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江油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江油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和四川省相继印发了《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绵阳市也已形成《预案(修订送审稿)》。按照国家、省、绵阳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安排,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江油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江府办发〔2022〕37号)进行了修订,并形成征求意见稿(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可发送至电子邮箱*********@qq.com,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

联系人及电话:周洪,0816-**************(传真)。

附件:1.江油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江油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江油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29日

附件1

江油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目的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市级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2 预案管理

8.3 参照情形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胸怀“国之大者”,加快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以高水平安全护航江油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目的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决策部署和江油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完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提升救灾救助现代化水平,依法依规开展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绵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油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以及突发事件相关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油市行政区域内遭受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市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当毗邻县(市、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灾害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5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江油市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市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研判、趋势分析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组织救灾款物调拨、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应急救助工作;

(3)适时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4)协调解决应急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5)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和灾损评估,按要求统一发布灾情;

(6)督促指导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7)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救灾款物使用和管理。

由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的抢险救灾救援,按有关规定执行。

2.3 专家委员会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救助政策、灾情核查、灾损评估、灾害救助、灾后恢复重建等提供咨询意见建议。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等状况,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或相关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调运准备工作;

(4)派出工作组,实地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应急局会同市级相关涉灾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办公室组织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做到“首报快、续报细、核报准”,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等情况。

4.1.2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及时电话向市应急局报告,同时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发时间、地点、事件事态大体判断、趋势等基本情况,并在1.5小时内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采用非全面统计方式向市应急局进行灾情初报,市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半小时内须完成审核和汇总,并向市政府和绵阳市应急局报告。

对造成行政区域内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林木植被大面积损毁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各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0分钟内电话、3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局,市应急局接报后按规定逐级报告。

4.1.3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街道)、市级相关涉灾部门应当根据灾情变化,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并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各乡镇(街道)、市级相关涉灾部门在4日内进行灾情核定并上报;市应急局在7日内组织相关涉灾部门会商核定数据,报请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各部门对口报绵阳市应急局和相关涉灾部门。

4.1.4 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相关乡镇(街道)、市级部门应按照“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后续核报。

4.1.5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建立完善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统计调查办法。灾害发生后,对于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不明、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有舆情信访举报、存在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可能的,市人民政府或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调查,结果报上级政府,同时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对于干旱灾害,受灾乡镇(街道)、市级相关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7受灾乡镇(街道)、市级相关涉灾部门针对重特大灾害过程、年度灾情,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开展灾情会商、核查核定、灾情通报等工作。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市融媒体中心等相关单位加强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按程序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一次灾害过程,对某一乡镇(街道)或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千间(或2千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或8万人)以上。

(二)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部署应急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发布信息。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调拨机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监督基层做好救灾款项使用。市应急局、市发改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生活庇护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做好救灾物资使用。市交通局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市发改局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上级预算内投资。

(5)投入救灾力量。市应急局迅速统筹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市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国资办协调、督促市境内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应急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人武部组织协调驻江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健局、市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助、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市公安局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发改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市应急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油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市住建局组织做好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和修复等工作。市水利局、市发改局组织监管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工信局组织做好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市工信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和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服务保障工作,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开展救灾捐赠。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市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部门负责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委统战部和市委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相关工作。

(11)加强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指导、监督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文广旅局、市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受灾乡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委、市政府及绵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及绵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一乡镇(街道)或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0.6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千间(或1千户)以上、6千间(或2千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5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二级救助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部署应急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发布信息。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调拨机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监督基层做好救灾款项使用。市应急局、市发改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做好救灾物资使用。市交通局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市发改局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上级预算内投资。

(5)投入救灾力量。市应急局迅速统筹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市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国资办协调、督促市境内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应急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人武部组织协调驻江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市卫健局、市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助、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和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服务保障工作,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油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依法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相关工作。

(8)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指导、监督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文广旅局、市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受灾乡镇(街道)或相关市级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委、市政府,视情报送绵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某一乡镇(街道)或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0.3万人以上、0.6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百间(或3百户)以上、3千间(或1千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救助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委托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局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局局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调拨机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监督基层做好救灾款项使用。市应急局、市发改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做好救灾物资使用。市交通局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市发改局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上级预算内投资。

(5)市应急局迅速统筹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市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国资办协调、督促市境内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应急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人武部组织协调驻江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市卫健局、市疾控中心组织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助、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油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灾情稳定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受灾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后及时报送绵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8)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某一乡镇(街道)或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千人以上、3千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百间(或1百户)以上,8百间(或3百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5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救助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调拨机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监督基层做好救灾款项使用。市应急局、市发改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做好救灾物资使用。市交通局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局迅速统筹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市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国资办协调、督促市境内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应急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人武部组织协调驻江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市卫健局、市疾控中心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助、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应急响应条件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三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绵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相关乡镇(街道)和市级部门要立即对应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组织开展工作,加强协调联动。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街道)评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受灾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政府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市政府统筹研究制定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政策,提供资金支持,明确救助标准;受灾乡镇(街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市应急局根据各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结合上级应急部门工作部署,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住建、自然资源等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2.5 市应急局收到受灾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并及时组织发放。

6.2.6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绵阳市应急局。

6.2.7 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相关规定开展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不动产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8 由省委、省政府,绵阳市委、市政府或江油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恢复重建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 受灾乡镇(街道)在每年9月中旬组织工作人员开始收集、统计、核实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辖区受灾困难人员需救助情况,形成冬春生活困难需救助人员台账,9月30日前报市应急局。

6.3.2 市应急局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专家赴受灾乡镇(街道)对需救助情况进行评估,10月15日前完成救助对象核实,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绵阳市应急局备案。

6.3.3 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灾区受灾群众需救助情况、总体灾情及本级财政收入等情况,对于救助资金存在的缺口,及时联合向上一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或者建议市政府向绵阳市政府,逐级上报申请冬春救助资金补助。

6.3.4 市应急局根据上级下拨的救灾补助资金和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完善冬春救助方案,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商市财政局制定冬春救助具体实施标准,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款物救助。救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应急局及时组织实施,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5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视情调拨救灾物资予以支持。通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等问题。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加大本级应急经费投入,强化各类救灾资金统筹协调,规范支出范围,加强绩效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7.1.1市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

7.1.3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建立健全市级救灾资金核拨机制,根据乡镇(街道)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及时拨付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资金急需;指导、监督受灾乡镇(街道)做好救灾款项使用。市发改局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上级预算内投资。

7.1.4市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5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库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和储备网络。市应急局、市发改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站、点),对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的地区,进一步强化救灾物资储备库(站、点)建设和救灾物资前置。救灾物资储备库(站、点)建设可统筹考虑各自然灾害类型、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各乡镇(街道)应参照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应急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市发改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救灾物资的采购和储备管理,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加强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市应急局会同市交通局、市发改局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

7.2.4 落实国家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站、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市工信局健全市级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拓宽灾情报送渠道,提升及时准确获取重大灾情能力。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市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提升自救互救能力。

7.4.2 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市级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应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市级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民政、商务和经济合作、卫生健康、消防、气象、电力、通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积极推广灾害应急救助救援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不断提升平台能力。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强化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村(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责任,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加强遥感卫星、无人机、地理信息系统、计算机网络等科学技术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中的应用。依法依规开展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 按照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常态化工作要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消防、气象等行业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常态化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落实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确保信息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和培训

7.8.1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落实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组织开展对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8.3 全市各灾害管理部门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各乡镇(街道)、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演练,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2.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2.3 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编制或修订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预案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动态完善预案。

8.2.4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5 本预案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江油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审批权限表


附表

江油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审批权限表

响应

等级

启动条件:某一个或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表数据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审批人

死亡和失踪人口

(人)

紧急转移安置人数或需生活救助人口(万人)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间、户)

旱灾造成需救助人口

占农业人口比例

人口(万人)

一级

20以上

3以上

6千间或2千户以上

25%以上

8以上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

二级

10-20

1-3

3千-6千间或1千-2千户

20%-25%

5-8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

三级

5-10

0.5-1

8百-3千间或3百-1千户

15%-20%

3-5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

四级

3-5

0.1-0.5

3百-8百间或1百-3百户

10%-15%

1.5-3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办公室主任

启动条件

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民族地区和脱贫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市、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调整。


附件2

关于江油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新修订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结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绵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送审稿)》,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对2022年我市印发的《江油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进行了修订,编制形成了《江油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初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新修订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绵阳市已组织对本级预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绵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送审稿)》,我市2022年印发实施的《江油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部分内容和规定与国家、省、市新修订预案不相符合,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形势,需要加以修订完善,以更好指导各单位规范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二、修订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绵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送审稿)》,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对2022年印发的《江油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初稿。现报局党委讨论研究,根据讨论意见,我们将进一步完善优化预案,并结合省、市预案印发情况和上级要求,及时向各乡镇(街道)、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最后修改形成《江油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送审稿)》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印发。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总体遵循国家预案、省级预案和绵阳市级预案的体例和内容,在保持原基本框架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初稿共分为总则、组织指挥体系、灾害救助准备等8章。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7个方面:

1.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优化完善编制目的、工作原则等内容,总则章节新增了指导思想的内容;

2.组织指挥体系中原减灾委员会或办公室调整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办公室,并对具体工作职责进行细化和明确;

3.灾情信息报告,初报阶段乡镇报告时限从1小时调整为1.5小时;市应急局接报后上报时限由1小时调整为0.5小时,灾情核报时限由灾情稳定后5日调整为7日;

4.对响应启动条件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本次修订以《绵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响应启动条件为参照。

(1)将“死亡人口”指标调整为“死亡和失踪人口”,三级启动的条件由“3-10人”调整为“5-10”人,四级启动条件由“1-3人”调整为“3-5”人。

(2)“紧急转移安置人数和需生活救助人口”指标结合绵阳市级预案及我市实际进行了调整。一级启动条件由“10万人以上”调整为“3万人以上”;二级启动条件由“5-10万人”调整为“1-3万人”;三级启动条件由“3-5万人”调整为“0.5-0.1万人”,四级启动的条件由“0.1-3万人”调整为“0.1-0.5万人”。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指标结合绵阳市级预案及我市实际进行了调整。一级启动条件由“1万间或3千户以上”调整为“6千间或2千户以上”;二级启动条件由“5千-1万间或1千-3千户”调整为“3千-6千间或1千-2千户”;三级启动条件由“3千-5千间或8百-1千户”调整为“8百-3千间或3百-1千户”,四级启动的条件由“100-3000间或30-800户”调整为“3百-8百间或1百-3百户”。

(4)“旱灾造成需救助人口”指标按照绵阳启动标准用我市的人口比例进行测算。

我市2022年版《预案》全部是按照绵阳预案相应条件提级引用。即:绵阳四级对应我市三级响应条件,绵阳三级对应我市二级响应条件,以此类推。由于绵阳人口基数较大,导致我市上述响应的一些指标值太大,出现不合理的情况。本次修订原则按照绵阳和我市的人口比例进行调整,响应指标出现比较大的变动。一级启动条件由“30万人以上”调整为“8万人以上”;二级启动条件由“20-30万人”调整为“5-8万人”;三级启动条件由“15-20万人”调整为“3-5万人”,四级启动的条件由“0.5-15万人”调整为“1.5-3万人”。

5.“应急响应”章节增加了响应联动内容,明确启动三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向绵阳市报告。市本级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相关乡镇(街道)和市级部门要立即对应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组织开展工作,加强协调联动。

6.物资保障明确了市、镇(乡)两级物资储备要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内启动二级应急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

7.依据国家预案精神和省、市预案编制要求,明确各乡镇(街道)应编制或修订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 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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