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宝麟电子江苏有限公司环评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对宝麟电子江苏有限公司环评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 设 地 点 | 建 设 单 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1000万套智能终端产品项目 |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涟水经济开发区空港产业园临港智能制造产业园1号厂房 | 宝麟电子(江苏)有限公司 | 年产1000万套智能终端产品项目 | 江苏尚云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涟水空港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02)一级A标准,尾水排入盐河。 2、本项目注塑、回流焊和清洁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过“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回流焊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和锡及其化合物在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前采用过滤棉进行处理;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单位产品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表5标准;锡及其化合物、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表5标准限值,厂界苯乙烯、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表1和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镍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表9标准限值。 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本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注塑机、注塑机、自动吸料机、模温机、拌料机、碎料机、SMT生产线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采取消声减震措施,厂区合理布局,合理安排装卸作业,避免噪声设备同时运转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金属废料(金属边角料、废模具)、废锡渣、不合格品、废包装袋,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和化粪池污泥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危险废物为废润滑油、废切削液、废锡膏、废锡桶、废包装物、废擦拭物、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单位处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2017)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7号)中相关规定;项目生产过程中一般工业固废收集、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及修改清单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的相关规定,危废暂存库污染防治工作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的相关规定。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三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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