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城图书馆图书盘点机器人租用服务项目竞价公告
深圳大学城图书馆图书盘点机器人租用服务项目竞价公告
租用图书盘点机器人2台,完成图书馆二楼中文阅览区108架(约50万册)和三楼西文阅览区36架(约15万册)图书的周期性自动盘点,按需求提供报表,对接图书馆系统。
供应商资质:
1.报名要求(参与竞价的供应商资质要求: 报名时需要提供以下盖章资料,并对上传的报名文件资料承担责任)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项目不允许分包,不接受联合报价。供应商须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格式详见附件;
3)供应商完全响应本项目用户需求的条款、内容及要求的,提供用户需求书响应声明函即可,格式详见附件。
2.报价要求(报价时需要提供以下盖章资料,并对上传的竞价文件资料承担责任)
1)已报名供应商应根据本公告要求,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对采购项目进行报价,同时按本公告要求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写并上传相应报价附件(报价表详见附件);
2)提供用户需求书技术要求中要求的10项证明材料(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竞价公告中提及的报价次数为报价机会,以报价供应商的最后一次报价为准。
项目要求:
具体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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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需求 | 1、服务期限:设备到货部署安装调试并通过验收后,租期为1年。本项目为长期服务,合同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期限由采购人根据中标方履约情况考核确定。合同每年签订一次,中标方履约情况经考核符合合同续期标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可逐年签订续期合同。如采购人对履约情况不满意,采购人不再续约。 2、付款方式及时间:合同签定设备部署完成验收后,根据中标单位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发票1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支付40%的合同款。服务期结束,依据《深圳大学城图书馆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评分表》详见附件,进行项目验收,合格后向中标单位支付60%的合同款。因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资金支付程序或政策导致的迟延付款,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采购单位税务登记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深圳大学城图书馆 开户行及账号: 平安银行深圳华富支行014*****95892 税务登记地址、电话:124*****455******M 3、权利保证:中标方保证采购人在使用合同项下设备或设备的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侵犯其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及其他权利而引发的纠纷。如有纠纷,中标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4、质量保证 4.1中标方所提供的设备的技术规格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设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标准或行业标准。 4.2中标方应保证设备完全符合采购人要求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如设备安装或配置了软件的,中标方保证相关软件均为正版软件。 4.3中标方保证交货时一并提供设备的质量合格凭证或文件 5、项目交付和验收: 5.1中标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15天内向采购人交付设备,交货地点由采购人指定。因交货产生的费用由中标方自行承担。并在设备交付后30天内完成安装调试正常使用。 5.2中标方交付的设备应当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设备、数量、质量和规格要求。中标方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采购人有权拒收设备,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中标方承担。 5.3中标方应将所提供设备的使用说明书、附随资料和附随配件、工具等交付给采购人;中标方不能完整交付设备,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中标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中标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5.4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方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的14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5.5.验收要求:设备按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及项目进度完成部署并可实现全部功能,按采购人要求自动盘点二楼中文阅览区108架(约50万册)和三楼西文阅览区36架(约15万册)图书,按格式输出全部盘点数据,并对接图书馆系统及时更新书目信息。设备平稳无故障运行且成功盘点一周。 6、保修及服务 6.1中标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和合同的相关承诺提供保修及其他服务。 6.2租期内,中标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设备进行维修和系统维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所有设备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中标方上门保修,即由中标方派员到设备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方承担。 6.3租期运行评估结果:“合格”即租期内每台设备要求闭馆后自动完成盘点,全年成功盘点100-200次,硬件故障少于10次且及时解决故障;“不合格”即全年完成正常盘点少于100次,硬件故障多于10次。 6.4售后服务:软件问题由工程师7*24小时在线远程解决。硬件故障72小时内上门,72小时内解决。 7、违约与终止: 7.1双方任何一方如需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方可终止。 7.2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由采购人向中标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中标方所交付的设备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采购人有权拒收。 7.3采购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中标方支付租赁费用的,每逾期1天采购人向中标方支付欠款总额5‰的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 7.4中标方逾期交付设备的,每逾期1天,中标方向采购人支付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如中标方逾期交货达 10 天,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中标方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7.5中标方未能按照合同要求提供设备,或租用期内设备故障大于10次,已到达运行评估“不合格”时,采购人有权退货,中标方应退回全部租赁费并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7.6中标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或违反其在合同中的相关承诺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采购人承担违约责任。 7.7中标方在承担上述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采购人解除合同的除外)。采购人未能及时追究中标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采购人放弃追究中标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8、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 8.1合同存续期间,如果出现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法规的重大变化、地震、水灾、瘟疫以及战争等情形,而这种客观情况已经或可能将会对一方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影响一方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则该方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应被视为违约,不承担责任。 8.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事由发生之日起72小时内书面通知另一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并在其后的15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8.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后果对合同的履行造成重大妨碍,时间超过1个月,并且双方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合同,中标单位须将已收取的款项(扣除经采购人确认的合理支出)返还采购人,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另一方时生效。 8.4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合同一方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应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9、解决争议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均可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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