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伊通河流域城中村改造项目——乙十三路南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伊通河流域城中村改造项目——乙十三路南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伊通河流域城中村改造项目——乙十三路南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长宽府发〔2024〕25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156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 宽城区人民政府拟对伊通河流域城中村改造项目——乙十三路南地块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起凯旋路,西至丙八十四路;南起丙八十五路,北至乙十三路(已签订过《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已领取货币补偿款或已回迁安置的房屋及附属物不在本次征收范围内)。
  二、征收部门:长春市宽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长春市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四、暂停办理: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5年9月5日止,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和迁入户口或分户、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
  五、禁止事项: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抢栽、抢种花草、苗木、抢建温室及大棚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房屋调查登记: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止,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七、其他事项: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依据法定程序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5日
  初审:王雪 复审:刘同水 终审:彭士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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