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财行罚〔2024〕2号

讷财行罚〔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讷财行罚〔2024〕2号

讷河市二克浅人民政府:

按照省审计厅反馈问题,你单位 2023年度租赁机械设备支出375万元,未履行政府采购手续。不符合《讷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和〈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解读〉的通知》讷财发〔2022〕33号文件“品目中服务类-定点采购项目-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的规定。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八条 第(一)项“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讷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讷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讷河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7日



附件: 讷财行罚〔2024〕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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