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铁北一路北地块A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长春市宽城区铁北一路北地块A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长春市宽城区铁北一路北地块(A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长宽府发〔2024〕22号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宽城区人民政府拟对宽城区铁北一路北地块(A地块)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房屋调查登记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改善老旧危房居民居住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征收范围与实施时间
  东起规划北七条街,西至规划丙五街;南起铁北三路,北至铁北四路(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图T******为准)。
  实施时间为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三、征收补偿费用
  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已对本项目范围内房屋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该地块范围内无房屋及地上物。
  五、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签约期限为三十日。起始日期以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搬迁期限:搬迁期限为三十日。起始日期由本项目征收部门另行公布。
  六、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七、特别说明
  (一)本方案被征收住宅、非住宅房屋所称合法是指: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公有房屋按规定完成房改的;由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出具《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具有原市房地产机关核发的“浮房执照”或“临时房屋所有权证”的;有证据能够证明系公建自住或自建公助性质的;具有铁路用地手续且经调档核实或铁路部门出具证明的。
  (二)本方案所称被征收人是指:本方案所称合法房屋所有权人;不能进行房改的公有房屋产权人;认定结果为“合法建筑”或“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的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在签约期限内主动拆除其门斗、仓房的权利人。
  (三)本方案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具有铁路用地手续且经调档核实或铁路部门出具证明的记载面积;或本方案所称合法房屋的证载面积,无证载面积的以测绘面积为准。
  (四)本方案所称测绘面积是指:由本项目测绘机构经实地测量后出具《测绘报告》中的面积。
  (五)本方案所称签约是指:被征收人或其受托人与本项目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六)本方案所称搬迁是指:被征收人或其受托人从被征收房屋内搬出全部个人物品,并将房屋及水、电、煤气等结清单交予征收部门,经征收部门验收合格并签署《房屋验收单》。
  八、非住宅房屋补偿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一)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提供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相近的一套或者多套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如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结果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如被征收人不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屋,由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
  (二)用于经营的非住宅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不动产权证书记载或者经认定,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且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正常生产经营的;
  4、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评估咨询价值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通过评估确定;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无法评估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征收当事人共同选定第三方机构确定停产停业损失,或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用途,依据建筑面积计算: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登记为仓储等其它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过渡期限计算。停产停业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三个月停产停业损失。
  (四)征收非住宅房屋,房屋内的设备根据拆装、运输、调试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迁移费补偿。被征收人认为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征收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鉴。经评鉴认定为确属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由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
  逾期未递交书面申请的,按评估机构估价给予设备迁移费补偿。
  九、声明
  本方案仅适用于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本方案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初审:王雪 复审:刘同水 终审:彭士城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房屋征收 补偿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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