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分公司关于深圳市新一佳吉心投资有限公司等5户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深圳市分公司关于深圳市新一佳吉心投资有限公司等5户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拟处置以下资产,特发布此公告。
表一:债权资产(包括债权项下的担保权益):
序号 | 借款人名称 | 所在地 | 币种 | 本金(元) | 利息(元) | 担保情况 | 当前 资产状况 | |
1 | 深圳市新一佳吉心投资有限公司 | 深圳市 | 人民币 | 30,000,000.00 | 22,372,632.90 | 常德市新一佳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湖南常德武陵区的酒店用地及地上4栋建筑物提供抵押担保【土地证号常国用(2006)第76号,面积*****平米;建筑物证号常房权证武字第********号、常房权证武字第********号、常房权证武字第********号、常房权证武字第********号,面积*****平米】;李彬兰,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一佳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德市新一佳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 除名 | |
2 | 深圳市爱迪融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深圳市 | 人民币 | 189,697,267.01 | 137,490,121.87 | 吉林市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大路大福源二店的三项房产及一项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分别为: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Y*********号、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Y*********号、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Y*********号、吉市国用(2011)第220*****0494号)提供抵押担保;吉林鑫港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富野食品有限公司、陈海峰、张淇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 存续 | |
35,000,000.00 | 18,310,715.99 | 吉林市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大路大福源二店的三项房产及一项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同上)提供抵押担保;吉林市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鑫港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全部租金收入提供质押担保;吉林市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鑫港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富野食品有限公司、中矿国龙(北京)投资有限公司、陈海丰、张淇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 ||||||
3 | 深圳国发光电有限公司 | 深圳 市 | 人民币 | 28,340,000.00 | 24,954,675.65 | / | 深圳恒富翼贸易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荔湾大道南侧太子山庄1栋201、202、203房产、湖南湖湘木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洋沙湖大道工业园南侧的工业园提供抵押担保;深圳岳鹏成电机有限公司以其2016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18日期间因销售电机等产品所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深圳恒富翼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金鼎泰贸易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深圳岳鹏成电机有限公司、王富贵、李建容提供连带清偿责任。 | 存续 |
16,252,500.00 | 16,244,373.75 | 深圳国发光电有限公司以165万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 | ||||||
15,917,600.00 | 15,901,682.40 | 深圳国发光电有限公司以161.6万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 | ||||||
4 | 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汕头市 | 人民币 | 1,990,000,000.00 | 3,696,925,694.72 | 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宜华集团以其持有的浙商产融合伙企业*****0万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及宁波钱潮合伙企业31.055万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提供质押担保,汕头市宜鸿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山东市立医院控股集团股份公司2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刘绍喜、王少侬、刘壮青、宜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汕头市宜鸿投资有限公司、梅州市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汕头市云祥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 存续 | |
5 | 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 | 泉州市 | 人民币 | 587,828,876.99 | 423,857,245.83 | 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泉州洛江中心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证号:洛国用(2009)第5号]及泉州洛江中心城区C19-02-02 地块、C19-02-03地块的泉州国际豪生商住1 号楼、商务2 号楼、地下室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证号:洛国用(2009)第3号、洛国用(2009)第4 号]提供抵押担保;张海仙以名下持有的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51%股权及泉州丰泽日盛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持有的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49%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张海仙承担连带保证担保 | 存续 |
注:债权基准日为2024年9月20日;实际金额以债权文件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为准。
该债权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有受让意向者请速与我分公司联系商洽。任何对本处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
联系人: 周先生、颜先生
联系电话: 0755-********、0755-********
邮件地址:zhouwen@coamc.com.cn、yanning@coamc.com.cn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座49楼
邮编:******
对排斥、阻挠异议或征询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办公室)
0755-********(我分公司纪检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 财政部深圳监管局 电话:0755-********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电话:0755-********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2024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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