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电商平台冷轧销售模块升级优化项目二次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电商平台冷轧销售模块升级优化项目二次

重要提示

为规范供应商投标行为,净化招标市场,参加河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开展的各类招标活动时:

1.严禁同一实际控制人以不同法人的名义或互为法人名义同时参与同一品种(标段)商务活动。

2.严禁相互持股、互为“董监高”参与同一品种(标段)商务活动(国有大型企业除外)。

3.被认定有围标串标(陪标)行为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并扣除投标保证金,同时在河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电子招标平台进行曝光。

4.投标人弄虚作假、在开标后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故不签订合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给予退出或永久禁入河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市场的处罚;给河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造成损失的,河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追究其违约和法律责任。

缴费提醒

本次招标需要收资料费0元,投标保证金3600元。投标人务必按规定金额缴纳,否则系统无法认定是该项目的交费,将导致无法正常投标。

交费流程:

1、资料费:投标单位在领取文件前,扫码交费,交纳完成后方可领取招标文件。

2、投标保证金:供应商领完招标文件之后,进行缴纳保证金。在缴纳保证金界面显示需要缴纳的虚拟子账号和缴纳金额。

注意:务必使用供应商档案里面已经维护过的银行账号去缴纳保证金,如果用非维护的银行账号去进行缴纳是会显示异常无法缴纳成功,导致无法进行下一步报价操作。

缴纳成功之后,点击查询更新流水,会在下面显示缴纳的流水信息。款项状态显示正常的可以进行报价,款项状态显示异常来款的不能报价。


第一章

1. 招标条件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电商平台冷轧销售模块升级优化项目(二次)公开招标已经通过审批,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工程概况

本次升级优化围绕安钢集团推进冷轧公司自采自销调整过程,相关业务模式应改变及对应系统采购、销售版块进行调整。

冷轧订单由冷轧公司生产完成后,部分卖回股份公司,冷轧公司建立销售订单开具发票、股份公司建立采购订单及对实际客户的销售订单并开具发票,股份采购冷轧成品价格在最终对客户销售价格基础上减价X元;同时需要具备冷轧公司完成冷轧订单后直接销售给实际客户并开票的功能。两种模式需要同步开发实现、运行。同时系统要实现与SAP系统和产销系统的信息交互。

2.1、招标内容:需按照股份公司销售流程,创建一套支持冷轧公司的销售流程。

直接创建冷轧直接面向外部客户的销售订单。原销售订单申请接口,销售组织,分销渠道,产品组,订单类型字段按照冷轧配置传输。

由于优化后,销售订单、交货单、发货明细将会包含2200工厂相关数据与冷轧库存地数据,需要电商系统增加相应工厂库存地等信息。

SAP内客户信贷信息同步给电商系统时,需要电商系统扩充对应的冷轧销售组织等信息。

冷轧订单变更后生成下传数据流程扩充。

冷轧订单变更申请推送产销系统流程扩充。

冷轧订单变更回退流程扩充。

销售订单数量执行完后,与sap的关闭流程优化(sap中已执行完成的不允许关闭)。

Sap系统自动创建销售订单后推送电商系统。

新增冷轧订单管理页面,该页面需满足自动生成订单功能(产销系统热卷出库完成后,推送电商出库数据,电商根据出库数据自动创建订单,并自动同步sap系统)

新增冷轧交货单管理页面,该页面需满足自动生成交货单功能(电商自动生成冷轧订单后需同步生成已实提过账的交货单数据,并自动同步sap系统)

实现冷轧公司维护一套对股份公司销售的价格文件。

实现冷轧公司对股份公司的销量统计。

具体要求详见《技术规格书》。

2.2、工期:40天。

2.3、技术要求:详见《技术规格书》

2.4、最高投标限价:48万元(含增值税)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有效营业执照;

3.2、投标人须提供至少一份钢铁企业电商平台业绩合同。业绩合同须至少提供合同首页、承包范围页、签字页的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报名及招标文件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均可在河南钢铁集采平台招标公告期间报名、购买并下载招标文件。

公告时间:2024年9月29日至2024年10月11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供应商参标流程:登录河南钢铁集采平台---公开商机---所要参标的采购项目公告----我要参与-点击登录-参与投标。(如未注册,点击河南钢铁集采平台首页“用户登录”---供应商注册)。

供应商操作手册见首页企业公告。

4.2本项目为资格后审,资格审查将在评标时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组(评标委员会)负责。

4.3招标文件获取

4.3.1本次招标文件售价0元/每套,售后不退。根据系统提示扫码缴纳后下载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10月11日15时0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报价成功,逾期将不能报价。

投标报价网站:河南钢铁集采平台https://agztb.angang.com.cn:4443/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以下网站发布:

河南钢铁集团集采平台:https://agztb.angang.com.cn:4443/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联系人:郭工

联系电话:159-3682-1510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安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史先生

联系电话:0372-*******

监督部门:监督管理部 0372-*******

8.注意事项

8.1本次招标投标报价启用CA加密程序,各投标人报名后需准备相关材料及时办理,CA办理方法及使用方法见河南钢铁集团集采平台首页,点击CA登录--e签宝办理操作手册。

8.2采用CA加密报价开标时,需要投标人手动解密,请开标时间截止后及时解密,如果不能及时解密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

1.费用承担:

1.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2本标将向中标人收取招标服务费,拒绝交纳招标服务费的投标人请勿投标。

1.3招标服务费按照标段计算和支付,以各标段含税中标总价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1.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完成合同签订、缴纳招标服务费后无息退还。

1.5招标服务费使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详细按以下标准计算。(按计算值的50.00%收取)小数位部分自动进位取整。如12.01元,取整收取13元

中标金额(万元)

招标服务费费率(工程)

招标服务费费率(货物)

招标服务费费率

(服务)

100以下

1.00%

1.5%

1.5%

100~500的部分

0.70%

1.1%

0.8%

500~1000的部分

0.55%

0.8%

0.45%

1000~5000的部分

0.35%

0.5%

0.25%

5000~*****的部分

0.20%

0.25%

0.1%

**********0的部分

0.05%

0.05%

0.05%

*****0以上的部分

0.01%

0.01%

0.01%

例如:某货物类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l.5%=1.5万元
(500-100)万元×1.1%=4.4万元
(1000-500)万元×0.8%=4万元
(5000-1000)万元×0.5%=20万元
(6000-5000)万元×0.25%=2.5万元
合计收费=1.5+4.4+4+20+2.5=32.4(万元)

折扣后收费=合计收费×中标服务费折扣

2.投标

2.1报价要求:报不含税总价,增值税税率6%。

2.2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90天。

2.3上传资料:投标文件

2.4投标保证金:

2.4.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3600元人民币。

2.4.2缴纳方式:供应商在公开商机领完招标文件之后,在投标前进行缴纳保证金。在缴纳保证金界面显示需要缴纳的虚拟子账号和缴纳金额。注意:务必使用供应商档案里面已经维护过的银行账号去缴纳保证金,如果用非维护的银行账号去进行缴纳是会显示异常无法缴纳成功,导致无法进行下一步报价操作。缴纳成功之后,点击查询更新流水,会在下面显示缴纳的流水信息。款项状态显示正常的可以进行报价,款项状态显示异常来款的不能报价。

2.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缴纳中标服务费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原路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2.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或依据制度处罚: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4)投标单位如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借用资质、行贿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2.5 履约保证金

2.5.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金额5%。缴纳形式:履约保证金通过转账方式缴纳或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形式。项目验收合格后由中标单位申请无息退还。如中标单位在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有应付账款,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可以申请转为履约保证金。

2.5.2 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

本项目招标评标组或评标委员会由相关技术人员组成,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接受监督部门人员的监督。评标组或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投标在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各项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标段不含税总价最低中标。

出现两家及以上最低报价相同报价的情况时,按照澄清一次报价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被“信用中国”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注意:2023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在河南钢铁集团履约过程中出现过人员死亡事故的,投标报价须低于次低价5%以上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可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否则,将推荐无以上事故的次低有效报价为中标候选人。上述情况不包括河南钢铁集团下属分子公司。

第三章 主要合同条款及格式

1.合同价款支付

1.1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应是承包方服务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的体现,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实施费、资料费、现场服务费、培训费、技术服务费、测试费、检测费(含第三方检测费)、验收、保修等。本合同价款在实施过程中不因政策调整和市场变化而改变。

1.2预付款及进度款支付:

本工程无预付款。系统上线验收合格,竣工结算后凭开具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付至结算价的90%;质保金为结算价的10%,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无息付清。

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无息付清。

缺陷责任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由承包方发起质保金支付申请,发包方审核后支付,若承包方未发起申请,发包方不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

1.3支付方式:6个月内银行承兑汇票。

1.4发票开具:承包方出具的发票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发票,不得虚开发票或者有其他形式的税务违法。承包方有税收违法行为,本合同立即终止,没有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并承担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5结算方式:结算价格=签约合同价-施工用水电费。

1.6如因承包方违约造成发包方被迫采取暂停付款、诉诸法律等正当保护措施的行为,应由承包方承担相关责任。

1.7本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违约金扣款不需要承包方确认。

2.保证金

2.1投标保证金:根据招标公司要求收取。

2.2履约保证金为中标金额的5%,承包方应于合同签订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给发包方。如在安钢股份财务账户有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未支付账款可充抵使用。

2.3履约保证金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书返还给承包方剩余履约保证金(无息)。

由承包方提出申请,经发包方确认后作为发包方财务部门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依据。由于承包方未提出申请造成的退还延期,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4工程未竣工,履约保证金已被扣完,承包方应在3日内及时续补,未按时续补发包方有权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3、竣工结算

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应向发包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3.3依据发包方相关结算程序办理结算。

4、尾款支付

缺陷责任期满,由承包方提出申请,经发包方确认后作为发包方财务部门支付尾款的依据。由于承包方未提出申请造成的支付延期,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分包管理

承包方在进行工程分包时必须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并认可。分包人必须具有同类工程施工业绩,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发包方(含安钢集团及下属子分公司)有能力、资质和业绩的施工力量。承包方不得将自己承担的全部工程转包或分包,严禁将主体工程转包、分包。地下基础处理、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等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工程,以及附属工程和临时工程等需经发包方批准方可分包,但不准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进行再次分包。

6、所有权、知识产权和使用权

6.1承包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向发包方提交的各项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其所有权及知识产权(除厂商原有软件知识产权外)属于发包方所有。

6.2承包方声明其对实施过程中所提交的成果和使用的技术、软件、资料或物品等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潜在缺陷,发包方不承担因为已按照承包方要求使用而产生侵犯任何人权利或违反任何法律规定的后果。

6.3承包方在履行服务过程中使用的承包方已经拥有的知识产权或被授权许可的知识产权,承包方保留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本合同规定发包方享有的权利除外。

6.4对本合同项下由承包方提供的来自第三方的、应用于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息系统的软件等知识产权,承包方承诺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分许可权,并不会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如果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发包方遭到索赔或追诉,发包方应当立即通知承包方,承包方负责处理该索赔或追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发包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发包方被追诉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进行追偿。如果由于上述原因,经过法律程序最终确定服务提交成果和使用的有关技术、软件、资料或物品将被限制使用,承包方应当立即为发包方购买继续使用该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权,并承担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如果导致发包方不能使用该软件系统,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且承包方要移交项目全部资产所有权给发包方。

7、保密

双方应为本合同条款以及因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而获得的任一方的文件、资料和信息(下称“保密信息”)保密。

7.1在保密期限内,合同双方均有为对方保密的义务。合同双方保证,因履行本合同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仅用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只为履行本合同的相关人员所知悉。任何一方的相关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由该人员所属一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2各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唯有因工作职责而必须拥有保密信息的该方相关人员获得保密信息,并促使该相关人员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以将保密信息泄露的风险减至最低。

7.3除非受制于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本章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5年内有效。

7.4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可就与本合同相关的保密事项另外签署保密协议。保密合同与本条规定存在分歧,应以保密合同为准。

8、项目培训与服务

承包方应根据项目实施的计划、进度和需要与客户的合理要求,及时安排对发包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目标为使受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操作,实现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息系统的目标和功能。培训计划详见技术附件。

9、系统保证和维护

9.1承包方声明并保证

9.1.1对本合同项下由承包方提供的来自第三方的、应用于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息系统的软件等知识产权,承包方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分许可权,并不会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9.1.2承包方受发包方委托而开发的软件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9.1.3如果承包方依据本合同的规定,需对第三人的软件进行修改、添加或升级,则承包方须保证其已经取得了第三人的合法授权;

9.1.4在承包方所交付的软件系统中,不含任何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行的软件;

9.1.5承包方所提供的软件,包括受发包方委托所开发的软件,如果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审批或许可的,承包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软件已经完成上述手续。

承包方违反本条的规定而导致发包方被第三人追究法律责任,或导致发包方不能正常运作本信息系统,则承包方负责赔偿发包方由此而引起的全部损失。

9.2承包方保证,依据本合同向发包方提供的本系统及其附属产品不存在品质或工艺上的瑕疵,能够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规范、发包方使用要求和功能进行正常稳定运行。

9.3承包方自项目交付验收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向发包方提供免费的保修和维护服务。在此期间如发生系统运作故障,或出现瑕疵,承包方将按照下列方式提供保修和维护服务:

故障类型

支持方式

响应要求

系统故障

承包方提供全天候724小时(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反馈、解决系统发生的问题并提出技术支持)服务,接到发包方通知后1小时内进行响应。

详见技术附件

9.4在保修期内如由于承包方的责任而需要对本系统中的部件(包括软件)予以更换或升级,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且该部件的保修期应相应延长。

10、违约与赔偿责任

10.1下列情况属于承包方违约

(1)承包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2)承包方转让实施权或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承包方已经事实上不能或不再实施项目;

(3)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因承包方原因一次停工十五(15)个工作日或停工累计达三十(30)个工作日以上;

(4)承包方未履行其在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构成实质性违约的,在收到发包方书面通知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未能改正或补救的。

(5)由于承包方原因导致项目资金链断裂,不能继续实施本项目的;

(6)承包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本项目实施管理超过十五(15)个工作日的;

(7)承包方未能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完成验收的;

(8)在质保期间服务人员未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提供服务的;

(9)由于承包方的原因或由于承包方系统存在技术偏离,无法达到发包方要求或使项目实施不能在合同约定的节点工期内完成。

(10)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发包方直接损失达10万元及以上的。

10.2下列情况属于发包方违约

未按合同的金额、时间付费。

10.3承包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10.3.1发生合同第10条款下(1)项情况时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改正,承包方未在十五(15)日内予以改正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予退还承包方的投标保证金。

10.3.2发生合同第10条款下(7)、(9)项情况时承包方必须逐日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人民币/日,违约金累计达到30万时,视为承包方根本违约,发包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10.3.3发生合同第10条款下(2)、(3)、(4)、(5)、(6)项情况时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改正,承包方未在十五(15)日内予以改正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提取全部履约保证金,承包方需支付发包方合同额20%违约金,并赔偿由于承包方责任给发包方带来直接损失。

10.3.4 发生合同第10条款下(8)项情况时每次承包方必须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一万元人民币/次。

10.3.5发生合同第10条款下(10)项情况时赔偿由于承包方责任给发包方带来直接损失。

10.3.6其他约定:

承包方应按照技术附件所承诺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服务,如果系统在性能考核期满,考核指标未能达到技术附件要求。双方应会同研究,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如由于承包方原因达不到保证值时,发包方应同意承包方适当延长性能考核期,以便承包方及时进行整改并再次进行性能考核。性能考核期最长三个月,如届时仍达不到技术附件规定技术指标和参数,经双方确认后,发包方有权扣除合同金额5%-20%的违约金。

10.4继续履行及补救措施

出现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本规定不得阻止任何一方行使本合同或适用法律提供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10.5在质量保证期间,承包方服务范围内确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承包方负责无偿修理和更换,并承担全部费用和发包方的损失。

10.6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方因工作过失导致发包方遭受损失(如:数据丢失混乱、上线延迟;软件应用服务中断)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赔付累计不超过总合同额10%的赔款。

11、承包方应遵守和执行的安全、环保标准和要求

11.1安全管理要求

承包方对项目的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

承包方应为其施工人员及雇佣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得低于150万。施工过程中的设备安全、人员伤亡或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工伤治疗、善后处理和赔偿由承包方负责。

承包方遵守发包方的各项要求,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承包方应加强管理,有关车辆和人员进出厂、文明施工、防疫等工作均须按发包方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承包方应为进入服务现场的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督促、检查己方人员正确使用和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承包方应遵守发包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发包方安全管理。

11.2安全责任划分

由于承包方责任造成承包方的人身伤害事故,承包方应按规定进行报告,并通报发包方。承包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组织事故分析,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因发包方原因造成承包方的人身伤害事故,由承包方负责善后处理,发包方按照双方协商结果进行经济补偿,并承担相应责任。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发包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伤害事故或财产损失,均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并进行相应处理,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如发包方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时,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进行追偿。

承包方应执行发包方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发包方有权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对承包方的违章、违规行为进行考核。如违反制度且不按时缴纳考核金额的,发包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扣除相应金额的违约金。

承包方进场服务前与发包方签订安全协议,并接受发包方管理与检查。安全协议相关内容优先于其他条款的相关内容。

11.3环保要求

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依法做好项目的服务及竣工验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在实施本项目的过程中因环境污染等原因而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罚款、经济赔偿、诉讼及其他一切责任,均由承包方负责。

12、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项目设施的国有化等;

(6)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

12.2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且经过努力仍无法克服,主张因不可抗力阻碍其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一方。由提出免责的一方提交证明。

1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12.3.1不可抗力的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24小时内,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

12.3.2费用及进度日期的修改

(1)除本合同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

(2)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通知程序,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项目进展的情况下,已履行了请求延长进度日期的程序,则本合同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经受到影响的一方请求,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

12.3.3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及时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减少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决定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之后应及时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2.3.4免于履行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该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本合同中有相反规定的除外。

12.4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

12.4.1不可抗力引起的履约中止

(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有权中止其履约行为,并且不应被视为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只有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这种情况,或尽管采取了一切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这种情况时,才能按本条款的(1)中的规定中止本合同。

(3)不可抗力一经结束,或意识到不可抗力即将结束时,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通知对方,并立即回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2.4.2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解除

(1)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对项目损失严重,使承包方损失严重,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影响,而此种损失不在保险之列,或者可得到的保险赔偿不足以补救此种损失所需费用的80%,可以认定项目不可修复或者不值得修复。补救此种损失所需费用以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确认的金额为依据确定。

一旦项目不可修复或不值得修复,任何一方均有权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经协商确认项目可修复或值得修复,双方就将项目继续建设或补救项目损失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合同。

(2)如果双方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或者知道发生之日起九十(90)日内达成一致意见,则继续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如果双方不能够在上述九十(90)日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合同送达终止通知,立即终止本合同。

因不可抗力提出终止的一方,须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不可抗力事件在何种程度上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3、合同解除

13.1本合同可经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3.2发包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提前解除本合同。

13.3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本合同项下或其任何部分,或承包方已经事实上不能或不再实施项目系统,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承包方转让行为无效,同时因承包方转让或不能履行行为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承包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3.4因承包方原因工期延误30日及以上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并移交项目全部资产所有权给发包方。

13.5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a)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合同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c)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未得到纠正。

14.现场劳动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

14.1承包方是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单位,承包方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批可以不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的,仍须健全农民工用工制管理(包括且不限于实名制管理、工资待遇、工作范围、工伤保险等内容),承包方须按月足额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承包方须接受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

14.2对于未在限定期限内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承包方或拒不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承包方,发包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扣除一定额度(人工费)的工程进度款。

15.争议的解决

15.1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则应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诉讼解决。

15.2在诉讼期间,除提交诉讼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1、商务技术偏离表

投标人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序号

招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投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偏差说明

1

2

3

4

5

……

注:

1.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包括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的响应有偏差,应在表格中清楚地指明存在偏差条款及偏差说明。

2.投标人保证:除上述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3.如未上传则招标组认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2、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按招标文件要求须提供资格条件资料及其他资料。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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