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推免生攻读硕士研究生实施方案修订
接收推免生攻读硕士研究生实施方案修订
西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接收推免生攻读
硕士研究生实施方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接收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和《西北师范大学推荐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西师发〔2018〕19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我院进行接收普通推免生、“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补偿计划”推免生、“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推免生、“卓越中学教师”培养项目本硕一体化推免生(不含研究生支教团等专项计划)的工作,均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接收,指对报考我院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四条 推免生工作是我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
第五条 推免生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院应制定科学、规范的推荐和接收实施细则以及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推免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研究生院负责推免生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招生信息公开。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书记和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为副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学科带头人、指导教师、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全体成员均保证无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参加本学院的复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具体负责本学院推免生接收工作。
第三章 接 收
第八条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一)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具有推免生推荐资格高等学校推荐的校内、外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二)品德优良,遵纪守法,体检合格;(三)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以及其他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四)教育部规定的其他条件要求。
第九条 学院各招生学科(专业或领域)均接收推免生。
第十条 接收推免生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学科(专业或领域)当年实际招生规模的50%。
第十一条 接收程序
(一)报名
获得推免生资格的考生于9月28日起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http://yz.chsi.com.cn/tm)按照网站要求登记注册,查询推免生章程和专业目录,填写报考志愿。未在推免生服务系统中报名、接收复试通知、接收待录取通知的推免生不能录取。
发送复试通知
学院通过登录推免生服务系统查看本学院各专业推免生报考情况并发送复试通知。
(三)组织复试
1.复试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身心健康状态、思维敏锐程度、语言表达能力、专业基础知识、试验技能、逻辑思维能力以及综合分析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方面的考核,采用面试方式。专业学位硕士生需增加应用能力考查。
2.复试方式: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复试时间:9月29日-10月18日。
4.需携带材料:
(1)《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
(2)本科阶段学习成绩单(加盖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公章);
(3)国家英语(法语、日语、德语)四级、六级证书;
(4)其他获奖证书、所发表的与专业相关的文章等材料。
5.复试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为及格,复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6.复试结果:学院将参加复试考生的成绩、拟录取专业、研究方向等信息填写后交研究生院。
7.体检:推免生体检工作统一安排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进行。
(四)发放待录取通知
学院给复试合格的研究生发送待录取通知并督促学生接收,网上拟录取工作结束。
(五)公示
本学院将参加复试的全部学生的复试成绩、录取专业、研究方向等信息报研究生院,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六)咨询
如有意咨询我院接收推免生相关事宜,请联系张宝林副院长,联系电话:130*****135。
第十二条 被我院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双向选择”进行就业,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学统一考试,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第十三条 被录取的推免生在2025年研究生入学报到时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受到纪律处分或体检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四章 违纪处理
第十四条 推免生填写信息和提交的相关材料等须客观、真实、有效。若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影响硕士生录取行为的,一经核实,学校即取消其推免生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五条 对在研究生推免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推免工作造成损失的工作人员,学校将根据情节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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