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充电桩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年充电桩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和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对2024-2025年充电桩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提交密封的投标文件。
1、项目名称:2024-2025年充电桩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FJSMG*******
3、采购内容:详见采购货物(服务)一览表
4、招标文件发售:本项目由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工程与采购管理部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2024年10月10日,每天08:30—12:00, 14:00至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招标文件(含纸质和电子版)售价为200元人民币。发售方式为电子邮件发售。
电子邮件购买:各投标人将200元招标文件购买费用汇至招标人帐户后(招标文件购买费必须是由投标人银行账户转入招标人银行账户,不接受个人账户转入招标人银行账户),发送电子邮件至smzhangwanchun.fjsy@sinopec.com邮箱,电子邮件中需注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投标单位名称、接收招标文件电子邮箱地址、联系人、联系手机等相关信息,并附上汇款回单及投标单位营业执照的扫描件或照片,汇款回单及投标单位营业执照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汇款回单及投标单位营业执照中信息需清晰可辨。待招标人依据汇款回单确认收到汇款后,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电子版的招标文件发送给各投标人。邮件回复时间为1-2个工作日,如2个工作日还未收到招标文件,请及时联系招标人工程与采购管理部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0591-********,公司传真:0591-********。
汇款信息:工商银行福州鼓楼支行 140*****096********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
5、投标截止日期:2024年10月18日9:30(北京时间)。
6、收取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2024年10 月18日9:00-9:30(北京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于收取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至福州市五四路109号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20层第三会议室,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
7、开标时间:2024年10月 18日9:30(北京时间)。
8、开标地点:福州市五四路109号东煌大厦20层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第三会议室。
9、凡对本次招标文件有异议的,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前,以书面形式(有效签署的原件并逐页加盖公章)递交至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工程与采购管理部。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以上如有变更,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会通过()和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网站(http://sspc.sinopec.com/sspc/)通知,请投标人关注。
10、 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须按第4条规定购买招标文件,方为有效报名,且购买招标文件时的公司名称应与投标时的公司名称一致,本招标人不接受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
11、 联 系 人:张工
联系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09号东煌大厦20层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工程与采购管理部
联系电话:0591-********
附:采购货物(服务)一览表
采购货物(服务)一览表
合同包 | 品目号 | 货物 | 技术参数和服务要求 | 单位 | 预估 数量 | 总价最高限价(元、含税13%) | 交货地点 | |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 | |||||||
1 | 1 | 充电桩 | 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采购内容及要求” | KW | 1200个充电桩(900快充+300慢充),设备总功率约为*****kW | 1000个充电桩(900快充+100慢充),设备总功率约为*****kW | 1、总价最高限价:4982万元 2、单价最高限价:常规型直流一体桩限价0.32元/W,大功率直流一体桩限价0.27元/W,直流分体桩限价0.40元/W,7KW一体式单枪交流充电机限价0.25元/W,分体式直流充电设备价格不含电源柜到充电桩的连接电缆,该区间电缆由招标人自行采购。 | 福建省内指定地点。 |
注:
1、投标人可按合同包报价,对同一合同包所有品目号内容报价时必须完整。评审以合同包为单位。
2、本次采购货物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货物(服务)一览表》中列明的货物;货物数量均为预估数量,在合同实施期间,招标人有权根据自身实际需求的情况在单价不变的情况下,对《采购货物一览表》中数量进行可增可减地调整。货物数量以招标人在合同期限内分批次随时发出的《供货通知单》确定的数量的总和为准;招标人的《供货通知单》可以在合同期限内以任何方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人须按招标人《供货通知单》上确定的数量和合同约定或《供货通知单》上确定的供货时间按时、足额向招标人提供任何一批次的货物。
3、投标人可按合同包报价,对同一合同包所有品目号内容报价时必须完整。评审以合同包为单位。
4、投标人应以包括货物(服务)所涉及的有关项目的所有费用进行报价,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及配件、劳务、管理、材料、运输、装卸、指导安装、调试、平台接入、合作共赢项目接入平台、售前、售后服务、利润、保险、税金13%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费用及有关服务的费用等。报价要求如下:
4.1、具体报价详见《货物报价一览表》。
4.2、招标人不对设备的具体型号做出要求,仅根据各项目的实际要求在常用规格的设备中选型,投标人须承诺能提供以下规格型号的设备:
4.2.1常规型直流一体式充电机(含充电模块),常用规格为30kW-180kW(30kW、40kW、60kW、80kW、120kW、160kW、180kW)等,枪数为单枪或双枪,枪线大等于5米。
4.2.2大功率直流一体式充电机(含充电模块),专用于重卡公交等大功率充电需求,常用规格为240kW~360kW等,枪数为单枪或双枪,枪线大等于5米。
4.2.3直流分体式多枪充电机(含充电模块),常用规格为240kW、300kW、360kW、480kW等,枪数为2枪-10枪,枪线大等于5米。
4.2.4 7KW一体式单枪交流充电机(壁挂式或带立柱落地式),规格为7KW,单枪,枪线大等于5米。
4.2.5 投标人应承诺在没有上述合适的产品时,愿意用高规格的其他产品降维提供给招标人使用,并以下单的低规格型号的功率进行结算。
5、 投标人对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的报价单价必须一致,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6、 中标人不得转包他人,若发现转包,招标人有权终止协议。
7、 单价税率13%,合同签订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税率、税金以及含税单价做相应调整,不含税单价不变。
资格标准:
1、投标人具备以下条件:
1.1、投标人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能力提供采购货物及服务的生产商/制造商。
1.2、投标人须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
1.3、投标人须提供至少1份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或CNAS资质)出具的120kW及以上直流一体式充电设备型式试验报告、至少1份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或CNAS资质)出具的240kW以上直流分体式充电设备型式试验报告、至少1份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或CNAS资质)出具的7kW交流一体式充电设备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检测项目、结果数据、检验有效期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1.4、投标人近三年(2021年01月01日至今)已完成充电设备相关电子元器件及设备的累计销售金额须达到2亿元及以上。
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能明确证明业绩,否则不作评审依据)或设备采购合同及合同对应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
如若提供设备采购合同及对应发票:发票应逐一与合同对应,如为框架合同,则需提供框架合同下的采购订单及对应发票;如为EPC项目,在EPC合同中可见充电设备的品牌、型号;如在EPC合同中不可见充电设备品牌、型号,需提供与EPC合同中采购人名称一致的设备采购或使用的用户证明,须提供总承包向投标人采购的发票;投标人的业绩材料须列出汇总清单,清单上须列明销售对象、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对应发票信息(份数、金额、发票号等)、发票索引页码、合同索引页码等。
1.5、投标人至少具备1条交流充电桩生产线,1条直流充电桩组装生产线,须提供现场照片、关键生产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对应发票日期应在2024年1月1日之前),如为外文的,须额外提供中文译本并加盖公章。如生产线资产所属为投标人内部直属或其控股股东企业(含其控股股东以第一大股东身份所投资的企业),须提供企业之间权属关系证明,并加盖双方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2、投标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包的投标。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投标代表人在同一个项目中只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参加投标。
6、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所有证件(含证明,如: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证明文件)须有效。
7、投标文件内容须完整并盖公章或骑缝公章。
8、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盖公章的承诺书。
9、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须提供相关网站截图。
10、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盖公章的承诺书。
11、投标人提供盖公章的承诺书,承诺内容为:在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投标人未曾出现以下任一情形:
(1)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地方关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被地市以及上环境保护部门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2)因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3)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地市以及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罚、尚未整改完成的;
(4)一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标签: 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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