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公开选聘审计机构及评估机构的公告
关于湖南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公开选聘审计机构及评估机构的公告
关于湖南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公开选聘审计机构及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4年5月30日,本院作出(2024)湘02破申8号决定书,决定对湖南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岸公司”或“债务人”)进行预重整,并于2024年6月5日作出(2024)湘02破申8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和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湖南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因预重整工作需要,需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进行核查与审计,并对债务人资产情况进行评估。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等原则,现就公开选聘审计机构及评估机构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金岸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0日,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芦淞路1098号,法定代表人陈芳,注册资本为*****万元,登记股东为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占股75%),周光辉(占股18.4175%),谢力群(占股6.5825%)。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以自有资金对房地产行业的投资及投资管理活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房地产项目及企业管理策划、咨询;酒店管理;房屋租赁及信息咨询;停车服务;会务服务;建筑及装饰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审计机构竞聘条件及工作要求
(一)审计机构竞聘条件
1.审计机构须具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证,具有相应的审计资质,并入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社会中介机构名册或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社会中介机构名册。
2.拟委派参与本案的审计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具有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并购重组项目的审计工作经验,近3年担任过2件及以上企业破产案件(不含关联企业合并破产且企业资产规模1亿元以上)的审计工作。
3.近3年内未受到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4.审计机构在本年度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5.需书面承诺事项:
⑴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不存在利益冲突或可能影响中介机构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⑵书面承诺在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协议后45天内完成财务审计工作,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承诺可以同时投入5名以上专业会计人员(包括3名以上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必须为报名审计机构正式工作人员且在报名资料中的团队名单中明确注明,并附执业证书等证明资料)全面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工作,能够按照法院及管理人的要求配合完成债务核查、财产调查工作。
⑶根据法院及管理人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说明。
(二)审计机构工作要求
1.本次审计范围为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资产、负债的破产审计,以及可能存在的混同专项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并出具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应全面核查上述公司的资产、负债等状况,对财产进行盘点,及时、准确调整账目、报表。
2.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审计债务人的出资情况及股东是否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2)审计债务人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核查是否存在重大资产损失或不合理处置,是否存在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情形;
(3)核查对外应收款项情况,对每笔应收款的形成依据进行说明,并将合同、转账凭证、确认函、欠条、决算书、权属文件等能够证明应收款存在的依据,整理为独立的文档移交管理人;
(4)审核债务人对外负债情况,核查负债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存在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情形;
(5)核查债务人款项资金流向及其合理性;
(6)核查债务人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的情况。
3.核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债务人财产等情况。
4.审计机构需对债务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存在混同等发表审计意见,根据需要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5.根据人民法院及管理人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对审计报告进行解释、说明,根据人民法院及管理人要求,参加债权人会议,回答有关询问。
6.审计机构需为人民法院及管理人清产核资、债权审查、债务清收提供专业帮助、提供涉税事项咨询建议及安排的其他工作。
7.对重整方案的制定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以及与破产程序相关的其他专业服务。
8.结合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分别模拟测算债务人在破产重整状态下以及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并出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三、评估机构竞聘条件及工作要求
(一)评估机构竞聘条件
1.评估机构须具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证,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并入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社会中介机构名册或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社会中介机构名册。
2.拟委派参与本案的评估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具有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并购重组项目的评估工作经验,近3年担任过2件及以上企业破产案件(不含关联企业合并破产且企业资产规模1亿元以上)的评估工作。
3.近3年内未受到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4.评估机构在本年度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5.需书面承诺事项:
⑴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不存在利益冲突或可能影响中介机构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⑵书面承诺在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协议后45天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承诺可以同时投入4名以上资产评估师(必须为报名评估机构正式工作人员且在报名资料中的团队名单中明确注明,并附执业证书等证明资料)全面配合人民法院及管理人开展工作,能够按照法院及管理人的要求配合完成财产调查等工作。
⑶根据法院及管理人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评估报告或说明。
(二)评估机构工作要求
1.评估机构应对债务人及其关联公司的财产进行盘点,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产、在建工程、动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市场价值报告、清算价值报告)。
2.根据法院及管理人要求,对各项担保财产进行评估并出具报告,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对应财产进行评估。
3.根据工作需要及要求出具其他专项报告。
4.对评估报告进行解释、说明,根据要求参加债权人会议,回答有关询问。
5.配合审计机构模拟测算债务人在破产重整状态下以及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为偿债能力分析报告的出具提供必要支持。
四、报名时间及方式
1.报名时间: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0月12日下午17:30止。
2.报名方式:参选机构应于报名截止前向本院提交纸质竞聘资料,不接受电子方式报名,且报名截止后不再接受报名资料。
3.报名地点: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38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513室;联系人:蒋绍敏、胡仕烈;联系电话:0731-********、********。
五、报名须提交的竞聘资料
1.报名函件:报名确认函、承诺函。
2.资格证明文件:机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
3.竞聘资料: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介绍、资质情况、执业人员规模,参与破产案件工作的业绩及证明资料、拟委派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名单(需确定1名业务沟通联络人及联系电话)、资格证书、业绩及参与破产案件工作经验,工作方案及计划等。
4.报价函:审计机构应明确同意以《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2010〕183号)为取费标准,并注明收取方式及折扣方案。评估机构应明确同意以《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2011〕203号)为取费标准,并注明收取方式及折扣方案。
5.上述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及骑缝章,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在报名截止前将纸质版提交本院。
六、选聘方式
本院将依法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综合考虑中介机构资质、信誉、机构规模、业绩数量及业绩规模、方案及计划、报价等,分别选定1家绩优价低者作为本案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同时分别确定1家审计机构及1家评估机构为备选机构。未被聘用的机构不再另行通知。遴选会议的时间和选取机构的结果将另行通知。
七、特别说明
鉴于预重整项目的特殊性,中介机构应先行出具相关报告以及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完成各项工作,在进行本次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中介机构自行承担,服务费用在预重整期间不支付,进入破产程序后依法清偿,服务费用的确定及支付最终以本院审查确认为准。
特此公告。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日
附件一:
报名确认函
致: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贵院发布的《关于湖南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公开选聘审计机构及评估机构的公告》,我单位已全面详细了解,我单位愿意遵守公告中的全部规定,确定报名参与该项目评选,
我方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全称) |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电子邮箱 | |
参与竞选的项目 | £审计 £评估 |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审计机构承诺函
根据《关于湖南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公开选聘审计机构及评估机构的公告》要求,本机构承诺如下:
1.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不存在利益冲突或可能影响中介机构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2.承诺在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协议后40天内完成财务审计工作,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承诺可以同时投入5名以上专业会计人员(包括3名以上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必须为报名审计机构正式工作人员且在报名资料中的团队名单中明确注明,并附执业证书等证明资料)全面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工作,能够按照法院及管理人的要求配合完成债务核查、财产调查工作。根据法院及管理人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说明。
3.承诺对取得的资料及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等严加保密,未经法院及管理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
4.本机构已充分了解本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若本机构被选聘为湖南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机构,将不收取该项目的前期费用。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评估机构承诺函
根据《湖南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件关于公开选聘审计机构及评估机构的公告》要求,本机构承诺如下:
1.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不存在利益冲突或可能影响中介机构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2.承诺在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协议后30天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承诺可以同时投入4名以上资产评估师(必须为报名评估机构正式工作人员且在报名资料中的团队名单中明确注明,并附执业证书等证明资料)全面配合人民法院及管理人开展工作,能够按照法院及管理人的要求配合完成财产调查等工作。根据法院及管理人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评估报告或说明。
3.承诺对取得的资料及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等严加保密,未经法院及管理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
4.本机构已充分了解本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若本机构被选聘为湖南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评估机构,将不收取该项目的前期费用。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报价函
机构名称 | |
取费标准 | |
折扣方案 | |
收取方式 | |
竞选机构(盖章) | |
负责人(签字)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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