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庐江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庐征补安置〔2024〕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庐江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庐征预告〔2024〕3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移湖街道八里社区、移湖社区集体所有土地1.4067公顷(21.10亩)。庐江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移湖街道八里社区马屯村民小组,移湖社区钱院村民小组范围内。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为庐江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庐江县高新区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合土开发〔2021〕1号)已于2021年4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1.4067公顷(21.10亩),其中:农用地0公顷,含耕地0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建设用地1.4067公顷(21.10亩);未利用地0公顷。具体现状如下:

地块

被征地单位

土地分类面积明细(公顷)

乡镇

(街道)

村(社居委)

村民组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合计

耕地

其他

地块1

移湖街道

八里社区

马屯组

0.0000

0.0000

0.1752

0.0000

0.1752

地块2

移湖街道

移湖社区

钱院组

0.0000

0.0000

1.2315

0.0000

1.2315

合计

0.0000

0.0000

1.4067

0.0000

1.4067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该项目委托评估机构为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评估单价为*****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庐江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5号)执行。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登记工作确定的附着物类别、数量和合政秘〔2021〕5号标准予以补偿。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关于印发〈庐江县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政策〉的通知》(庐政〔2024〕29号)的规定执行。

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需安置人口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内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缴费补贴,标准为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庐江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移湖街道,八里社区、马屯村民小组,移湖社区、钱院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庐江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lj.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庐江县移湖街道办事处,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庐江县移湖街道办事处(联系人:何翔鹏;电话:138*****918)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庐江县移湖街道办事处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移湖街道办事处(联系人:何翔鹏;电话:138*****918)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庐江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庐江县移湖街道办事处将于2024年10月8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附图

庐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庐征补安置〔2024〕16号)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标签: 补偿 方案 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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