运营能力,应具备运营该业务的团队,应具备满足列车餐饮经营管理和销售的员工人数(须经当地公安部门审核通过后录用,并经体检合格,持健康证上岗)。
六、特别约定
1.中商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须向招商人缴纳履约保证金1万元并签订经营合同。非因招商人原因,中商人未按招商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的,将被取消中商资格,列入招商黑名单。中商人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的,列入招商黑名单。中商人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及时上车销售,若因中商 人原因未能按时履约,取消中商资格,列入招商黑名单。
2.中商通知书下达后10日内中商人需无条件向招商人支付中商价100%承包费。
3.竞商人中标后,提供的经营方案与招商文件约定业态不符或冲突的,招商人有权要求中商人将经营方案调整至与招商文件规定的业态相符。拒绝调整的,招商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业务涉及的其他方面明确如下:
(1)安全管理:中商人须严格遵守并落实招商人、铁路车站、库区、站房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中商人与招商人签订《安全协议》后,方可开展业务工作。
(2)仓储管理:本次招商项目中涉及的用于储存预包装食品库房场所及日常管理由中商人自行负责。中商人办公用房由中商人自行负责。
(3)配送管理:由中商人自行负责商品配送,所须配送的汽车由中商人自行负责(招商人负责协助中商人办理车辆段、车站进出入证件)。
(4)设施设备管理:负责预包装商品配送的机动车和列车上售货车由中商人自行负责。中商人提供的机动车须符合进站进库相关要求并自行办理进站进库证件,售货车规格、样式须经招商人同意。
(5)预包装食品进货:进货渠道由中商人自行负责。相关进货品种、商家资质、检验报告均须向招商人申报同意并备案。
(6)列车销售价格:由招商人确定。
(7)售货人员规定:由招商人确定,每趟次列车不超过两名售货员,不超过两辆售货车。
(8)列车商品品种:具体销售品种由中商人提供建议,经招商人审核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品种根据列车销售的实际数量,按照适销对路、旅客满意度来进行调整,商品调整周期原则上以季度为单位,由招商人确定调整方案。
列车商品选择须遵循以下原则:
①商品符合国家要求,为名特优产品,提供高、中、低档商品。禁止销售未经成都局集团公司审批同意的商品以及“三无”等商品。其中,饮品类应为矿泉水、纯净水、饮用水、碳酸饮料、茶饮料、果蔬饮料、固体饮料、乳饮料、非烈性酒类等。休闲商品应为糖果、干果、膨化食品、烘焙食品、方便粥、方便面、肉制品等。
②所有商品规格不得超大超宽,单品重量不超过1KG,商品包装为非硬质包装(玻璃、硬质金属等包装商品不上车,易拉罐除外)。商品应当以绿色产品为主,避免过度包装商品。
③对车厢环境影响较大(较大气味、果皮较多等)的商品和餐食(如自热小火锅等)不得选择。
④商品“一货一签”,具有招商人规定的标识(由中商人负责制作粘贴)。
⑤商品保质期≥8个月为宜。
4.中商人自行组织人员在包件约定的列车上从事预包装销售工作。从业人员由中商人自行招聘和安排,中商人自行承担从业人员的用工管理,对用工进行依法管理,签定劳动合同,发放用工人员工资(含社会保险)。中商人需按照成都客运段相关规定为从业人员自行定制制服、胸牌,自行办理发放健康证、上岗证等。中商人从业人员的制服、胸牌、健康证中不得出现铁路部门的名称和标识(路徽和logo)。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其用工引起的劳动纠纷和人员伤害等事务,均由中商人负责。中商人不得以成都客运段或铁路部门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和招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商人承担,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5.中商人自行承担从业人员的培训、服装、薪资、社保、提成、奖金、劳保等费用。
6.中商人日常工作纳入列车班组、餐营班组管理。中商人安全工作均纳入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信息监督系统管理。
7.成都客运段旅服车间负责与取得业务合作资格的公司签订合同及处理相关事宜等工作。
8.竞商人中标后须熟知铁路部门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安全的做好经营工作。中商人相关工作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招商方监督)并持证上岗。中商人与招商人签订《安全协议》后,方可进行经营工作。中商人根据招商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在不违反站车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作业标准的情况下,自行制定工作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9.中商人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保障其自身权益和劳动安全的相关工作。自行负责其自身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发,认真做好劳动保护。
10.中商人有责任维护好自身的作业安全,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标准化作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须统一为单位员工办理工伤类意外伤害保险,如出现负伤、致残或死亡等任何安全事故,全部由中商人承担责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11.中商人须根据招商人的要求,保质保量的按时完成相关工作,并指定业务负责人员或管理人员,对销售人员进行日常作业管理。如竞商人的相关人员不能按招商人要求完成相关工作,招商人有权要求中商人更换其负责人员及作业人员,中商人须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换,中商人不能及时解决的,招商人有权终止其中标资格。
12.中商人须服从铁路部门的管理,遵守站车安全规定及指定作业地点的作业标准,不违章操作。作业时必须服从列车长的指挥,并注意自身和他人的作业安全。出现危险或事故,中商人自行负责;产生损失的,中商人承担责任并照价赔偿。
13.中商人自行办理铁路部门进出车站、车库相关手续,需协调不同单位及部门事宜由招商人协助。
14.中商人须向招商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用于担保中商人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的义务和确保招商人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及正常使用状态。中商人工作人员如发生服务质量、安全等问题,招商人视其情节轻重,有权对中商人进行责任考核,追究中商人的责任,中商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这些费用首先在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足的,中商人应当及时补足。中商人保证金被扣除后,中商人应当在保证金扣除之日起10日内,按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数额补足缴纳保证金。如情况特别严重给招商人造成巨大影响和损失的,招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商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期满,若中商人无违约行为,保证金由招商人无息全额退还中商人。
16.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中商人无法运营的,如中商人在承包期内(含)遇运行线路内发生水害、冰雪凝冻、地震等自然灾害或铁路调整运行图、停运等其他原因造成列车不能正常运行等非正常情况而导致中商人经营损失时,中商人只可对所缴纳的承包费提出减免申请,按停开车次每趟次中商价100%核算减免。如甲方接到上级单位调度命令,直通车只有去向或回向单边客流,承包费按照该趟车次中商价50%减免核算。乙方其他经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工资、折返站人员食宿、盒饭、餐料成本等费用)损失,由中商人自行承担,招商人不予减免且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17.因调度命令采取长套短的管内增开列车,中商人应组织人员上车,经营费用与中商人承包的图定列车贯通核算,不另行交纳。贯通核算指:因调度命令采取长套短的管内增开列车不再单独核算经营费用。
18.商家在招商前应对该业务进行充分了解,自行研究论证。商人需认真研读招商文件,对招商文件条款表示完全认可和同意后,方可投标。
七、招商方式的确定
1.采用公开招商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的招商程序和方法择优选择确定中商人。
2.报价最高者取得业务承包资格。如报价出现相同者,采取二轮竞价法。报价低于最低限额,报价无效,取消竞价资格。
八、招商失败时拟采取措施
1.若公开招商无竞商人报名或经资格初审、招商评审等环节后无法确定中商人,在招商底价、物业条件、合作期限、支付方式、竞商人资格条件等重要条款不变的情况下,转入商务洽谈。
2.若转商务洽谈后仍无法确定中商人造成流标,将招商底价下浮10%后重新组织公开招商。
3.若招商底价下浮10%后重新组织公开招商仍无法确定中商人造成流标,重新制定招商方案,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再次进行公开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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