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竞价公告-竞价单
大唐竞价公告-竞价单
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
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褐煤
2. 采购数量:50,000吨
3. 交货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环城路6898号
4. 交货日期:2024-10-01 至 2024-10-31
5. 运输方式:其他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1.结算热值:按买方入厂验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合同周期加权平均值。2.结算数量:以买方轨道衡或汽车衡称重为准,合同周期买方验收数量。3.买、卖双方约定以发货日期为结算周期,合同周期内结算一次。4.结算方式:汽运一票结算,火运一票或两票结算,火运和汽运一并加权进行结算,合同周期收货人验收数量。卖方依据买方提供的结算单,开具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票结算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铁路货物运单并开具运杂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买方审验合格后据此付款,否则买方有权拒付。铁路运杂费由卖方负责垫付,买方向卖方支付铁路运杂费及煤款。5.付款方式:现汇或承兑汇票。6.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买方只能将货款汇往本合同约定的指定账户,除此之外,买方不予支付。。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09-28 15:11:26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3,100 | <2,300 |
收到基全硫St,ar | % | <0.6 | ≥1.1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重要公告:本项目采购的燃料为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3100千卡/千克褐煤,要求供应商接到中标通知后,于24小时之内完成投标保证金缴纳,否则取消中标资格。
一、投标保证金的收取
(一)投标保证金根据供应商在招标公告中所报煤量收取,所报煤量在1万吨及以下收取人民币五万元整,所报煤量在1万吨以上收取人民币十万元整。
(二)投标保证金收取方式
1.投标保证金由参加竞价采购招标的供应商在最后一轮报价结束后,接到燃料物资部通知成交供应商后,按照所参与的竞价公告所报煤量缴纳投标保证金,切莫盲目缴纳保证金,如不遵照约定造成一切后果自负。
2.供应商必须用参与竞价采购招标的公司账户以电汇方式向长春二热财务账户缴纳保证金。任何以个人账户及其他公司账户方式缴纳保证金的,长春二热一律不接受,并原封退回,同时取消其参与竞价采购招标资格。
3.供应商如不按时缴纳投标保证金,长春二热不受理其申报的相关内容,取消其中标资格。累计发生两次,将其纳入黑名单,不再允许参与竞价采购招标。
二、投标保证金的扣除与返还
(一)供应商缴纳投标保证金后,视如下情况扣除:
1.中标供应商不能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能履行合同的(合同兑现率为零),全额扣除其投标保证金。
2.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合同兑现率高于60%及以上(按照发货日期统计,下同),视供应商正常履行合同,投标保证金予以全额返还;合同兑现率低于60%,按照合同兑现百分比返还投标保证金(结果保留到个位);如因长春二热因素影响发运或遇不可抗力因素时,则不予考核。
3.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发生掺杂使假现象并经确认,全额扣除投标保证金。
(二)正常履约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可以滚动使用,若供应商发生扣除投标保证金情况,则次月对此供应商剩余保证金予以返还,下次参与招标需重新缴纳。投标保证金交纳单位信息如下:
收款方名称: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建行二道支行 账号:220*****400*********
三、买受人根据生产情况通知出卖人装车,未接到买受人书面通知,出卖人不允许装车、发运;出卖人不得参与、干涉采制化,严禁与买受人数量和质量验收人员接触,一经发现,按违约处理,并延期6个月支付煤款。出卖人在煤炭装车过程中应按同一批次同一煤种进行均匀装车,不得有掺杂使假现象,否则,买受人单独取掺杂使假的劣质样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算依据。如出卖人筹煤不及时,买受人可随时终止合同执行。出卖人接通知可以装车时,发运前必须提前以传真形式通知买受人,传真内容要有出卖人信息、装车及发运时间、发站、车数、吨位、出矿煤质指标(包括热值、硫、全水、挥发分、灰熔点等)。如果提供的指标与到厂化验数据差别较大,造成买受人生产出现问题,由出卖人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提请各供应商注意:1、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竞价服务费。2、根据自己实际供应能力及成本情况,认真申报参与竞价数量及价格。3、请严格按照煤质指标要求填报各招标信息,发现煤质不符合要求,取消成交资格。4、请仔细阅读保证金的收取及返还事项,一旦成交,必须组织发运,否则将严肃考核。多谢!
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煤炭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竞价编号:
出卖人(卖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买受人(买方):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签约地点:长春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 收货人为: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 交货期间为:自合同签订日期起至2024年10月31日。
3. 供煤产地、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煤种 | 发站 | 到站 | 交货 地点 | 交货时间(月) 及数量(万吨) | ||||||||||||
褐煤 | 长春东、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收货人电厂专用线、收货人储煤场 | 合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日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方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采用火车运输方式时,铁路货物运单承运日期在交货截止时间以内的,也视为按时交货。若市场价格发生变化,买方可通过再次竞价采购招标方式对价格进行调整。
4. 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煤种 | 发热量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Qnet,ar (千卡/千克) | Mt (%) | Aar (%) | Vdaf (%) | St,ar(%) | ST (℃) | HGI | (mm) | |
褐煤 | 3100 | 30 | 26 | 45 | 0.6 | 1350 | >40 | <50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
二、运输方式
1. 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并以汽车、火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
卖方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买方的调度和指挥。
2. 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车、取送车、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轨道衡、汽车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与买方联合验收。
2. 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3. 检验费用:数量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质量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买、卖双方主张的检验结果与最终复检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4.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买方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2)数量以轨道衡衡量重量的,车皮自重以收货人轨道衡车号识别系统识别的重量为准。
四、合同价格
(一)合同单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元/吨);合同总价=合同单价*结算数量。
1. 煤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煤款单价=(合同总价-运杂费)/结算数量,煤款总价=煤款单价*结算数量。
(1)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煤种 |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 (元/兆卡)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元/吨) |
褐煤 | 3100<热值 | 执行中标价格 | 合同周期加权平均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中标价格 |
2900<热值≤3100 | 执行中标价格 | 合同周期加权平均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中标价格 | |
2300<热值≤2900 | 执行中标价格-0.002元/兆卡 | 合同周期加权平均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中标价格-0.002元/兆卡) | |
热值≤2300 | 执行中标价格-0.02元/兆卡 | 单批次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中标价格-0.02元/兆卡) |
(2)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及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千卡/千克) | 变化 幅度 | 价格增减额(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千卡/千克) | 加权 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元/吨) |
褐煤 | 热值 | 3100<热值 | 1千卡/千克 | 0 | 3100 | 合同周期加权平均 | 0 |
热值 | 2900<热值≤3100 | 1千卡/千克 | 0.*****元/兆卡 | 3100 | 合同周期加权平均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3100)*0.******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 | |
热值 | 2300<热值≤2900 | 1千卡/千克 | 0.*****元/兆卡 | 2900 | 合同周期加权平均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2900)*0.******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 | |
热值 | 热值≤2300 | 1千卡/千克 | 0.*****元/兆卡 | 2300 | 单批次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2300)*0.******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 |
当入厂验收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单批次热值小于2300千卡/千克时,买方对该热值区间煤炭热值进行单批次单独结算。
②硫分、挥发分、灰分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 范围 | 变化 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 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元/吨) |
褐煤 | 收到基全硫St,ar | 0.6%<St,ar | 0.1% | 1元/吨 | 0.6% | 合同周期加权平均 | (0.6-加权验收值)*10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 | Vdaf<45% | 0.1% | 0.03元/吨 | 45% | 合同周期加权平均 | (加权验收值-45)*0.3 | |
收到基灰分Aar | 26%<Aar | 0.1% | 0.15元/吨 | 26% | 合同周期加权平均 | (26-加权验收值)*1.5 |
2.运费价格(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9%),铁路部门出具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运费、铁建基金、印花税、电化费、保价费等)。
3.杂费(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6%),杂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装车费、取送车费、仓储费等)。
4.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执行增值税率为煤款13%、运费9%、杂费6%。包括一切税金均由卖方承担。当国家法定增值税税率发生变更,买卖双方约定以不含税合同价格作为基准,按照调整后的增值税率调整合同价格。调整方式为:调整后合同价格=本合同含税价÷(1+执行增值税率)×(1+调整后增值税率)。
如因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增值税率调整,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依据税收法规约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依据,不以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准,如因卖方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开具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约定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有权拒绝接收和支付款项。
(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变动,对买、卖双方交易价格造成影响导致基准价格变动的,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价格调整。否则,本合同约定的基准价格为固定单价,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买方做任何调整。
五、结算及付款
1.结算热值:按买方入厂验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合同周期加权平均值。
2.结算数量:以买方轨道衡或汽车衡称重为准,合同周期买方验收数量。
3.买、卖双方约定以发货日期为结算周期,合同周期内结算一次。
4.结算方式:汽运一票结算,火运一票或两票结算,火运和汽运一并加权进行结算,合同周期收货人验收数量。卖方依据买方提供的结算单,开具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票结算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铁路货物运单并开具运杂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买方审验合格后据此付款,否则买方有权拒付。铁路运杂费由卖方负责垫付,买方向卖方支付铁路运杂费及煤款。
5. 付款方式:现汇或承兑汇票。
6.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买方只能将货款汇往本合同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指定账户,除此之外,买方不予支付。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仍未履行的;
3. 在约定的交货日前三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仍未纠正的;
2. 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仍未履行的;
3. 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
1.卖方交付的煤炭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视为卖方违约,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终止合同。因上述卖方违约行为给买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2.买卖双方应在合同终止24小时内在《合同废止通知单》签字、盖章确认,若卖方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未到达买方签字、盖章确认的,视为同意废止合同,在废止合同后,后续到站或到厂的煤炭,买方拒收,所发生一切费用及货物损毁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自行承担。
3.卖方交付的煤炭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买方需求的,则买方可单独终止该合同,并按第2条款处理。
4.卖方在装车前应清净车底,车内严禁装载煤泥、冻块,应保证煤车各处质量均匀、上下一致。在下列情况时,买方有权退货,同时用摄影、摄像或通讯录音等手段保留现场证据:①车内上、下部煤炭颜色、或粒度、或湿度出现明显差异时,则认定为上、下装载不一致,属故意掺杂使假。②煤炭质量明显不符合买方标准要求的。
5.若买方给予明确退货意见时,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接到通知12小时内办理退货手续。买方应联系铁路部门单位,暂停卸车。
6.若卖方在收到退货通知12小时内到达煤车存放现场确认,经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接收该批煤炭,双方须签订数质量确认单,并以买方验收结果作为该批煤的质量依据,买方据此作为结算依据,期间所发生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7.若卖方在收到退货通知12小时内到达煤车存放现场确认,卖方同意退货或买方不同意接收该批煤炭,卖方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并在24小时内负责清运离场,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逾期清运,每迟延一日,向买方交纳存放费一万元。
8.若卖方在收到退货通知后未派人到达煤炭存放现场确认,双方通过通讯协商同意买方的数质量处理结果,卖方应向买方发函同意处理结果,双方应尽快签订数质量确认单,并以买方验收结果作为该批煤的质量依据,买方据此作为结算依据。
9.若买方对卖方通讯联系不上或卖方未在12小时内到达现场、或未按时给买方明确回复的,买方由于铁路原因煤车不能长时间存放,发生卸车,或者买方由于场地限制、生产需求不能满足单独存煤,来煤卸车后直接燃用的,买方有权按照合同条款约定,以买方验收结果作为该批煤的质量依据,并据此作为结算依据,卖方应接受买方的处理结果,并放弃该批煤炭抗辩权,期间所发生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0.因煤中杂物较多或质量较差,影响上煤、影响发电、供热或造成设备损坏时,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买方提供的索赔证据,卖方均予认可。
11.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
12.卖方装车时应遵守铁路部门规定,因盈吨过多及其他原因发生铁路罚款时,由卖方承担。
1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卖方参与竞价时,应按照参与的竞价采购招标项目,按照卖方对保证金的约定一次性缴纳投标保证金。待卖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后且其提供的货物不存在争议的,由买方无息返还给卖方。卖方未提供保证金的,买方有权不受理其申报的相关内容,取消其中标资格。连续发生两次,将其纳入黑名单,不再允许参与竞价采购招标。
(2)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3)卖方缴纳投标保证金后,视如下情况扣除:
①不能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能履行合同的(合同兑现率为零),全额扣除其投标保证金。
②卖方签订合同后,合同兑现率高于60%及以上(按照发货日期统计,下同),视供应商正常履行合同,投标保证金予以全额返还;合同兑现率低于60%,按照合同兑现百分比返还投标保证金(结果保留到个位);如因长春二热因素影响发运或遇不可抗力因素时,则不予考核。
③卖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掺杂使假现象并经确认,全额扣除投标保证金。
(4)卖方缴纳投标保证金但未参与最后一轮报价,若卖方终止后续业务,则由卖方提出书面申请后全额返还投标保证金;若卖方继续参与竞价采购,投标保证金可滚动使用。
八、不可抗力
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三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为合同交货起止日期。
2. 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 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得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对买卖双方不发生效力,合同应正常履行。
5.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加盖合同章(或公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6. 本合同单位名称及分页骑缝处需加盖合同章(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合同。
7.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8. 本合同一式8份,卖方2份、买方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卖方(盖章): | 买方(盖章): 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
住所: | 住所:长春市东环城路6898号 |
联系人: | 联系人:李睿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177*****112 |
开户行: | 开户行:建行长春二道支行 |
账号: | 账号:220*****400********* |
税号: | 税号:912*****124******E |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 联系人:李睿
3. 联系电话:177*****112
八、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040****** 大额支付行号:103*****7111 税务登记号:********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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