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前西街17号房屋招租
县前西街17号房屋招租
信息时间: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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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10.194
保证金:元
报名开始时间:2024-09-29
报名截止时间:2024-10-16
项目名称 | 县前西街17号房屋招租 | |||
项目编号 | WXCQCZ***** | |||
挂牌期限 | 2024年09月29日至2024年10月16日 | |||
出租方名称 | 无锡市房屋管理服务中心 | |||
招租资产情况 | 房地产类 | |||
房屋坐落地址 | 县前西街17号 | |||
房产证号 | —— | 土地证号 | —— | |
房屋面积(㎡) | 198.48 | 土地面积(㎡) | ||
招租面积(㎡) | 198.48 | |||
房屋用途 | 商业、办公 | 土地性质 | / | |
其他 | ||||
招租用途 | 商业、办公 | |||
招租底价 | 10.194万元/年 | 租金年递增率 | —— | |
招租期限 (年) | 三 | |||
特别事项 | 1、以招租标的物的现状进行招租。如意向承租人参与报名,则表明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招租标的物的全部现状,符合意向承租人的租赁要求,出租方按现状交付租赁标的物。 2、本次出租的房屋没有房产证、土地证。 | |||
承租条件 | 1、承租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誉;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房屋按现状出租,承租人不得改变标的物建筑结构。如需装修,必须经申请同意,且按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后方可实施。 3、意向承租方须按规定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在公告期满日16时前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户缴纳意向承租保证金人民币*****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被确定为最终承租人的意向承租保证金可在其支付了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申请原额返还;其他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的意向承租保证金在最终承租人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4、承租人承租期间须缴纳履约保证金*****元,租金半年一付,先付后用。首次承租装潢免租期为2个月,其他条件按租赁合同履行(详见公告《无锡市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赁合同书》)。 5、租赁期间涉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水电费、网络通讯费、卫生费等)由承租人承担。 6、承租人须按消防有关部门的要求对租赁标的物进行消防投入改造,其它改造投入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关许可证,所有改造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7、承租期满后,招租标的物内可移动物品归承租人所有,不可移动物品归产权方所有,承租人不得拆除或损坏。 8、承租人承租期间不得将房屋转租或拆分招租,不得经营餐饮,不得经营违法违规及违反政策的项目,经营项目的用房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9、本次招租不接受联合报名的承租申请。 10、本次招租交易服务费由承租人承担。 | |||
其他说明 | 1、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以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长挂牌,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2、公告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经无锡市住建局备案后确定为承租人。若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则采取网上电子竞价的方式确定最终承租人。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出租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出租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承租人后,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4、意向承租方应按公告要求,在挂牌期间内通过点击“正在报名”按钮进行线上报名,将下述材料准备好后上传到系统里,并缴纳保证金: 企业 (1)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复印件盖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 (3)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此项材料无须提供); (4)《承租举牌申请书》(见附件,填写并盖章); (5)详细的经营方案一份(盖章)。 个体工商户 (1)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复印件盖章); (2)经营者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 (3)《承租举牌申请书》(见附件,填写并盖章) (4)详细的经营方案一份(盖章)。 自然人 (1) 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签字); (2)《承租举牌申请书》(见附件,填写并签字); (3)详细的经营方案一份(签字)。 5、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江苏省发改委文件执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80%收取。 | |||
联系方式 | 出租方 | 交易机构 | ||
联系人 | 江先生 | 联系人 | 孙经理 | |
电 话 | 0510-******** | 电 话 | 0510-******** |
标签: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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