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技术服务采购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

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技术服务采购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

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技术服务采购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

公告编号:15****-********-****
一、采 购 单 位: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采 购 项 目:信息技术服务
三、采购金额(元):132000
四、采购项目供应商:北京华博创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海运仓1号海运仓国际大厦B1层
五、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六、申请理由
2015年5月,呼和浩特市酒类流通监管职能由商务局移交至食药监局,由商务局委托研发的呼和浩特市酒类流通管理电子政务系统与我局现阶段业务需求存在较大差异,不能满足我局功能需求,需进行升级改造。目前最经济实用的建设方案是对现酒类流通管理电子政务系统进行需求变更。升级改造费13.2万元。 七、其他事项
专家论证会意见:段炯:2014年由呼市商务局牵头建设的呼市酒类流通管理电子政务系统已于2014年底完成招标与开发工作,后因酒类流通监管职能的划转,现由呼市食药监局接管此系统。 但原呼市酒类流通管理电子政务系统是依托《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为主体开发,转移至呼市食药监局后,此办法于2014年被呼市政府取消,现酒类产品已全部纳入《食品安全法》的监管范畴,因此原研发的呼市酒类流通管理电子政务系统与现行的监管需求不一致,为了使软件系统能够继续发挥作用,避免重复开发带来的不必要的浪费,可在现有的系统上进行升级改造,完善系统平台功能,建议继续由北京华博创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系统升级改造。 此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 条第一款规定具有唯一性。 王健:2014年由呼市商务局牵头建设的呼市酒类流通管理电子政务系统已于2014年底完成招标与开发工作,后因酒类流通监管职能的划转,现由呼市食药监局接管此系统。但原呼市酒类流通管理电子政务系统是依托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为主体开发,转移至呼市食药局后此办法于2014年被呼市政府取消,现酒类产品已全部纳入《食品安全法》的监管范畴,因此原来已开发完成呼市酒类流通管理电子政务系统与食药监局的要求不一致,若重新开发会造成浪费,而在原有系统的基础上改造完善功能不但可以节约成本,还可以缩短开发时间以便及早投入使用,建议继续由北京华博创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为系统做升级改造。 此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具有唯一性。 陈霞:2014年由呼市商务局牵头建设的呼市酒类流通管理电子政务系统已于2014年底完成招标与开发工作,后因酒类流通监管职能的划转,现由呼市食药监局接管此系统。但原呼市酒类流通管理电子政务系统是依托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为主体开发,转移至呼市食药局后此办法于2014年被呼市政府取消,现酒类产品已全部纳入《食品安全法》的监管范畴,因此原来已开发完成呼市酒类流通管理电子政务系统与食药监局的要求不一致。为使该软件继续发挥其作用,避免浪费,需在现有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其功能。建议继续由北京华博创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升级改造。 该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31条第一款,该项目具有唯一性。 论证专家名单:

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称
段 炯内蒙古质监局高工
王健内蒙古农业大学教授
陈霞内蒙电力燃料公司高工
九、公示期限:2016年 9月 27日至2016年 10月9日现将以上情况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携带书面材料与以下联系人联系,逾期提出的异议将不再受理。 八、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联系人李步隽
采购单位联系电话****-*******
监管部门联系人郭怀升
监管部门联系电话****-*******
相关附件:
专家论证意见Scan论证意见2.jpg
专家论证意见Scan论证意见1.jpg
专家论证意见Scan论证意见3.jpg
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09月2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技术服务 信息 药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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