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期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期

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抽样编号:DBJ245*****718******

样品名称:豆芽

购进日期:2024-6-14

被抽样单位:双江昌梅蔬菜摊

检验不合格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

检验机构:昆明海关技术中心

2.抽样编号:DBJ245*****718******

样品名称:茄子

购进日期:2024-6-18

被抽样单位:李有兰

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 Cd 计)

检验机构:昆明海关技术中心

3.抽样编号:DBJ245*****718******

样品名称:茄子

购进日期:2024-6-12

被抽样单位:双江志会蔬菜摊

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 Cd 计)

检验机构:昆明海关技术中心

4.抽样编号:DBJ245*****718******

样品名称:葱

购进日期:2024-6-13

被抽样单位:双江刘金蕊蔬菜摊

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 Cd 计)

检验机构:昆明海关技术中心

5.抽样编号:DBJ245*****718******

样品名称:茄子

购进日期:2024-6-14

被抽样单位:双江树菊蔬菜摊

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 Cd 计)

检验机构:昆明海关技术中心

二、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

双江昌梅蔬菜摊销售的豆芽(购进日期:2024-6-14)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超标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豆芽是该蔬菜摊于2024年6月14日从李发昌处购进,购进豆芽20kg,3kg被抽样,剩余17kg已全部售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6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蔬菜摊,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00元;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三、以上一、二项合计罚款人民币3100(大写:叄仟壹佰元整)上缴国库。

李有兰销售的茄子(购进日期:2024-6-18)镉(以 Cd 计)项目超标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茄子是当事人于2024年6月18日从散户手中购进,购进茄子6kg,抽检售出3kg,剩余3kg已全部售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双江志会蔬菜摊销售的茄子(购进日期:2024-6-12)镉(以 Cd 计)项目超标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茄子是当事人于2024年6月12日从散户手中购进,购进茄子6kg,抽检售出3kg,剩余3kg已全部售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6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双江刘金蕊蔬菜摊销售的葱(购进日期:2024-6-13)镉(以 Cd 计)项目超标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葱是当事人于2024年6月13日从散户手中购进,购进葱3kg,抽检售出3kg。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6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双江树菊蔬菜摊销售的茄子(购进日期:2024-6-14)镉(以 Cd 计)项目超标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茄子是当事人于2024年6月14日从散户手中购进,购进茄子15kg,抽检售出3kg,剩余12kg已全部售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6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双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9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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