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联合营销公告

与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联合营销公告

债务企业名称: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

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债权总额:510,133,897.86元

一、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两笔债权资产情况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债务人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联合处置,涉及债权总额413,648,361.07元,其中本金合计84,070,295.00元,利息合计228,595,679.70元,罚息合计74,893,237.24元,复利合计16,319,425.40元,违约金合计9,769,723.73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9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债权资产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抵押物为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天都十六区”面积为*****.09平方米在建工程及所属土地使用权,其中商铺81套面积*****.6平方米,住宅416套面积*****.49平方米。苟胜利、宋鸿渊、刘小会、倪存院为连带责任担保。鸿天房公司以其100%股权质押。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持有鸿天房公司2.65亿元债权资产:债权总额313,943,915.56元。其中:本金54,070,295.00元,利息193,411,346.37元,罚息、复利、违约金66,462,274.19元。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持有鸿天房公司3000万元债权资产:债权总额99,704,445.51元。其中:本金30,000,000.00元,利息35,184,333.33元,罚息、复利、违约金34,520,112.18元。

(2)诉讼执行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持有鸿天房公司2.65亿元债权资产:2017年7月,以北京长富投资基金为申请执行人向宁夏高院申请公证文书强制执行,后经高院指定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该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宁01执3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鸿天房公司、苟胜利、倪存院、宋鸿渊、刘小会的银行存款355,387,268.62万元;

若被执行人鸿天房公司、苟胜利、倪存院、宋鸿渊、刘小会的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北京长富投资基金有权对被执行人鸿天房公司提供的“天都十六区”剩余抵押物总计*****.99平方米在建工程(其中住宅422套,面积*****.43平方米;商铺69套,面积*****.56平方米)及*****.8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其中银国用2012第*****号证下*****.77平方米为净地,银国用2012第*****号证下*****.06平方米为二期在建工程所属土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申请执行人北京长富投资基金有权对被执行人苟胜利、宋鸿渊提供质押的鸿天房公司的10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保证人倪存院地址变更无法送达已生效的执行文书,申请执行人北京长富投资基金于2017年8月15日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中被执行人倪存院的执行并保留相关法律权利,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宁01执3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对本案被执行人倪存院的执行。

2019年6月17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2017)宁01执324号之四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红花渠以东、新华东街南侧的证号为银国用2012第*****号城镇住宅用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作价210,929,705.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抵偿本案欠款210,929,705.00元。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2019年7月3日,经公司相关会议审议,办理了该土地过户手续。

2019年3月19日,我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剩余抵押在建工程的《查封申请书》,经法院审查后,裁定查封剩余抵押物。目前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鸿天房公司3000万元债权资产:2017年我公司向银川市国安公证处提交了的《强制执行申请书》,随后依据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处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的(2018)宁银国安证字第3710号《执行证书》。2018年8月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银川中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宁01执473号执行裁定,裁定: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苟胜利、宋鸿渊、刘小会、倪存院的银行存款********.44元及利息(暂未计算);

(2)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与被执行人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项下现存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天都十六区”项目未售在建工程4572.96平方米及其所属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债务;

(3)若被执行人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苟胜利、宋鸿渊、刘小会、倪存院的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裁定生效后,银川中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帐户等,并对抵押物进行了查封。目前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2.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情况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3300万元债权项目,债权总额96,485,536.79元。其中:本金33,000,000.00元,利息41,215,180.77元,罚息11,023,500.00元,复利11,246,856.02元,以上利息、罚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年9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物为债务人开发建设的“天都十六区”项目东区1号、6号和7号楼部分商业用房,共计4153.54平方米;保证人苟胜利、宋鸿渊、刘小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 (2)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7月20日,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银川中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宁01执472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苟胜利、宋鸿渊、刘小会的银行存款********.37元及利息(暂未计算);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区分行与被执行人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项下现存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天都十六区”一期项目未售在建工程4153.54平方米及分摊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债务;若被执行人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苟胜利、宋鸿渊、刘小会的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裁定生效后,银川中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帐户、车辆、房屋等,并对抵押物进行了查封,现处于空置状态,未被抵顶、销售及占用,抵押权合法有效但有轮候查封,未办理竣工验收。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8日,注册地址为银川市兴庆区宁夏机电批发市场15号楼2层52号,法定代表人苟胜利,注册资本25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设备租赁。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640*****0009372,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为********-9。股东:苟胜利、宋鸿渊。现该公司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一)苟胜利,男,住址:陕西省乾县;

(二)宋鸿渊,男,住址:陕西省乾县;

(三)刘小会(系宋鸿渊配偶),女,住址:陕西省乾县;

(四)倪存院(系苟胜利配偶,未对长城宁夏3300万元项目提供保证),女,住址:陕西省乾县。

四、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项目位于新华街商圈,商业氛围浓厚,资产变现能力高。

五、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六、欢迎符合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社会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购买咨询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王先生,胥女士    

联系电话:0951-*******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239号长城资产大厦9-12层

邮政编码:******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

主管部门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951-*******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7日

,宁夏

标签: 营销 债权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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