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正核定及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关于转正核定及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在临床的应用和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根据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转正核定及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4]27号)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部分医学影像检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医保发〔2024〕34号)要求,现就我市转正核定及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正核定 2018、2019 年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3个,同步明确一二三类及基层价格标准(详见附件1)。
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共47 项/类,同时明确一二三类及基层价格标准,下调"磁共振扫描(MRI)"和"X 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等30个项目价格,并修订项目内容。"磁共振扫描(MRI)"、“X 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项目的计价说明栏增加"实体胶片费用需在患者知情同意、自愿选择的前提下收取。医疗机构不能提供符合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要求的数字影像存储与获取服务减收5 元/部位,每增加一个部位减收3 元"表述,减收标准不作为第三方机构提供数字影像服务的价格依据;"核医学"项目的计价说明栏增加"医疗机构不能提供符合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要求的数字影像存储与获取服务减收5元/人次”等表述。
三、核定“核素组织间介入治疗"等 65 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一二三类及基层价格标准。
四、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继续按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4]17 号)文件执行。
五、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转正核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除外内容”所涉医用耗材,必须在省医保信息平台招采管理系统实行阳光挂网和采购。要严格遵守检查结果互认规则,规范收费。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 ;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检查结果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 )诊诊查收取相应的诊查费,不额外收费;检查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是否提供"数字影像存储和获取”服务及价格标准等信息,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与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
七、本通知自 2024年10月1日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转正核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
2.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
3.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情况汇总表
株洲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31日
标签: 分医疗服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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