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4年第13号

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4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涉及我区7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区万达广场分公司销售的螺丝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螺丝椒;购进日期:2024年3月16日;规格型号:无;保质期:无;被抽样单位: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区万达广场分公司;委托生产者名称:四川蓉城呈盛农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4年4月24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异议,经成都食品检验研究院复检结论为该产品不合格。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2024年3月16日在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区万达广场分公司抽检由四川蓉城呈盛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螺丝椒37.5公斤,货值金额300元,已销售37.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区万达广场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螺丝椒已售完,已食用,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区万达广场分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0元(贰佰捌拾元整);2、罚款*****元(壹万壹仟元整)。总计罚没款*****元(大写壹万壹仟贰佰捌拾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此次抽检不合格,造成螺丝椒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工业排除含镉的污水,污染了河水和农田。

2、整改情况: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区万达广场分公司加强整改,加强对残次品的清理,严格对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查。

二、四川卓尔百货有限公司大千店销售的茄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茄子;购进日期:2024年3月17日;规格型号:无;保质期:无;被抽样单位:四川卓尔百货有限公司大千店;生产者名称:无。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4年4月23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2024年3月17日在四川卓尔百货有限公司大千店抽检东兴区椑木蔬菜批发市场何五于2024年3月17日购进的茄子53.1公斤,货值金额214元,已销售31.15公斤,未销售21.9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卓尔百货有限公司大千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茄子销售31.15公斤已售完,已食用,无法召回,剩余21.95公斤茄子由于腐烂变质,当事人已进行销毁。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卓尔百货有限公司大千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此次抽检不合格,造成螺丝椒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工业排除含镉的污水,污染了河水和农田。

2、整改情况: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四川卓尔百货有限公司大千店加强整改,严格审查供应商资质,加强进货台账管理,索证索票,加强产品的召回处置工作,加强产品质量的管控。

三、内江市东兴区徐小英餐饮店销售的红糖馒头(餐饮自制)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红糖馒头(餐饮自制);加工日期:2024年4月10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徐小英餐饮店;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4年5月9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成都食品检验研究院2024年4月10日在内江市东兴区徐小英餐饮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徐小英餐饮店于2024年4月10日加工销售的红糖馒头(餐饮自制)4.75公斤,货值金额38元,已销售4.7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徐小英餐饮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已售完,已食用,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徐小英餐饮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元;2、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合计罚没款2028元(贰仟零贰拾捌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当天抽检受顾客委托并提供红糖代加工红糖馒头所致。

2、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内江市东兴区徐小英餐饮店加强整改,加强对供应商资质审查,加强食品原材料的管理。

四、内江市东兴区世优尚选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小方块红糖、山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小方块红糖;购进日期:2024年3月12日;规格型号:散装;保质期:无;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世优尚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者名称:无。不合格项目:日落黄、二氧化硫残留量。

抽样产品名称:山奈;购进日期:2024年3月9日;规格型号:散装;保质期:无;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世优尚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者名称:无。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分别于2024年5月11日、2024年5月15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2024年3月12日在内江市东兴区世优尚选食品有限公司抽检内江市东兴区世优尚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购进的小方块红糖19公斤,货值金额334.4元,已销售19公斤,库存0公斤。

经调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2024年3月12日在内江市东兴区世优尚选食品有限公司抽检内江市东兴区世优尚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9日购进的山奈2.5公斤,货值金额349元,已销售2.5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世优尚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小方块红糖、山奈已售完,已食用,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世优尚选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小方块红糖、山奈产品的行为进行一并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行政处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83.4元(大写:陆佰捌拾叁元肆角整);2、罚款1万元整。(壹万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购进的产品未能查验合格证明材料。

2、整改情况: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内江市东兴区世优尚选食品有限公司加强整改,严格审查供应商资质,加强进货台账管理,索证索票,加强产品的召回处置工作,加强产品质量的管控。

五、内江市东兴区满口福小吃店销售的红糖馒头(餐饮自制)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红糖馒头(餐饮自制);加工日期:2024年4月10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满口福小吃店;生产者名称:无。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4年5月16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2024年4月10日在内江市东兴区满口福小吃店抽检内江市东兴区满口福小吃店于2024年4月10日加工的红糖馒头(餐饮自制)1.2公斤,货值金额18元,已抽检1.2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满口福小吃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该批次红糖馒头(餐饮自制)已售完,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满口福小吃店销售不合格红糖馒头(餐饮自制)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已移送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分局处理。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主要是当时跟师傅学习技艺时造成的,对法律法规知识不了解。

2、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内江市东兴区满口福小吃店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产品质量的管控。

六、内江市东兴区唐记麦香小吃店销售的果酱花卷(自制)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名称:果酱花卷(自制);加工日期:2024年4月3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内江市东兴区唐记麦香小吃店;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于2024年5月11日向被抽样单位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内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2024年4月3日在内江市东兴区唐记麦香小吃店抽检由内江市东兴区唐记麦香小吃店于2024年4月3日加工销售的果酱花卷(自制)2.2公斤,货值金额22元,已销售2.2公斤,库存0公斤。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唐记麦香小吃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停止经营同品种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共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是已售完,已食用,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市东兴区唐记麦香小吃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四川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2元;2、罚款500元(伍佰元整),合计罚没款522元(伍佰贰拾贰元整)

(三)、原因排查情况

1、原因排查:对添加糖精钠行为认识不够,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2、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内江市东兴区唐记麦香小吃店加强整改,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食品原材料的管理。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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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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